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倒查制度

2021-05-26 21:01:03 字數 1380 閱讀 7673

為加強教學管理,確保培訓質量,便於劃分培訓質量事故責任,學校根據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整頓駕駛員隊伍實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倒查制度。也叫培訓質量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是指學員取得駕駛證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後,學校按照培訓的相反順序對學員參加培訓的各個環節進行調查,並劃分責任。

二、責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學校發現或得知學員在取證後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後,應組織倒查小組開展倒查工作。

2、責任倒查小組由校長直接領導,組**員包括總教練員、訓練隊長、教研室主任和安全員。

3、責任倒查實行迴避制度。該學員的教員、考核人員及其他密切接觸人員不參加倒查工作。

4、責任倒查採用多種形式,查閱學員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組織談話,向事故學員及同車學員詢問情況等。

三、責任倒查程式和內容

1、 檢查報考駕駛證情況。包括到公安部門報考各種科目的日期及手續,是否憑駕駛培訓記錄報考駕駛證。

2、 檢查結業考試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參加結業考試,參加幾個科目考試,各科目考試日期、考試成績、每個考試科目的考核人員和監考員。

3、 檢查培訓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參加培訓,各科目的培訓學時,培訓週期,教學日誌和駕駛員培訓記錄的填寫。

4、 檢查入學手續,包括體檢表、學員登記表填寫情況。

5、 責任倒查後要寫出責任倒查報告,報告中要寫明責任倒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學校有無責任,責任的程度,對責任人的處理及整改措施,並將責任報告分別送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門。

四、責任的劃分

1、 按當事人有無過失劃分,可分為重大責任、一般責任、無責任。重大責任是指當事人有故意傷害或放任行為造成的責任;一般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責任;無責任是指學員發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與學校培訓無關。

2、 按當事人在過失中所起的作用劃分,可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負責對學員資格審核員,對學員培訓和考試的人員,辦理報考駕駛員證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參與審核、培訓、考試和辦理報考駕駛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負責招生、培訓、考試和辦理報考駕駛證工作的部門領導及學校分管領導承擔的責任。

五、對責任人的處理

1、 行政處分

⑴對負有直接責任人的處理。直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並調離崗位,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⑵對負有間接責任人的處理。間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⑶對負有領導責任人的處理。領導責任人負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或降職處理,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2、 經濟處分

⑴學校在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同時,並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分。

⑵如有關部門責令學校承擔學員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人應負擔學校所承擔賠償費的30%。

⑶如責任人負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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