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鎖管理制度

2021-05-25 18:44:59 字數 1209 閱讀 3089

1 目的

為了加強聯鎖系統的管理,保護好裝置、系統安全平穩執行,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 本制度規定了聯鎖自保裝置的分類、維護、投運、解除的相關要求。

2.2 本制度適用於淄博金林化工****聯鎖系統的管理。

3 職責

3.1 生產車間負責儀表、電氣聯鎖裝置的管理,聯鎖解除和變更時的審批;

3.2 辦公室負責大型機組等裝置本體聯鎖管理;

3.3 生產車間負責聯鎖值變更的提出及聯鎖解除和投用時的申請和確認;

3.4儀表人員負責聯鎖裝置的維護,定期校驗及投用、解除的實施。

4 管理內容

4.1 聯鎖自保裝置的分類

4.1.1 a級為廠級,聯鎖自保裝置:指該聯鎖自保裝置動作可引起生產裝置停車;要求投運率達到100%。

4.1.2 b級為車間級,聯鎖自保裝置:指該聯鎖自保裝置動作可引起主要裝置和一般裝置跳車;要求投運率達到98%。

4.2 聯鎖自保裝置的維護和投運

4.2.1 生產裝置和裝置上的聯鎖自保裝置必須完好,按給定值投運,不得隨意解除。

4.2.2 聯鎖自保定值按照設計值整定校驗;如需變更,由工藝人員提出資料,車間主任簽字後報綜合辦公室審批,經生產副廠長批准後由儀表人員實施更改。

4.2.3 所有聯鎖自保裝置(儀表)要有明顯標誌,盤裝錶用黃色字標明「聯鎖」,現場表掛牌並用黃色字標明「聯鎖」。

4.2.4 車間要建立全公司聯鎖自保臺帳和聯鎖儀表專管檔案(臺帳),各工藝車間建立本車間聯鎖自保臺帳和聯鎖儀表專管檔案(臺帳)。

4.2.5 所有聯鎖自保儀表每次檢修都要有校驗記錄,一式三份,生產車間、儀表人員及辦公室各存乙份。

4.3 聯鎖自保裝置的解除:

4.3.1 a級聯鎖自保裝置原則上不允許解除,若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需解除,對於車間由於檢修需要解除聯鎖自保裝置必須由車間填寫聯鎖解除申請單,經車間主任確認後由辦公室、生產副廠長逐級審批,儀表人員填寫解除票後方可實施;對於因工藝原因需要解除聯鎖裝置則由生產車間填寫聯鎖解除申請單,經辦公室、生產副廠長批准後由電儀實施。

4.3.2 b級聯鎖自保裝置的解除:

對於儀表人員由於檢修需要解除聯鎖自保裝置必須由生產車間填寫聯鎖解除申請單,經車間主任確認後由辦公室批準備後由儀表人員解除;對於因工藝原因需要解除聯鎖裝置則有生產車間填寫聯鎖解除申請單,經生產主任批准後由生產車間實施;

4.3.3 在書面申請單中必須寫明解除聯鎖的詳細原因,解除時間,擬恢復時間、實際恢復時間和聯鎖解除期間的防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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