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事故管理制度

2021-06-16 11:53:50 字數 3756 閱讀 7398

雲南雲維糖業****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1.1為事故的分類、報告及管理提供指導。

1.2保證事故發生後及時上報和調查,並進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實,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1.3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傷害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及經濟補償。

依據《企業職工**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所指的事故須與表1中的定義相符合,由於公司實際的管理模式,安全範圍的事故登記管理,主要以是否發生人員的傷害為衡量標準。生產事故如有人員**則主要登記為作業事故,其它為衍生事故,沒有人員**的事故例外。

2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發生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及員工在公司外遭受的交通意外、家庭意外及導致環境汙染的事故的管理。

表1:事故的劃分及定義:

發生表1中公司定義的事故,按受害程度除輕微事故以外,其它情形的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裡提交事故報告。輕微事故、盜竊、鬥毆及刑事案件由專職安全員負責處理,因產品質量引發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物流公司及所設化驗室負責處理,自然原因導致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由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商處理。事故部門提交事故發生報告由該部門領導負責(領導不在由安全員負責),事故再防止發生報告的提交不得晚於提交事故發生報告一周後。

3 職責

3.1事故單位職責:

3.1.1在一般以上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向專職安全員匯報後,將事故概要報告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並於24小時內提交書面的正式事故報告。

3.1.2輕微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及登記管理工作,不需要向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事故報告

3.1.3完成整改措施,並留有相關記錄。

3.1.4負責本單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3.2.1負責對錶1所列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事故登記管理工作。

3.2.2負責審核事故單位須上報的事故報告。

3.2.3負責組織調查職權範圍內的各類事故及善後處理工作。

3.2.4負責事故現場的取證

3.3專職安全員職責:

3.3.1負責對事故部門發生的事故的確認,並參入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3.3.2負責督促事故部門提交事故發生報告,並監督指導事故部門再發生報告的做出和提交。

3.4人力資源部職責:

3.4.1負責後勤部門發生的事故的確認,並參入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3.4.2負責督促事故部門提交事故發生報告,並監督指導事故部門再發生報告的做出和提交。

3.4.3負責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和有關待遇的辦理和支付工作。

3.4.4負責工傷鑑定和工傷保險的交費工作

3.5財務部職責:負責對事故損失金額的統計報出工作。

3.6辦公室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是否按規定執行本制度。

3.7經理室職責:負責對事故最終調查報告的審核確認。

4 事故管理

4.1搶險與救護

4.1.1發生作業事故和生產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採取邊匯報邊處置的方法,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4.1.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搶險和救護工作。

在搶救和搶險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

4.1.3對有害物大量外洩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4.2 事故報告

4.2.1一般事故、較大事故的報告:

發生事故後,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等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專職安全員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立即通告人力資源部和辦公室,同時上報經理室。

4.2.2重大事故的報告:

發生重大事故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專職安全員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公司主管領導。公司領導要根據事故情況,在一小時內決定是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4.2.3輕微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

4.3 事故調查

4.3.1事故單位或事故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發生(或調查)的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統計和登記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對事故的調查。

4.3.2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應盡可能的保護事故現場,事故現場物證的清理必須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或上級事故調查組同意後方可進行。

4.3.3發生輕微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本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措施的落實,由直管部門負責監督再防止發生對策的落實。

4.3.4發生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指示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事故單位、生產、裝置、技術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確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事故單位要將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必要時,請上級主管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由上級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並根據調查組提出的意見落實防範措施。

4.3.5事故調查,應充分利用攝影、錄影等先進手段,對有關事故調查分析的各種材料、記錄和報告等,應及時建檔,妥善保管。

4.4 事故責任劃分

4.4.1安全管理實行公司總經理負責制與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總經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總經理未辦理或工作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由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副總經理向總經理反映、正確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援、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後果的,由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4.4.2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由總經理負責,主管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主管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主管領導負責。

4.4.3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4.4.4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4.5 事故處理

4.5.1事故處理的依據,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發生事故後「四不放過」的原則分別予以相應的處理。

4.5.2公司的決策機構及主要負責人不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5.3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裝置、設施不按時維護檢修,事故隱患不及時消除,作業環境不安全不採取措施,強令職工冒險作業,以致發生**事故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5.4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急情況而不採取應有的措施,以致發生**事故的,應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4.5.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罰款、降職、降薪、撤職、留公司察看,開除出公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5.6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謊報或有意拖延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5.7對事故責任者的具體處罰,執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4.6事故處理審批

4.6.1輕微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由事故單位提出,報企業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審查,並有權責令其重新調查處理或更正。

4.6.2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後實施。如有需要按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執行上級相關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

4.6.3事故處理結案後,其結果和處理決定要向全體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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