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瓦斯積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時,都必須編制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有組織的進行排放。
二、排放瓦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風系統內必須撤人、斷電、警戒。撤人及斷電範圍、警戒位置、斷電及復電執行人都必須在措施中明確。
2、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不得超過1.5%,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
3、設定排放基地,基地應設在進風側的新鮮風流中。
4、排放方法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排放方法及步驟都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5、排放必須在匯合風流口靠新風流一側控風進行。
6、排放結束後,只有在巷道風流中的瓦斯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才允許向排放巷道內送電、恢復工作。
三、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排放瓦斯組織指揮者組織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貫徹措施,落實責任。
2、進入排放區,排放回風系統撤人,設崗警戒,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3、現場負責人下令按措施要求執行。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後,現場負責人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準備情況,並請示開始排放,得到允許後,下令排放。
4、排放所用的區域性通風機必須安裝在進風流中,嚴禁喝迴圈風。
5、現場負責人確認排放區內一切正常後,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得到指令後,下令撤崗,恢復正常通風,排放瓦斯完畢。
四、排放瓦斯必須執行分級管理:
1、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不超過1.5%時,由通防部門值班領導制訂措施,可由瓦斯檢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在1.5%~3%時,由通風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措施,經通風部門技術負責人批准,指派現場負責人,並組織排放。
3、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由通風部門編制措施,礦總工程師批准,並組織排放。由通風、安全、生產、機電、救護等部門人員參加。參加排放人員的職責和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通防部門編制措施,礦總工程師批准,並組織排放。由救護人員排放,通風、安全、生產、機電等部門協助排放。參加排放人員的職責和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5、全風壓地點出現瓦斯超限或特殊情況需要排放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並組織排放。
6、全礦井或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並組織排放。排放順序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7、串聯通風的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工作面,後排放被串聯通風工作面。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准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3、無排放瓦斯組織指揮人;
4、瓦斯排放無現場負責人;
5、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
6、排放瓦斯區域和受到影響區段的停電、撤人、警戒範圍、通風設施等沒有或沒有全部標註在排放瓦斯系統圖上。
六、無計畫停電停風,無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都要作為未遂事故追查,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七、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
八、通防部門要建立排放瓦斯記錄,並存檔管理。
九、對於不符合本有關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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