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2021-05-28 16:42:45 字數 3289 閱讀 1413

1中國南方航空股份****

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為強化資產經營責任,建立和完善公司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和調動高階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提高企業資產經營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的實施物件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飛行師、總資訊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等董事會聘任的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 激勵與約束相結合;

(二) 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高階管理人員利益相一致;

(三) 薪酬與公司效益、崗位工作目標及公司長遠利益掛鉤;

(四) 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

第三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與考核以公司規模與經濟效益為基礎,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崗位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

2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制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方案,負責薪酬管理、考核和監督的專門機構。

第五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範圍主要包括:

(一) 根據高階管理人員擔任崗位的主要範圍、職責、重要性及其他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訂和修改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二) 研究高階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對高階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業績目標達成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三) 擬定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核批准;(四) 研究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標準,擬定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標準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核批准;

(五) 對本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制度的執**況進行監督;

(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董事會負責審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的本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政策與方案、高階管理人員考核標準、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標準調整方案。

第七條董事會秘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負責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的資訊披露。

3第三章薪酬構成和標準

第八條高階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由基本年薪(基薪)和績效年薪及保險福利三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年度薪酬收入=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保險福利第九條基本年薪根據經營規模、經營難度、崗位職責等因素綜合確定,標準如下:

崗位專案標準(萬元) 比例

總經理基薪 22.4 1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基薪 19.9 0.89總飛行師、總資訊師、

總工程師、總經濟師

基薪 18.6 0.83

總法律顧問基薪 18.6 0.83

董事會秘書基薪 16.2 0.72

第十條績效年薪以基薪為基數考核確定。高階管理人員績效年薪根據公司考核評分情況進行核算。

(一)總經理績效年薪計算公式如下:

w= m×r×b

(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績效年薪計算公式如下:

w= (m×r×40%+f×60%)×b

其中:w—績效年薪金額;

b—基本年薪金額;

4m—經營業績指標完成率=(考核總得分-60)÷ 40×100%;

f—分工負責指標完成率=(考核總得分-60)÷ 40×100%;考核總得分低於60 分時,考核指標完成率按0 計;

r—考核指標完成難度係數。年初(事前)或年終(事後)由董事會根據市場環境、經營因素等確定,取值1.0-1.4 之間。r 值一般為1.0。

安全為扣減指標。發生運輸飛行重大事故,績效年薪為0;

其它事件、事故根據年度《航空安全責任書》扣罰原則扣分。

第十一條高階管理人員基薪平均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提取。其中,60%當期兌現,40%延期下年度平均按月支付。第十二條具有飛行執照的高階管理人員執行飛行任務按照本公司有關規定領取空勤待遇。

第十三條高階管理人員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享受和繳納各項社會統籌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住房公積金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收入為稅前收入,其個人收入所得稅由本公司代扣代繳。

第四章考核與實施程式

第十五條在經營年度開始前,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畫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其中總經理、5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六條目標責任書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公司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階管理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階管理人員的工作計畫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核定。

第十七條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階管理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調整高階管理人員工作計畫和目標,並報董事會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在經營年度結束,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後,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階管理人員述職,綜合公司財務、安全管理、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年度資料,對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根據高階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結果,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高階管理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書面形式將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報董事會審核批准,並通知考核物件。

第二十條經營年度結束後,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乙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應完成高階管理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條高階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在所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6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相應扣減績效年薪直至不予發放。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條高階管理人員兼任其他職務的,按照就高的原則確定薪酬標準,不能兼職取酬。

第二十三條高階管理人員在乙個會計年度內發生崗位變更的,按任職時段發放當年基薪、績效年薪。

第二十四條高階管理人員聘任到新崗位,薪酬收入從次月起按新崗位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高階管理人員調離本公司,延期支付的績效年薪經離任審計(考核)後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六條高階管理人員因過失被公司解雇,按任職時段計算當年基薪,未兌現的績效年薪全額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報告根據會計年度內發放的稅前薪酬收入總額披露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公司承擔的社會統籌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空勤待遇等專案。

第二十八條公開招聘的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可採取協商方式確定,不受本制度規定的薪酬標準限制。公司對於特定崗位年薪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第二十九條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情況,本制度應及時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條如本制度與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衝突,則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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