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 徵求意見稿

2021-04-25 01:03:48 字數 5115 閱讀 8404

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員工獎懲制度(試行)

(徵求意見稿)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獎勵

第三章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為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維護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維護集團公司利益和形象,團結協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納入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範圍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屬單位和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及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員工」)。

第四條集團公司實行獎懲制度,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蹟的員工給予適當獎勵,對違法違紀違規的員工給予必要懲處。對員工進行獎勵與處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合法合規;

(二)獎優罰劣,獎勤罰懶;

(三)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四)合理有據,獎懲相適。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員工適當獎勵:

(一)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資源、降低能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 在生產、科學研究、工藝改造與設計、產品設計與優化、改善和提高勞動效率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三) 在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營銷等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或者降低企業成本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貢獻較大的。

(四) 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貢獻較大,使企業、員工和社會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 與違法違規行為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企業穩定,有顯著功績的。

(六) 維護各類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七)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維護集體利益、企業榮譽和形象,事蹟突出的。

(八) 在安全生產方面,排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保障生產安全執行作出重大貢獻的。

(九) 在各項工作以及有關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

(一十) 具有其他成績或者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根據本制度第五條所列情形的貢獻和成績程度,給予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種類:

(一)表揚、嘉獎;

(二)記功、記大功;

(三)晉級、晉職;

(四)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優秀黨員、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團員等榮譽稱號;

(五)企業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獎勵。

在給予上述獎勵時,還可酌情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最高不超過1萬元。

獎勵發放形式為貨幣的,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第七條獎勵的授予、評選比例等,由企業按業務條線歸口原則,在許可權範圍內自行確定。

第八條員工獲得獎勵前,應在本單位內採用多種方式予以公示(每級公示不少於7天)。獎勵證明材料,應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員工違紀違規:

(一)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曠工、消極怠工等;不參加企業安排的培訓,或參加培訓無故曠課的。

(二) 除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三) 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四) 玩忽職守,違規操作、違章指揮,不按規定穿佩戴個體防護用品,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設施,瞞報、遲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以及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組織不力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

(五) 濫用職權,在生產、營銷、工程、招標、財務、金融、物資、人事等工作中違反政策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超範圍或超標準發放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增加企業成本的。

(六) ****,偷盜企業財物,以權謀私的;鋪張浪費、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七) 違反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規定,洩露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

(八) 通過網路、簡訊或其他媒介,損害企業形象的;誹謗、誣陷他人的;違規信訪,捏造事實惡意投訴舉報的;圍堵衝擊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和生產場所,擾亂企業正常秩序的。

(九) 吸食、注射毒品的;利用**、縱火、破壞、挾持人質等惡性暴力手段,給他人生命財產和企業利益造成危害的;組織、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參加邪教、恐怖或者反動組織,危害黨和國家、企業安全的。

(一十) 違***公序良俗,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一十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十二) 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章等和企業規章制度的。

第一十條根據員工違紀違規情節和嚴重程度,給予其必要處分。處分分為紀律處分、經濟處罰二種方式,可單獨運用,也可組合運用。

(一)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解除勞動關係等。

1.警告,處分期間6個月;

2.記過,處分期間12個月;

3.記大過,處分期間18個月。

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二)經濟處罰:經濟處罰的具體標準,集團公司相關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員工本人上年度年收入的20%。

經濟處罰由員工本人一次性向企業支付,也可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給予員工本條處分的,同一或多個事件、行為中,按較重處分結果執行。

第一十一條勞動者有本制度第九條(一)至(三)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同時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整崗位等;有本制度第九條(四)至(八)、及(十一)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同時予以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情節輕重的判定,企業可依據本制度第十二條,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因情節嚴重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形的,還應履行賠償義務。

第一十二條違紀違規情節輕重一般按員工危害行為的性質,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大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等判定:

(一)情節較輕,是指經濟損失在5000元及以下,行為危害性較低,造成的危害後果與影響輕微等。

(二)情節較重,是指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行為雖未造成後果但本身危害性較大可能造**身或財產一定損害,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使企業形象受到一定損害,造成企業與社會不良影響,人員傷殘等;

(三)情節嚴重,是指經濟損失在50000元及以上,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本身危害性極大可能造**身或財產重大損害,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混亂或管理停滯、企業形象嚴重受損、企業與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員傷殘嚴重或死亡等。

第一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的「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應按規定程式解除勞動關係:

(一) 違反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規定,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乙個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二) 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含集團公司系統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三) 向企業提供假學歷、假學位、假證件、假學習(工作)經歷或其他虛假證書、證件、證明等資料資訊,獲取非法利益的;

(四) 依據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判定為情節嚴重的;

(五) 被人民檢察院認定構成犯罪但免予起訴的;

(六) 一年內累計受到二次處分,五年內累計受到四次處分的;

(七) 在記大過期間有本制度第九條情形之一的;

(八) 因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受到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

(九) 有本制度第九條(九)款情形的;

(一十) 偷盜**、成品油及其他原材料、產成品的;

(一十一)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企業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四條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資格評聘,不得評先評優,不得參與集團公司系統內公開選聘,不得參與崗位性薪資晉公升。

同時,還應依據處分情況調整勞動報酬。

(一)受降級處理的,勞動報酬調整為降級後標準,企業工資和獎金分配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予以調整。

(二)受降職、撤職處理的,應相應的低聘或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技能職務,按處分後的崗位重新確定崗位工資和其他待遇。

(三)受降級、降職、撤職處理的,處分期間屆滿後不恢復原級別、職務(不包括組織重新任命)。受處分員工在處分期間未再違紀違規的,處分期間屆滿後,在評先評優、晉公升職務、提高端別和勞動報酬方面不再受原處分影響。勞動報酬需晉檔的,從處分期間屆滿次月起執行。

(四)記大過期間,可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培訓,按所在崗位支付各種工資、津補貼及獎金。

第一十五條處分期間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開始計算,至處分期間屆滿當日自然終止;記大過期滿的,經員工本人申請,企業可依據考評結果重新安排工作崗位。

第一十六條員工有第九條情形且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規定,應賠償企業經濟損失。經濟賠償遵循下列規則:

(一)賠償數額應與實際經濟損失相當,最高不超過實際經濟損失,具體由企業自行確定;

(二)經濟賠償可由員工本人一次性向企業支付,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一次性或分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貨幣性總收入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收入低於工作所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一十七條企業對員工進行懲處應遵循以下一般程式:

(一)員工所在企業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據本制度向本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處分建議。

(二)紀檢監察部門應與本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溝通,並就處分建議徵求工會意見後,根據實際需要,提交部門分管領導審定或相關會議決定,需與上級企業事先溝通或書面報告的,按程式辦理。

(三)人力資源部門依據最終處分決定,依法履行書面送達程式、出具相關證明,並將處理結果、相關材料及勞動報酬調整、崗位調整等事項告知或抄送相關部門。

(四)員工受到紀律處分的證明材料,應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一十八條員工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發生違規違紀行為,除依據本制度給予處分外,還可由所在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予以黨內處理。

第一十九條員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分通知後30天內,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書面申訴。調解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訴的決定。

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未按期作出決定的,視為受理。對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員工還可向本企業上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繼續申訴。

在未做出改變原處理決定之前,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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