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制度

2021-06-03 18:19:45 字數 859 閱讀 5080

1、重大專案或在庫區易燃易爆物品積聚的部位施工時必須向市消防局防火科申請,領取《臨時動火許可證》後方可作業。

2、小專案或危險性不大的施工專案和部位維修動火作業應辦理公司內的《危險/帶火許可證》.

3、動火安全規定凡經批准動火的部位,動火前必須做到「八不」。

a)動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15公尺)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物品品未採用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e)凡盛裝過氣體會受墊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f)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不動火。

g)在高溫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h)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作業的部位、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

a)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檢查負責人。

b)現場安全檢查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錨頭。

c)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d)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報告。

5、動火作業部動火後,必須做到「一清」即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殘遺物,檢查確認沒有火災危險後才能離開現場。

6、使用電焊時,焊接體與其他設施安全絕緣,不得利用庫區管線等作為焊接地線使用。

7、動火器材(如配電箱、焊機、焊槍、氣瓶等)必須良好,並且放置在安全地方。

8、動火區域經常性地(每隔30分鐘)氣體濃度測報儀測試,必須在**下線濃度5%以下才可以動火工作。

9、碼頭有油船靠泊碼頭及油船在裝卸作業作業期間,碼頭引橋內不禁止動火施工作業。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佳龍石化紡纖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在公司區域內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 各種焊接 切割作業 2 使用噴燈 火爐 液化氣爐 電爐 3 燒烤煨管 熬瀝青 炒沙子 鎚擊 產生火花 物件和產...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動火前,必須事前向工程部及保安部申請,並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單位動火人必須持有效作業資格證。動火區域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施工人員嚴禁吸菸。施工人員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和娛樂場所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一...

用火用電制度

1 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和消防栓,有消防車道,並保證消防車道暢通。要有現場消防專用平面布置圖,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教育,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檢查消防器材的靈敏性和可用性,設施的配備情況,材料及裝置存放是否符合防火要求,並儲存記錄。2 電工 焊工從事電器裝置安裝和焊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