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及領用制度

2021-05-26 08:22:51 字數 967 閱讀 8923

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危險品管理,保證師生身體健康及公共安全,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性的物質,並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和導致人體中毒、灼傷、死亡等事故的化學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學校使用的危險品主要有:氧化劑、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易燃固(液)體、毒害物品、腐蝕物品等幾類。

二、危險品必須存放於專門倉庫中,雙人雙鎖管理,不得存放於實驗室、儀器室內。

三、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儲存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籤(標籤上應註明該危險品的名稱、採購時間、規格、數量、質量),無標籤的危險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儲存的危險品要在有關帳簿中反映。

四、危險品應分級分類存放,性質互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混放,並且不得堆垛過密、過高或過量儲存。

五、危險品倉庫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防止變質、自燃和**事故。對變質、過期的危險品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要加強對危險品倉庫的治安、消防管理,危險品倉庫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和防護裝置。

七、危險品的領用必須由專人審批,根據使用情況領取最少量。

八、領用劇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須詳細說明其用途,經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領用。使用後如有剩餘必須全部收回。

九、學生在使用危險品時,教師應加以指導,傳授安全操作方法,並採取必須的安全保護措施。

十、使用後,多餘的劇毒、易爆物品應及時退還給實驗室,任何人不得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十一、盛裝危險品的容器、廢液、殘渣不得隨意拋棄,必須由實驗室統一處理。

十二、學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總務部門和使用危險品的學科(教研組),要對危險品的管理工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並且列入制度。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防患於未然。

十三、對於因疏忽大意造成損失(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或處分,對於因違反操作規定,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及人身安全的,必須要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十四、以上管理制度未盡事宜,由學校主管部門研究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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