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制度健全

2021-06-17 16:45:09 字數 1518 閱讀 1058

勞務用工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用工安全管理,確保人身和裝置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責任和法律風險,杜絕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範圍

勞務用工(以下簡稱外用工)是指公司專案分公司、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與建築施工生產有關的工作的城鎮臨時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務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審批程式,提出現場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職責的內容和各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三、合同

公司必須與外用工所在的企業(以下簡稱對方企業)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不得與外用工直接簽訂勞務合同。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並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經過公司安全監督部門(工程技術)審查同意。對方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管理能力。

四、資質和條件

1、對方企業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和資質,並具有勞務提供的營業範圍。

2、對方企業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3、使用的外用工需體檢合格,並有相應作業的技能和上崗證書。特種作業人員須有相應證書和資質。

4、外用工必須與對方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或屬於對方企業職工的書面證明)。

五、勞動關係

1、與對方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只發生勞務承包的合同關係,不產生勞動關係,基層各用人單位不得直接向對方企業提供的外用工發放工資、資金等費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時應書面向對方企業提出要求,並列明勞務工作時間、地點,不得由班組採用「隨叫隨到」或或長期呆在班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 安全教育

1、專案分公司應協助對企業對外用工進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講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識,要求和應注意的危險點。外用工須經安全教育培訓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專案分公司應建立臨時工履歷檔案,登記體檢情況,**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學習考試成績。

2專案公司企業應組織外用工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學習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外包工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檔案及通報等,並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二、 工器具

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等必要物品由對方企業外用工提供。必要時可在勞務合同費用總額中增加這部分費用。專案分公司必須監督外用工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物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符合要求。

三、 危險點、安全事項交代

1開工前,專案分公司必須對外用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應有完整的交底資料和交底記錄,並經雙方交底人員簽字。

2、在有危險性的施工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為災、坍塌、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裝置、事故的場所作業,專案分公司須向外用工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對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經公司工程技術部門審查合格後派員監督實施。

四、 現場監督

1、外用工分散到專案分公司、班組參加施工生產作業時,必須由所在專案分公司、班組管理人員領導,並指定有經驗的正式職工帶領和監護下參加工作。

2、外用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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