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關於總公司財務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2021-05-24 20:33:32 字數 1493 閱讀 386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總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明確職責許可權,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第二章總公司費用開支第三條總公司各部門在日常費用開支中,要本著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盡量為總公司節約開支。

第四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按預算定額辦法執行,年初總預算由財務本部平衡後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總經理簽批。原則上半年做一次預算調整。 第五條各部門的日常費用開支中,屬預算內的,由各部門正職簽字,報財務本部審核並按下列許可權簽批:

一次開支300元以下的,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一次開支300~50000元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後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開支50000元以上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財務本部總經理複核後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屬預算外的費用開支,必須提前報財務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 第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用支票(預借差旅費按總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

在日常開支用款前,憑部門正職簽字的「經費審批單」到財務本部按許可權審批,報銷時,對未超過批准範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人帳,對超過批准範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按許可權重新審批或報批。第三章投資專案用款第七條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公司的大型投資專案用款,必須按年、季、月上報用款計畫,由總公司平衡後於年初下達資金計畫,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大型投資專案向總公司申請的計畫內用款,一次用款100萬元以內(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共同審批:

一次用款100~1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一次用款1000~5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共同簽批;一次用款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並經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兩人以上和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九條大型投資專案向總公司申請的計畫外用款,一律先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後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凡計畫外用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必須同時有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以上的共同簽字。第四章**專案用敷第十條各所屬企業需總公司提供資金和資金擔保的**專案,凡一次所需資金或資金擔保在100萬元以下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批;100~500萬元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

500萬元以上的,須報總公司計畫部、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十一條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提供信用證授信額度擔保的審批許可權按(關於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執行。第五章日常資金調動第十二條總公司與所屬企業之間的日常資金調動,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

第十三條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臨時拆借資金或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臨時墊付資.一次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金額在50萬元上的,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第六章附則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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