員工招聘管理規定

2021-04-23 17:15:24 字數 3987 閱讀 9266

1 總則

1.1 為滿足公司發展需要,健全人才選用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規範了公司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式、方法和要求。

1.3 公司招聘人才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

1.4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監級(含)以下所有員工的招聘。

2 招聘申請

2.1 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人員編制和人事調整方案是確定崗位招聘的基本依據,人員聘用應控制在編制範圍內。空缺崗位原則上優先考慮進行內部提拔和招聘,如現有人員不能滿足崗位要求,則由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社會招聘。

2.2 各部門在需要補員時,由部門負責人填寫《招聘申請表》,詳細說明招聘崗位的工作內容及應聘條件。

2.3 《招聘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彙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2.4 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招聘及初選工作,用人部門負責複試及專業考核。

3 內部招聘

3.1 內部招聘是從公司現有員工中進行招聘、篩選。

3.2 內部招聘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

3.2.1 人力資源部負責內部招聘資訊的發布和對應聘人員的統計、彙總和初選,同時進行檔案審查。

人力資源部檔案審查內容包括專業審查、工作經驗審查、員工以往在職表現(績效考核成績及獎懲記錄)審查等。

3.2.2 在人力資源部組織下,由用人部門負責進行專業複試考核。專業考核結束後,該用人部門應將考核試題、答案及應聘人員試卷、得分,入選人員名單等送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2.3 經考核確定合格者,人力資源部組織對該人員的崗位進行調動,若原部門負責人不同意調出又無其他合適人選時,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最終裁定。

3.2.4 若申請補員部門和該員工所在部門為同一系統,則由該系統總監最終裁定。

3.2.5 內部招聘的崗位有優先錄取權,原部門不得強行不放。

3.2.6 被調動人應在原部門辦理正式離職手續,進行工作移交。

3.2.7 被錄用人員上崗前需進行上崗培訓並與直接上級進行首次述職。

4 外部招聘人員的甄選及錄用

4.1 當公司需通過外部招聘來補充所需人員時,人力資源部遵循《外部招聘程式》進行人員招聘甄選。

4.2 人力資源部將批准的《招聘申請表》根據應聘者的條件進行分類,設計招聘方案,撰寫招聘簡章並發布招聘資訊。招聘簡章內容應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人數、素質要求、報名截止日期、****等,必要時應寫明薪資待遇。

4.3 發布招聘資訊時應本著「效率第一,經濟合理」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人才資訊**,選擇不同的渠道進行發布。發布招聘資訊的渠道有:

4.3.1 通過職業**機構發布,如人才交流中心、中介獵頭公司及市場等。

4.3.2 通過各種新聞**發布,如電台、電視台、網路、報刊雜誌等。

4.3.3 通過在廣告櫥窗張貼招聘廣告。

4.3.4 告知公司員工,以便於他們推薦所認識的、符合要求的人選。

4.4 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選擇一種或幾種測試方法。招聘錄用的測試方法主要有面試、筆試、心理測試法、行為模擬法、個案分析法及工作現場測試法等。

人力資源部應建立應聘崗位測試題庫,以滿足不同崗位的測試需求。

4.5 人力資源部對收集的《應聘人員(外部)登記表》按崗位進行分類,依據所聘崗位要求對應聘人員進行初選,並將初選人員簡歷、證書影印件及推薦資料等轉交用人部門,用人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入選人員面試。

4.6 面試甄選測評方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設計和實施,用人部門參與專業部分設計,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對測評方案進行技術指導或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承擔設計和測評工作。面試甄選測評方案一般包括基本素質(智力性的和非智力性的)、知識技能、管理能力、個性傾向等方面。

4.7 各項內容的評估結果須以量化方式顯示。具體評估內容和方法依據職位重要性和要求確定。

4.8 面試測評分為初試和複試:初試對應聘者進行綜合素質考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初試合格者,進行複試(即專業考核),由用人單位參加,人力資源部配合,初試和複試可根據情況合併進行。

