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 0504 生產裝置的現場使用管理制度

2021-06-16 21:59:36 字數 3541 閱讀 7748

1.目的:規範生產裝置的使用前鑑定、使用中對裝置和操作人員中的管理程式和標準,滿足工程專案對生產裝置安全使用要求。

2.使用前的鑑定

2.1 大型及主要裝置的鑑定

2.1.1對大型及主要裝置的鑑定以負荷試驗(試運轉)作為能力鑑定的手段。

主要裝置的試運轉由使用單位組織,機械管理人員和安監人員參加,填寫《 裝置能力認可表 》(負荷試驗及試運轉報告由裝置所屬單位提供)。

2.1.2外部檢驗的規定

(1) 須經專案所在屬地技術監督局檢驗的公司內部起重裝置類裝置由機械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聯絡,機械公司配合;

(2) 須經國電公司檢驗的裝置,由裝置所屬單位聯絡,機械管理人員負責協調配合;

《起重機械准用證》由機械公司管理:標牌固定在裝置明顯處;證件存檔;建立《起重裝置檢驗台帳》。

2.2 對汽車吊及運輸機械(含運輸汽車和拖拉機等)的鑑定

專案部引進和租賃的汽車吊及運輸機械(含運輸用拖拉機、裝載機等)應滿足下列條件:

(1) 各種安全行車、安全工作裝置齊全靈敏有效;汽車吊還須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准用證》;

(2) 操作人員(包括起重工)證件齊全;

經機械管理人員檢驗合格後見《場內機動車鑑定表》,核發《廠內機動車准用證》方可進入現場出租,排程人員根據機械管理人員提供《合格汽車吊、汽車名單》進行排程使用;

2.3 對中小型生產裝置(含工機具)的要求:

(1)出租市場各單位的裝置出租前除要滿足使用效能要求,同時滿足專案部對生產裝置安全(見《生產裝置巡檢制度》第二章第五條)及文明形象的相關要求(見安全篇);

(2)分承包方自帶或租用的生產裝置在使用前要作到滿足專案部對生產裝置安全使用及文明施工的相關要求(見安全篇);

分承包方自帶生產裝置使用前以《分承包方自帶生產備清單》並附《 裝置能力認可表》(自檢單)報專案部機械管理人員 ;分承包方租用的生產裝置由出租方與租用方共同進行檢驗,出租方填寫《 裝置能力認可表》,由租用方在裝置使用前交專案部機械管理人員。出租單位負責對出租的裝置進行標識(用《標籤》)。

(3) 機械管理人員接到《生產裝置能力認可表》後3日內對其進行認可並對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2.4 經檢驗合格進行使用的裝置各使用單位建立《現場機械裝置(出租、租用)管理臺帳》並在24小時內在網上公布,機械管理人員建立專案部《現場機械裝置(出租、租用)管理臺帳》 .

3.使用中管理規定

3.1 對操作人員的要求

3.1.1 各種起重機械(含施工公升降機)、廠內機動車人員,在進場時所在單位須將操作人員名單及證件(公司內部人員可為影印件)交機械管理人員驗證,操作裝置時持證上崗(認可的影印件即可);

3.1.2人員配備:

(1)塔吊、50t以上履帶吊、攪拌站每班兩名操作人員,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餘機械一般一人操作;

(2)各種機械的操作人員應相對固定,尤其是大型起重機械,更換初次操作該機械的操作人員時,裝置所屬單位須對其進行該機械操作的專門培訓(由裝置所屬單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方准上崗

3.1.3連續作業的機械,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填寫(檢視)交**記錄;

3.1.4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執行機械使用前、中、後檢查與保養專案,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做相應的處理並按規定作好相應記錄(包括問題及解決情況)。

3.1.5操作人員在現場應嚴格聽從指揮人員指揮,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3.1.6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不吊》。

3.2 對大型裝置和軌道的要求:

3.2.1起重類機械(含施工公升降機)應在負荷試驗或試運轉合格後並經當地技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3.2.2各種起重裝置軌道的維護工作由專案部委託排程室(或其它責任單位)執行,軌道的接地測量專案部委託除錯所(或其它有資質單位)執行。

排程室指定專人負責軌道的維護工作,按每種裝置的軌道技術要求執行,並定期(按委託協議規定執行,但每月不少於一次)將《起重機軌道測量記錄》交機械管理人員;

除錯所每年4月底前對各種裝置的接地情況進行測量並出據檢驗報告。填寫《起重機軌道接地測量記錄》,交機械管理人員。

3.2.3 大型裝置因各種原因須將安全裝置、設施斷路或拆除,如:吊車限位、車檔等,須經機械管理人員審核,總工批准,見《大型機械安全裝置、設施拆除申請表》,並應採取預防措施。

3.2.4 起重裝置的安全裝置失效又不能在短時間內恢復時,由裝置所屬單位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技術人員應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交底。責任單位應盡快組織對安全裝置進行修復。

3.2.5施工區域內多台起重裝置有效工作範圍內可能發生碰撞時,由機械公司制定防碰撞措施,並向相關操作人員交底。

3.3 安全文明狀況要求

各種機械在使用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各種安全裝置和設施必須齊全有效;

(2)外觀整齊,無各種滲漏;

(3)接地符合規定要求;;

(4)符合公司對生產裝置ci形象要求。

詳見《生產裝置巡檢制度》第二章第五條文明施工的相關要求(見安全篇);

3.4 對使用單位的要求:

3.4.1起重機械在進行起重作業時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4.2起重機械吊裝作業時單機吊重負荷超過額定負荷95%、 雙機抬吊吊重超過額定負荷85%時,辦理《安全作業票》並制定相應措施,按專案法執行規則—機械篇-生產裝置使用管理制度3.

4.8執行。

4.流程

1大型機械管理流程圖

2中小型機械管理流程圖

5.**

5.1 《分承包方自帶生產備清單》

5.2 《 裝置能力認可表 》

5.3 《廠內機動車准用證》

5.4 《合格汽車吊、汽車名單》

5.5 《現場機械裝置(出租、租用)管理臺帳》

5.6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7 《十不吊》

5.8 《起重機軌道測量記錄》

5.9 《大型機械安全裝置、設施拆除申請表》

5.10 《場內機動車鑑定表》

分承包方自帶裝置清單

分承包方名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人審核人:

裝置能力認可表

年月日審核人填表人:

廠內機動車准用證

(以下為反面)

附:准用證使用說明

1. 本證是准許與專案部有合同關係的各單位進行起重運輸、並在現場使用的證明;

2. 本證的簽發者為機械管理人員。發證前由機械管理人員按規定對裝置和操作人員,進行檢驗和驗證,合格後頒發;

3. 本證專車專用。

合格汽車吊、汽車名單

現場機械裝置(租用或出租)臺帳

單位:使用說明:1.本表為專案部、分包方、出租單位共用**,各單位根據要求填寫內容作相應填寫;

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在吊車吊重物上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時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危險的物品不吊;

(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護角時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起重機軌道測量記錄

大型機械安全裝置、設施拆卸申請表

自租機械費用結算單(施工單位自租機械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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