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站工作票及工作監護制度

2021-05-25 08:37:54 字數 3243 閱讀 8857

1. 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人身安全,防止裝置損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審批規定:

2.1  工作票簽發人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名,經廠長批准後書面公布。

2.2  工作負責人由檢修班班長及裝置專責擔任,並書面公布。

2.3  工作許可人由正式擔任工作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執行值班人員擔任。

2.4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如有變動要書面公布變動後的人員名單。

3. 工作票的填寫

3.1 工作票的填寫一律按生產部的規定填寫,不得無編號(見附錄)。

3.2 工作票中使用的裝置名稱及編號應與現場標誌相一致。

3.3  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當同時在幾個工作場面工作而只開一張工作票時,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3.4  工作票必須字跡清楚,不得任意塗改,並一式兩份。

3.5 電氣工作票中的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應填寫清楚準確,其工作地點應填寫電站的名稱、地點及盤櫃的編號和名稱。

3.6 機械工作票中的工作內容應寫明裝置(管段)的名稱及編號、工作地點和主要專案。

3.7 工作票中工作組成員一般應填寫所有工作人員的姓名,並寫清工作成員數量。

3.8 機械工作票和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一欄應填寫完善,對應隔斷的一切水源、氣源、油源和電源(包括操作、聯動、閉鎖電源)等安全措施均正常無誤,並按規定填寫應懸掛的標示牌、警告牌、加鎖等措施。安全措施應一次性做完。

3.9 工作條件需要停電的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其安全措施應參照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規定填寫。

3.10  工作許可人應按照規定審核安全措施並將所做的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已做安全措施欄內,不得只寫「措施同左」或「所要求措施已做」等。

3.11  接地線裝設地點應填寫具體、明確,在已裝接地線欄內應寫明接地線編號(例:已在××開關與××刀閘間裝設×號接地線一組,不得寫為××裝置的東側、西側或上方、下方等)。

4. 工作票的考核辦法

4.1 工作票終結後,交回生產部,按月進行統計考核,並儲存三個月。

4.2  工作票合格率計算方法:

工作票合格率=已執行的合格工作票總數÷已執行工作票總數×100%

4.3  在考核已執行的工作票時,發現有可能構**身或裝置未遂事故者,除原工作票統計為不合格外,還應按統計事故考核。

4.4  生產部每月公布不合格工作票,以便共同吸取教訓,不斷改進工作。

4.5  凡工作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4.5.1  未編號或編號不合規範者。

4.5.2  未按規定簽名者。

4.5.3  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不清楚者。

4.5.4  安全措施不齊全、不確切,如應隔斷的電、水、油、氣等未完全隔斷者。

4.5.5  應填寫的專案而未填寫者。

4.5.6 字跡不清或任意塗改者。

4.5.7 工作票已過期,而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工作者。

4.5.8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合規定者。

4.5.9  已執行安全措施中不按規定填寫者。

4.5.10 應辦理第一種工作票,而使用了第二種工作票。

4.5.11 使用術語不合規定且含意不清楚者。

4.5.12 工作票未按正常程式執行者。

4.5.13 工作票執行中丟失或嚴重汙穢看不清者。

4.5.14 工作票執行完後,未註明」已執行」者。

5. 工作票執行程式

5.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應與開工前一日送交當值執行班長,只有臨時處理缺陷時,方可當天送交工作票。

5.2  工作票履行許可手續時,許可人必須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票面要求,且安全可靠,經雙方認可後方可開工。

5.3 工作負責人認為安全措施有不妥之處,可拒絕開工,並向有關領導反映。

5.4 工作許可人還應向工作負責人指明相鄰裝置的充電、帶電或有可燃、**危險的部分。

5.5  檢修開工時,工作負責人應召集所有工作組成員,按照票面講解工作內容、裝置名稱、安全措施及相鄰裝置帶電情況,並交待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對於遲到人員進行補講。

5.6 工作票執行過程中,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安全措施或工作範圍。

5.7  工作票終結前,如遇檢修裝置要加壓、充電試驗、耐壓試驗、開關傳動試驗或找動平衡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組成員撤出,交回工作票,由執行人員拆除有關臨時措施,恢復正常安全措施後方能聯絡送電加壓,操作由執行人員實施。

5.8 試執行後尚需再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要求重新做好安全措施,並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無誤後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方可進行工作。

5.9  試執行後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時,則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5.10 工作票的延期手續由工作票負責人辦理,並提前徵得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

5.11 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工作未完成確需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的,工作負責人應提前辦理。

5.12 乙個工作負責人只能持一張票工作。

5.13 工作結束後,工作組成員應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5.14 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對裝置的檢修情況及未能消除的缺陷以及遺留事項向當值執行人員交待清楚,並做好詳細記錄。

5.15 工作票終結後,工作許可人對於其它工作需要保留的安全措施,應在工作票備註項中註明。

5.16 已開工的工作票應登記、終結後登出。

6. 填寫工作票編號的規定:

工作票編號原則是:按當日的年、月、日時間及當日簽發票的數量兩位數進行編號。如2023年4月6日簽發的第乙份工作票,其編號應為:no:08040601,以此類推.

7. 工作票使用的術語規定

7.1 電氣工作票術語:

7.1.1 拉開(合上)××開關。

7.1.2 拉開(合上)××刀閘。

7.1.3 取下(給上)××保險。

7.1.4 裝設(拆除)××接地線。

7.1.5 裝設(拆除)××短接線。

7.1.6 裝設(拆除)××臨時遮攔。

7.1.7 開啟(給上)××保護壓板。

7.1.8 懸掛(拆除)××標示牌。

7.1.9 關閉(開啟)××氣(油、水)閥門,並懸掛××警告牌。

7.2 機械工作票術語

7.2.1 關閉(開啟)××閥門,並懸掛××警告牌。

7.2.2 ××法蘭加裝(拆除)堵板。

7.2.3 切斷××電源,並懸掛××警告牌。

7.2.4 隔斷(恢復)××系統(氣、油、水)。

8. 工作票和工作監護制度可參考《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第三章內容。

電站工作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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