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崗位操作制度

2021-05-23 14:30:45 字數 4759 閱讀 5984

第一章井下崗位(工種)人員

一、安全檢查工

安全檢查工是井下安全生產和主要場所安全檢查的主要責任者,對工作範圍內的安全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的有求監督現場施工。安全檢查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避災路線,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2條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制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4條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5條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熟悉檢查範圍現場基本情況,熟練掌握檢查範圍的安全質量標準。

第6條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喝酒,入井時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爬、蹬、跳執行中的車輛;斜巷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7條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檢查。發現和督促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對危及安全的隱患立即令其停止作業整改,並及時向安監處匯報;按有關規定制止「三違」。

第8條井下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時,必須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迅速向礦排程室、安監處匯報。

第9條發生事故時,要立即如實向礦排程室、安監處匯報,並組織或協助組織搶救。

第10條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要積極自救、互救。

第11條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後能安全撤離。

第12條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對現場存在的較大問題要專門向值班領導匯報。

第13條嚴格按規定交**。

第14條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對分管範圍內因監督檢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負監督檢查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檢查工經濟處罰、留礦察看、開除礦籍處分:

(1)違章作業、野蠻操作、冒險作業的;

(2)不聽勸阻,屢次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

(3)對工作範圍內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檢查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留礦察看處罰、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沒有檢查,沒有發現和督促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對危及安全的隱患沒有立即令其停止作業整改,沒有及時向安監處匯報;沒按有關規定制止「三違」的,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井下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時,沒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沒有迅速向礦排程室、安監處匯報的,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發生事故時,沒有立即如實向礦排程室、安監處匯報,沒有組織或協助組織搶救的,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沒有積極自救、互救的,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不能參加上級或班組組織進行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安全檢查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檢查工負直接責任。

第25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工作行為,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二、煤礦搬運工

煤礦搬運工是井上、下物料運輸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工作範圍內的安全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煤礦搬運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避災路線,保證安全。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2條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制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3條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4條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管理制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定要求操作。

第5條入井人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爬、蹬、跳執行中的車輛;斜巷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6條熟悉裝料車輛效能,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條運送物料,必須按規定封扎牢固。

第8條運送超高、超長、超寬、超重裝置、物料時,必須嚴格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操作。

第9條平巷推車時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10條大巷運送物料時必須服從排程站統一排程指揮。

第11條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匯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第12條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後能安全撤離。

第13條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搬運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留礦察看、開除礦籍處分;

(1)違章作業、野蠻操作、冒險作業的;

(2)不聽勸阻,屢次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

(3)對工作範圍內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搬運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留礦察看處罰、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搬運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不能熟悉裝料車輛效能,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未處理,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在運送物料,必須按規定沒有封扎牢固,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運送超高、超長、超寬、超重裝置、物料時,沒能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操作,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搬運中的問題,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不能參加上級或班組組織進行的安全教育,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發生事故後未按要求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匯報,並積極組織自救、互救的。搬運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搬運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搬運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工作行為,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三、爆破工

爆破工是在井下採掘工作面使用爆破器材從事爆破工作的安全生產責任者,對工作範圍內的安全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施工。爆破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避災路線,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2條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制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4條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5條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管理制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定要求操作。

第6條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爬、蹬、跳執行中的車輛;斜巷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7條嚴格執行爆破材料領、退制度。

第8條炸藥、雷管必須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並加鎖,按規定放在安全地點;嚴禁亂扔亂放。

第9條熟悉炸藥、雷管效能,按作業規程爆破作業說明書規定布置炮眼、裝配起爆藥捲、裝填炸藥、水炮泥、炮泥。

第10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並如實記錄。

第11條不符合裝藥、爆破條件時嚴禁裝藥、爆破。

第12條爆破母線及連線線的使用管理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嚴禁短母線、多母線爆破。

第13條隨身攜帶髮爆器鑰匙,嚴禁聯合爆破。

第14條嚴格執行爆破「三保險」和「三遍哨」制度。

第15條按規程規定處理拒爆。

第16條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匯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第17條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後能安全撤離。

第18條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對違反有關管理制度造成的炸藥雷管丟失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爆破工經濟處罰、留礦察看、開除礦籍處分:

(1)違章作業、野蠻操作、冒險作業的;

(2)不聽勸阻,屢次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

(3)對工作範圍內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採煤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留礦察看處罰、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爆破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爆破工應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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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第一章主扇風機操作規程 7 一 運轉前 7 二 起動和運轉 7 三 停止運轉 7 四 反風操作 8 五 雜訊與振動 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8第二章主井絞車操作規程 8 一 運轉前 8 二 啟動 9 三 運轉中 9 四 停車 10 五 操作調繩離合器時應注意事項 10六 雜訊與振動 危害及其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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