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5 03:14:16 字數 849 閱讀 2665

(一)為落實崗位廉政風險防控責任機制,確保風險防控措施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及時化解廉政風險,避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演化發展成違紀違法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二)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1、誰在崗誰防控,誰主管誰監督;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嚴格監管,糾正偏差;

4、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三)責任追究的形式為「三誡勉」,通報批評,崗位處理,紀律處分。

1、「三誡免」。即誡勉提醒、誡勉督導、誡勉糾錯。由崗位廉政風險防控領導小組視情節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書面檢查、督導改正錯誤等。

2、通報批評。即通過公開通報或黨內通報等形式在委內部進行批評。

3、崗位處置。即經黨支部研究決定,對相關人員作出停職檢查或崗位調整的處理。

4、紀律處分。即涉及違紀違法的,將按有關規定立案查處。

(四)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制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1、對關於黨紀、政紀建設、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的部署、要求、重要檔案、政策法規,不及時傳達,不認真組織學習,不研究部署,不貫徹實施的。

2、責任領導對幹部職工廉潔從政情況不經常了解掌握,實時監控,發現問題不及時批評、告誡、督促其糾正的。

3、對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不認真對待,以種種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絕或不予執行的。

4、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失職失查,致使出現違紀違法傾向,或已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

5、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法規、政策,違反崗位職責弄虛作假的。

6、對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監督不力,發生廉政問題、監管事故的行為。

(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實施。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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