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鐵路局客運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2021-06-16 03:06:24 字數 4150 閱讀 4881

cdg/ky1004-2009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範和加強全域性客運規章管理,提高旅客運輸服務質量,確保旅客運輸安全,特制定《成都鐵路局客運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二、客運規章的範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行車組織規則》、《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路客運運價規則》、《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成都鐵路局車站旅客運輸服務作業標準》、《成都鐵路局旅客列車乘務客運作業標準》、《成都鐵路局旅客列車餐營作業標準》、以及由鐵道部、鐵路局制定的直接與鐵路旅客運輸有關的各項規程、規範、規則、細則、辦法等。

三、客運規章的管理體系

1.客運規章管理實行路局、站段、車間**管理,必須堅持領導負責、歸口管理、上下對接,形成規範、統一的管理體系。

2.路局成立客運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客運處處長。

副組長:客運處副處長。

組員:客運處各科室科長、副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客運規章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客運處客管科。

客運規章制度按「專業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納入路局規章制度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各站段、車間必須逐級成立客運規章制度管理小組。

第二章管理職責

一、路局層面的客運規章制度由客運處負責組織研究、制定、審批和發布,涉及路局其他部門的由客運處組織有關專業處室共同研究、制定、會簽,報主管領導審批和發布。

二、站段層面的客運規章制度由站段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專業人員制定,報局客運處進行審查把關。

三、車間層面的客運規章制度由車站或車隊主管領導負責組織人員制定,報所屬站段進行審核批准。

四、客運處職責範圍

1.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公布的規章制度。根據上級要求和運輸生產發展的需要,負責組織對路局客運規章制度的制定、補充、修改、廢止、審批和發布工作。

2.根據鐵道部下發的客運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及時修改路局相關規定或制定實施細則,及時發布並組織在系統內實施。

3.負責本系統規章制度管理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考核站段貫徹執行部、局客運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針對有關客運組織、客運裝置的變化,負責及時補充制定本專業的技術標準、作業標準。

4.負責審查系統內單位編制的專業規章制度、標準、辦法等。

5.負責本部門的規章清理,並按路局歸檔檔案要求,及時做好相關歸檔工作。

6.負責組織路局層面的客運規章學習、培訓。

7.每年第一季度,負責清理彙總本部門上一年度的客運規章、檔案、電報。

8.按部要求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客運規章進行解釋。

五、站段職責範圍

1.負責本單位的客運規章制度建設及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客運主管科(室)。

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客運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明確規章的配備、運用、修訂、檢查、監督和責任追究考核等管理要求。

3.根據上級公布的客運規章、檔案、電報,負責制定或修改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制度、辦法、措施。

4.負責制定本單位客運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計畫,組織客運人員學習、培訓、考試等落實工作。

5.負責督促落實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6.負責《站、段細》的編制及修改和完善。

7.負責本單位內規章制度的清理、廢止,按路局歸檔檔案要求,及時做好歸檔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一、基本規定

1.規章制度的起草應當用語準確、簡明扼要、條理清晰,條文明確、具體,定性定量準確,具有可操作性;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及國家、鐵道部統一的術語、符號;當使用沒有統一的術語、符號時,應給予準確定義。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2.路局客運規章制度必須以檔案形式下發。

3.制定和補充各項客運規章制度、措施、辦法時,不得違背或寬於上級規章。

4.客運規章制度發生修訂、補充、廢止時,新發布的規章制度中必須標明修訂、廢止檔案的標題、發字文號。

二、配備要求

1.客運處客管科每人配備一套客運基本規章,並負責修改、運用和管理。管理規章的工程師負責更換配備新版和實行的各類規章。

2.站段在客運主管科室設定一套完整的客運規章,由客運組織員負責進行修改、運用和管理。

3.站段各客運業務場所的規章、業務資料按部《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中的配置標準配置。

三、管理規定

1.客運處規章制度管理由客管科牽頭,指定專人負責規章(檔案、電報)管理,組織本系統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客運規章的學習培訓,參與制定鐵路局綜合性客運、行車規章的制定(修訂)。各科室負責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報審、發布和實施、廢止。

客管科負責規章的歸檔。

2.客運處應廣泛收集各站段對規章的意見和修改建議,作為修改或制定規章的基礎資料。

3.為保證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唯一性,規章制度一經發布必須嚴格執行。下級規章制度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時,下級應及時修正;上級規章中某些規定因具體情況不能按期執行或確屬不宜執行時,下級應向上級提出書面報告,未經批准前,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降低標準或拒不執行。

4.客運規章管理必須專人負責,編號定置存放,整齊有序,做到齊全有效,修改及時,定期清理,人員變動有交接記錄,切實對安全生產起指導作用。

第四章制定程式

一、編制計畫

1.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發展需要,客運處應依據鐵路法律法規和鐵道部、鐵路局的有關規定,編制制定規章制度的年度計畫。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專案名稱、現狀、目的、主要內容、組織實施方案、起草和發布部門、擬定完成時間等。

2.規章制度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計畫,由規章制度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審查後,於十一月底前報局總工程師室。

3.各站段制定的客運規章,應報客運處審批後下發。

二、起草與發布

1.按照鐵路局客運需要,客運處負責相應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規章內容涉及多個部門時,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明確乙個責任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

2.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

3.規章制度起草小組應及時向路局規章制度領導小組和局總工程師室通報進度及相關情況,必要時可邀請局總工程師室進行協調和指導。

4.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制定目的、依據。

(2)適用範圍。

(3)具體內容。

(4)需要廢止的規章或檔案。

(5)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

5.規章制度起草應當廣泛徵求意見,涉及到其他處室時,應徵求相關處室意見,並注意專業間的協調、銜接,同時要聽取基層組織和群眾意見。不同部門對規章涉及的主要問題有重大意見和分歧時,由規章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協調。

6.各規章起草小組起草完畢後,由客運處規章管理領導小組對規章草案及起草說明進行審查,按規定程式發布執行。

三、修改與廢止

1.規章制度的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

2.對規章制度進行全面修改,應當採取修訂的形式,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修正的形式。

(1)適應政策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2)因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正的。

(3)因上級規章修正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正的。

(4)規定的主管機關或者執行機關發生變更的。

(5)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章中規定,且規定不一致的。

(6)其他需要修改的事項。

修正由原起草科室提出意見,由規章管理領導小組審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1)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因情況變化不必繼續執行的。

(2)因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規章廢止或者修改,沒有立法依據的。

(3)同一事項在新規章中已有明確規定,並已發布施行的。

(4)需要廢止的規章由原規章起草部門註明原因,經處規章管理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後報局主管領導審批,報局總工程師室備案,或經段規章管理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後報局客運處批准。

第五章檢查和考核

一、客運處對站段實行日常抽查、定期檢查和重點檢查。

日常抽查:客運處隨時對站段規章制度管理進行檢查。

定期檢查:每半年對全域性站段客運規章管理進行全面對規及檢查。

重點檢查:對重點站段客運規章制度修、建、補、廢是否及時,內容是否準確等進行檢查。

二、站段需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檢查,定期開展對規對標,並進行嚴格考核,確保客運規章制度的完整性、正確性和嚴肅性。

三、站段客運規章制度建設管理情況,由局客運處檢查通報,凡因客運規章制度未制定或有漏洞被上級檢查發現時,對管理者和責任者要追究責任,導致安全事故時,按分析結果追究管理者和責任者責任。

第六章附錄

一、本辦法由客運處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三、未盡事宜,按《技規》、《行規》、《客規》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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