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2021-06-11 02:52:16 字數 4847 閱讀 580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電算化在888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保證集團公司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級財務部門。

第三條集團公司對財務軟體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選擇符合財政部《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的財務軟體,以滿足會計電算化的實際工作需要;未經集團公司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使用其他財務軟體。

第四條會計電算化管理內容包括崗位設定、建立資訊系統、制定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等。集團公司負責前述各項工作的管理,各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電算化系統硬體裝置的管理

第五條會計電算化應配備相應的系統硬體裝置,並按固定資產管理要求登記,由專人負責保管。

會計電算化系統硬體裝置是指專門和主要用於財務處理的計算機及配套裝置,包括網路伺服器、工作站、網路管理、列印輸出、電源保護等裝置。

第六條系統硬體裝置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其他部門一般情況不得使用。

第七條系統裝置是專門用於財務處理工作的,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拆換,不得用於玩遊戲、個人事物處理和對外服務。硬體裝置發生故障時,應由專人或定點維修人員負責檢修排除,做好維修記錄,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拆修。

第八條工作中突然停電時,必須馬上儲存資料,及時退出系統,關閉工作中使用的各種裝置的電源。

第九條工作人員下班時應關閉自己使用的裝置及相關電源。伺服器系統的開、關機應由系統管理員或專人負責,並需嚴格遵守開、關機順序。

第十條、為了保障會計電算化系統硬體裝置的安全及正常地執行,各單位須為財務部門提供嚴密的防火、防盜設施及安全保障,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三章電算化系統的軟體管理

第十一條各單位使用的財務軟體應在軟體提供商的協助下安裝、除錯,直至正常執行。

第十二條系統管理員應對軟體進行正常維護,包括對程式、資料、編碼的維護,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並做好維護記錄備查;上機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改變軟體系統環境配置,不得對軟體資料進行修改、刪除,不准進行系統軟體刪除、拷貝、修改系統檔名;不得擅自公升級改變系統軟體版本,或更換系統軟體。

第十三條財務軟體執行發生錯誤,系統管理員(或專業維護人員)應立即檢查處理,如無法處理,需及時與軟體提供商聯絡,弄清原因,排除故障。

會計資料的修正和恢復操作必須由系統管理員或軟體公司專業人員負責,其他操作人員不得進行維護操作。

第十四條由於憑證填製或錄入錯誤而導致賬簿資料的錯誤,只能通過憑證更正方法進行資料的修正,不得通過維護操作給予修正。

第十五條為保護系統不受計算機病毒破壞,各單位應配備正版的防毒軟體並保持軟體的不斷更新公升級;工作人員一律不許將任何未經電算化主管和系統管理員許可的軟體上機使用;禁止任何人員在網路機器上安裝和使用遊戲軟體;使用外來存貯介質時應先進行防毒;使用內部區域網時禁止同時使用國際網際網路等外部網路,以保證計算機資料安全和防止感染計算機病毒。

第十六條會計核算軟體的修改必須在集團公司財務部領導批准和監督下進行,嚴禁擅自修改軟體。

第四章崗位責任制管理

第十七條根據會計電算化的要求,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集團公司的指導下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會計電算化工作,定崗定員,保持相對穩定。各單位應設定電算化主管、系統管理員、軟體操作員、審核記帳員、電算審查員、資料分析員等崗位。在不違背內部牽制原則的情況下,可一人兼任多個崗位。

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電算化主管:負責組織協調會計電算化正常執行,協調各崗位的工作關係,負責電算化崗位設定、人員分工和設定操作許可權,落實崗位責任制。此崗位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擔任,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以及相關的會計電算化組織管理的經驗。

電算化主管不能兼任系統管理員。

二、系統管理員:負責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執行環境的建立,組織協調各工作站對軟體的執行工作,負責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的正常執行,負責掌管增加、刪除帳套和增加、刪除操作員的金鑰,管理計算機會計資料,負責計算機資料的日常備份,發現軟體或硬體問題應及時解決,發生不可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軟體公司技術人員聯絡盡快解決。此崗位要求熟練掌握硬體及軟體操作技能,達到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水平,可由會計人員兼任,也可配備專職人員擔任。

此崗位不得兼任電算化主管,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三、軟體操作員:按照分管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要求做好憑證等有關資料的預處理工作,負責輸入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按各自的許可權進行會計資料處理、輸出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報表。負責輸入會計資料的正確性驗核,發現故障應及時向系統管理員報告。

此崗位要求具備會計軟體操作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水平。此崗位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細分為多個具體崗位,然後分工並配備相應的人員。

四、審核記帳員: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資料(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符和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的憑證以及填製的不符和要求的憑證、金額錯誤的憑證、會計科目和分錄錯誤的憑證,要求操作人員查明原因並進行修改;對正確的會計憑證,通過財務軟體進行審核記賬同時登記計算機內的有關會計帳簿;對列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此崗位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水平。