4.9 面試的地點應選擇在安靜無干擾的場所,提前做好場所布置並準備相關資料(《面試記錄表》、應聘者簡歷等),擬訂面試問題,面試問題包括:

4.9.1 與工作經歷有關的問題。

4.9.2 與教育程度及所受培訓有關的問題。

4.9.3 與工作有關的個人品質、風格、態度、價值觀等問題。

4.9.4 其他與素質常模和反模有關的問題。

4.10 面試主考官負責《面試記錄表》的記錄,並將面試意見以如下範例形式作出結論性建議:

4.10.1 面試合格,建議在××崗位複試。

4.10.2 不適合××崗位人選,建議考慮××崗位人選或存檔。

4.10.3 不符合要求,建議放棄。

4.11 複試由用人部門負責進行。人力資源部將入選的複試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轉至用人部門,同時通知複試人員參加複試,並在指定時間將複試人員引送用人部門進行專業考核,技術人員還需進行技能測試。

考核人應據實填寫《應聘人員專業考核表》的各項內容,尤其是考核結果和考核意見。用人部門應將《應聘人員專業考核表》、考核試題及答案送達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4.12 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依據候選人測評綜合結果共同進行甄選,並確定擬錄用人選。

4.13 員工錄用的原則為直接上級提名,隔級上級批准。對於擬錄用的應聘者,人力資源部應了解其應聘動機,並調查其離開原工作單位的原因。

對財務人員、業務人員等還須調查其家庭背景。調查結束後將背景調查資料、綜合測評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移交擬聘崗位直接上級,由直接上級確定最終待聘人員後,填寫《提名建議書》轉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核後報擬聘崗位隔級上級批准。對於主管級(含)以上員工的錄用,須經該系統總監複審後,方可進行審批。

4.14 若人力資源部對批准的錄用人有異議,應向批准人提出質詢,若批准人仍堅持己

4.15 見,則人力資源部經理有就此事投訴的責任和權力。

4.16 對於決定錄用人員,人力資源部根據與用人部門確定的上崗時間,填寫《錄用通知單》(或通過**)通知員工報到,報到時應攜帶以下資料:

4.16.1 學歷證、資格(職稱)證、身份證(原件)。

4.16.2 近期免冠1寸**3張。

4.16.3 公司指定醫院開具的體檢證明。

4.16.4 證明技能的其他證件。如:駕駛證、特種行業操作證。

4.17 被錄用人員應按規定時間準時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到者,取消錄用資格。

4.18 新錄用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

4.18.1 審核相關證件,影印後存檔。

4.18.2 新員工填寫《員工登記表》及其他相關表單。

4.18.3 製作新員工胸卡、訂做工服。

4.18.4 參觀企業、熟知部門與崗位。

4.18.5 安排入職培訓(含軍訓)。

4.19 新員工入職培訓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帶領到用人部門報到。用人部門負責對新員工進行上崗培訓,並將上崗培訓考核結果送達人力資源部備案。

5 試用、轉正

5.1 新聘人員除董事長或總經理特批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無試用期者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一般都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須經過不超過 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最短不少於 1個月。

5.2 試用人員由其直接上級對其進行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工作能力的考核,直接上級每月要對試用員工的工作進行考核,填寫《試用員工考核表》,對考核不合格者,退回人力資源部,辦理調崗或辭退手續。

5.3 員工轉正以「逐級提名,人力資源部審核,隔級批准」的原則進行。根據新聘員工培訓結果和業績表現情況,試用部門主管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該員工的轉正申請,申請時由員工本人及相關人員填寫《轉正申請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後,再由試用員工的隔級上級進行審批。

5.4 若試用部門在員工試用 3個月內未能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轉正申請,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向試用部門了解情況,以決定該員工是否轉正或辭退。

5.5 人力資源部根據批准人意見辦理相關手續。試用人員轉正後納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如不批准視情況不予聘用或調整崗位。

6 附則

6.1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訂並解釋和執行。

6.2 本規定經董事會批准,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6.3 原則上將每年進行一次修訂,修訂程式亦同。

6.4 本規定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規定有牴觸的規定以本規定為準。

6.5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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