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考勤管理制度

2021-05-24 13:02:02 字數 2580 閱讀 11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考勤及假期制度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評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分公司、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凡屬集團公司員工一律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員工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違犯此規定者,每次罰款50元。

第四條員工因故不能出勤,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病假、公傷假必須附有醫院醫生證明。如有特殊情況事先不能請假,回工作單位後的當天必需申明原因補辦手續,逾期不辦者按曠工論處。

第五條員工打卡時間為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

第六條遲到和早退:一般員工每遲到或早退1次按20元扣除基本工資;中層管理幹部及以上領導每次遲到或早退按50元扣除基本工資。當月累計5次遲到或早退,按曠工1天論處。

1、遲到:超過正常上班時間5—15分鐘打卡者視為遲到;超過15分鐘2個小時以內未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

2、早退:未按正常下班時間提前15分鐘以內打卡者均視為早退;超過15分鐘2個小時以內未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

第七條集團公司考勤管理歸行政人事部管理,各分公司考勤管理歸綜合辦管理,如需請假者,應主動到行政人事部或綜合辦進行手續辦理。

第八條請假程式:

1、一般員工請假在1天內的由部門經理、各車間主任、部室領導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由各分公司負責人、集團部門經理批准;3天以上報集團總經理批准。

2、各分公司負責人2天以內請假在集團行政人事部批准,2天以上由集團總經理批准。

3、集團管理部門領導請假必須由集團總經理批准。

第三章假別

第九條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必需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特殊情況不能事先填寫請假單的,可用**等方式請假。

2、請假者將假條交行政人事部後,方可離崗。

3、請假期滿返回公司後應及時銷假。如有特殊情況需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經批准後才能延長假期。凡未經批准自行延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凡請假未獲批准擅離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4、事假全月累計不得超過3次,累計時間不得超一天,超時按員工日平均工資扣除。

5、事假全年超過15天(含15天)者,取消年終獎。

第十條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公傷,憑醫院病休證明請病假。

2、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憑醫院證明,可按「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按事假考勤。

3、員工每月有一天帶薪病假,超過一天者,按員工當月平均日工資扣除。

4、全年病假超過15天(含15天)者,取消年終獎。

第十一條公傷假

1、員工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持醫院診斷證明經人事部確認(超過30天者需經總經理批准),可按公傷假考勤,公傷期間發基本工資。

2、公傷人員經過**,經醫院檢查鑑定,確定能上班者藉故不上班,按事假處理。

3、因公負傷,傷癒**,經醫院檢查鑑定予以確認,可享受公傷待遇。

第十二條婚假

員工本人結婚,憑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都在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享受婚假7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者,酌情增計路程假。

婚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必需一次享受完畢。

第十三條喪假

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死亡給喪假3天;職工旁系親屬死亡,給喪假1天;外地的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基本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產假

1、符合計畫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標和醫院證明。正產給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8個月以下流產給產假50天,懷孕8個月以上早產給產假90天.

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產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2、符合晚育年齡(24歲)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產假20天。女方生育無人照顧,可酌情給男方7天以內的假期,按計畫生育假考勤。

3、女員工計畫外生育,其休息時間按事假處理。

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憑醫院證明給假。需對方照顧的,可酌情給7天內的計畫生育假。

第十五條探親假

員工家屬、單身員工父母親不在重慶市的,根據員工進入公司的年限每滿1年可享受1天探親假,最多不超過10天(含路程時間).探親假期間不扣基本工資。

第十六條曠工

員工超過上班時間15分鐘、未請假而無故不出勤者,按曠工論處。曠工扣發日工資,日工資=月工資總和/25天,一般員工曠工一天的扣款不低於40元、曠工半天的扣款不低於30元,中層及以上管理幹部曠工一天的扣款不低於100元、曠工半天的扣款不低於80元。

連續2天及以上、一年累計5天及以上曠工給予除名處理,一年累計3天及以上扣發年終獎。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塗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第十七條各分公司每月25日前將請假統計彙總後報集團行政人事部。

第十八條所有超出公司上述規定以外的假別一律按事假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與原制度有不符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條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在重慶華洋產業集團****企業管理部,各分公司參照執行。

重慶華洋產業集團****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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