此崗位可由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擔任。

此崗位不得由出納人員兼任,也不得審核自己輸入的憑證(軟體系統應設定相應的控制程式)。

五、電算化審查員:負責監督檢查電算化安全執行和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的檢查監督,防止利用計算機作弊。具體職責包括:

1、定期審查機內資料與書面資料(憑證、賬簿、報表)的一致性。

2、監督歷史資料調整等功能的使用,確保修改結果在當期書面資料中反映出來。

3、監督歷史資料儲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對已存檔資料的非法修改。

4、防止其他影響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問題發生。

此崗位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水平。此崗位可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兼任。

六、資料分析員:負責對計算機內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要求具備計算機和會計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水平,此崗位可由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兼任。

七、會計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存檔的會計系統的資料軟盤(磁帶,硬碟,光碟)、程式光碟(軟盤)、列印的會計賬表、憑證和各種資料的保管工作,作好會計軟體及資料資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此崗位可由除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兼任。

第五章電算化密碼(或口令)管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財務軟體提供的功能和工作需要設定操作人員許可權和密碼,操作人員必須對自己的操作密碼嚴格保密,不得洩露,以加強會計軟體、會計資料的安全和保護工作。

當更換操作人員或密碼洩密後,必須及時更改密碼。

第十九條電算化密碼包括開機密碼、屏保密碼、崗位許可權操作密碼、伺服器及資料庫操作密碼等。密碼設定位數必須在6位(包括6位)以上。

伺服器及資料庫密碼的安全由系統管理員負責。

第二十條所有操作人員都要設自己的密碼,在被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操作,操作密碼只能本人知道,嚴格保密,並定期更換。操作人員發現自己密碼被修改或刪除應及時向電算化主管報告,電算化主管(也可委託系統管理員)應會同電算審查員,根據操作日誌記載的記錄等查明原因後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的上機日誌、密碼和使用許可權進行嚴格管理;實際操作中的具體要求應符合「第六章」的具體規定。

第六章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崗位設定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嚴格設定操作許可權和操作密碼。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洩露各自的操作密碼,注意財務資料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授權認可後方能上機操作,其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上機操作。

出納人員、程式設計人員不得兼任憑證錄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為確保電算化記帳準確、高效,記帳過程中應實行三審制,即事前審核、事中審核、事後審核。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離開系統時應退出系統或進行系統封鎖,操作人員對自己管轄下的所有操作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資料輸入原則上由負責處理該項業務的操作人員本人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輸入,但必須將業務交代清楚並向電算化主管備案,電算化主管應對此進行備查登記。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員不得直接開啟資料庫檔案進行操作,不允許隨意增刪和修改資料、源程式和資料庫檔案結構;不得偽造、非法塗改變更、故意毀壞程式、資料檔案、賬冊、軟盤等。

第二十八條各崗位工作人員在操作使用計算機過程中,如遇異常情況,要及時聯絡系統管理員進行解決,不得自行解決和自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與操作許可權,不能越權、越位操作。未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不能向他人提供各類會計資料。

第三十條輸入到計算機中的記賬憑證必須經過複核人員審核才能進行記賬。月末結賬前應確保本月憑單已處理完畢。

不得使用反記賬和反結賬程式。已過入總帳、明細帳的資料,如有差錯,均須另編補充憑證或負數沖正憑證,重新輸入;如原始憑證是正確的,操作員輸入錯誤應在輸入的更正憑證中註明實際輸入資料的更正內容,包括原始的日期、編號及錯誤原因。

第三十一條結賬時,要規定結賬時間、結賬順序。產生上報報表以後不能再錄入本月憑證,必須保證賬表的一致。報表上報以前必須進行報表校驗(勾稽關係檢查),檢查通過後才能上報。

上報報表必須以書面及磁介質(或網路傳遞)兩種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所有機制的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印出來,列印結果必須清楚。所有列印出的憑證、賬簿、報表,要按會計工作規範的要求經製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主管簽字、蓋章後生效。審核人員對列印件簽字、蓋章,必須與機內資料核對一致後進行。

列印的賬頁或報表作為檔案儲存時必須經會計主管確認。

第三十三條憑證、帳簿等的列印:

一、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須定期列印,由機器連續編號;

二、明細帳、總帳和科目餘額表等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或按年列印,並保持轉頁的連續性。

三、記賬憑證經複核人員複核無誤並在記帳後應及時列印輸出。

四、由計算機列印的電算化檔案發生缺損時,必須及時補充列印。列印時,須經會計主管批准,由操作人員在新列印的書面檔案上簽章註明,並經會計主管簽章認可後再存入檔案。

第三十四條特殊情況下須對存檔資料作調整的,需經會計主管批准,由系統管理員賦權,由系統管理員以外的人員操作。操作完成後應及時計算生成有關憑證、賬、表、並列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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