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內作業制度

2021-06-17 09:45:03 字數 2624 閱讀 9481

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

1範圍本規程規定了公司裝置內作業安全要求、《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規程適用了公司裝置內作業。

2引用標準

gbz 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 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t 3805——2008 特低電壓(elv)限值

gb/t 3787——2006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3.1——199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13955——2005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執行

aq 3025-2008 化工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aq 3022-2008 化工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化學工業部 1991

3定義3.1裝置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3.2裝置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 裝置內作業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絕

裝置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裝置上與外界連線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管道安全隔絕可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電源有效切斷可採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掛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換

進入裝置內作業前,必須對裝置內進行清洗和置換,並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2%。

4.2.2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通風

應採取措施,保持裝置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開啟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採取機械通風。

4.3.3採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准向裝置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裝置內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應在辦理《裝置內安全上崗證》後方可進入裝置。《裝置內安全上崗證》格式見附錄a。

4.4.2取樣點應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後,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裝置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裝置,不准留在裝置內。

4.4.5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時,應做連續分析,並採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長管送風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纖織物。

4.5.1.3在酸鹼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裝置內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等於12v。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5.5所用進入裝置內作業人員都必須佩戴安全帶和保險繩。

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裝置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裝置內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4.7監護

4.7.1裝置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進入裝置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絡訊號。

4.7.3險情重大的裝置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與裝置內取得聯絡。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裝置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裝置內實施搶救。

5《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裝置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

5.2《裝置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裝置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後,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裝置內安全作業證》必須經安監科審批方為有效,特殊時期由安監處審批。

5.6在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裝置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8《裝置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並由車間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後,方准許進入裝置內作業。

5.9裝置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方准許繼續作業。

5.10裝置內作業結束後,應認真檢查裝置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裝置。

裝置內作業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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