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

2021-05-02 09:25:03 字數 1892 閱讀 1759

附表1:

□新開 □續期

備註:1.若納稅人到省內外出經營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將通過大集中徵管系統傳遞電子版《外經證》至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不需要向納稅人列印核發紙質版《外經證》。

2.納稅人在申請開具《外經證》後,在外出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3.到省內外出經營的,應持有填表說明中的第一點提及的資料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時,應當在經營地地稅機關結清稅款、繳銷發票,不需回機構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外經證》。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經營的,需持有的資料視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經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簽章,納稅人應當持《外經證》回機構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

填表說明

1.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填寫本表(專案編碼由稅務機關填寫),並持如下證件和資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影印件;

(2)外出經營專案負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3)外出經營專案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及影印件;

(4)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件。

2.納稅人原《外經證》到期但外出經營活動未結束,填寫本表(專案編碼由納稅人填寫),並持如下證件和資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影印件;

(2)原《外經證》(到省外或深圳市經營的納稅人需提供);

(3)外出經營專案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及影印件。

附表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外證〔 〕 號專案編碼:

填表說明

1.適用範圍:納稅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2.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說明: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3.本表由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前向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經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簽章,由納稅人持本表返稅務登記地地稅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省外納稅人首次來粵基本資訊登記表

納稅人編碼(地稅機關填寫):

備註: 納稅人首次基本資訊登記後的納稅人編碼全省通用,在省內辦理所有涉稅事項均使用此納稅人編碼。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首次來省內經營的省外或深圳市納稅人進行基本資訊登記時使用。再次來粵時,需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原納稅人編碼,不能重複索取納稅人編碼。

2.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影印件;

(2)《外經證》(持有此證的省外或深圳市納稅人提供);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身份證件影印件;

(4)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納稅人外來經營專案登記表

□新開 □續期

備註:1.納稅人外出經營期間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2.納稅人外出經營結束前,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並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專案結束。

填表說明

1.省外或深圳市納稅人辦理報驗登記、省內納稅人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但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填寫本表(專案編碼由稅務機關填寫),需持如下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影印件;

(2)《外管證》(持有此證的省外或深圳市納稅人提供);

(3)外出經營專案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4)外出經營專案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及其影印件;

(5)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件。

2.納稅人原《外經證》到期但外出經營活動未結束,填寫本表(專案編碼由納稅人填寫),並持如下證件和資料向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續期: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影印件;

(2)外出經營專案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及影印件。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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