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聘用制度

2021-04-24 03:24:56 字數 676 閱讀 2403

ⅱ、員工試用期即將結束時,需填報員工試用期考核鑑定表,幼兒園根據員工試用期的表現作出相應的人事決策。試用期間經考核鑑定合格的員工,轉入正常工作期,執行管理園長要做好轉正員工定崗定級、提供相應待遇等工作。試用期間經考核鑑定證明不合格的員工,單位予以解除聘用關係。

ⅲ、員工在試用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將被評估、鑑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資訊,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單位在試用期解除與員工的聘用關係的,應當向員工說明理由。

4、專項培訓

1)幼兒園促進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和業務能力的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幼兒園在聘用協議履行期限內可以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上崗資質證的培訓由被培訓者出資。

2)幼兒園對出資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的員工,與其訂立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3)員工在服務期內向幼兒園提出辭職,視為違約,必須向幼兒園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不超過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費用。

4)員工參加專項培訓,受訓期間因嚴重違規、違紀受到培訓方處分的;單位可以與期解除聘用有關係,並要求賠償給幼兒園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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