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16 0:0 【大中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文號:京高法發[2004]258號
發布日期:2004-8-16
執行日期:2004-8-16
為確保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提高執行效率,盡快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執行程式中的委託調查制度,是指在案件執行階段,經申請執行人申請,由人民法院簽發調查令,指定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
本意見所稱的申領人,是指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本意見所稱的持令人,是指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申請執行人所委託的**律師。
本意見所稱的接受調查人,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證據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第二條調查令適用於對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調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除外。具體包括:
(一)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三)被執行人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以及第三人的財產情況;
(四)能夠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調查令收集相關的證據: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與本案無關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
第四條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僅限於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電子書證、信函電報等,不得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
第五條執行程式中使用調查令收集證據的,必須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執行人委託的**律師代為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有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持令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第六條申請執行人或其**律師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領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領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目的及其理由等;
(二)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
(三)由**律師申請的,還應提供委託**人的許可權證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
第七條申請執行人或其**律師申請調查令時,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送達《申領調查令須知》,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送達情況須在送達回證或者筆錄中記明。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申領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發放調查令。
決定發放調查令的,須由執行員報經庭長或主管院長簽發。
調查令的簽發程式和簽發的調查令應當製作筆錄並登記備案。
第九條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案件的案號、案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申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接受調查人的名稱;
(四)持令人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五)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發人、簽發人、日期和院印;
(八)申領人或持令人領取調查令及回執的簽名和日期。
第十條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一條持令調查收集證據的,必須由申請執行人委託的持有效《律師執業證》的**律師進行;**律師持令調查,必須另有一人以上陪同進行。
第十二條持令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人出示身份證件和調查令。
對持令調查中獲知的有關資訊,申領人、持令人應當對外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接受調查人應當於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
第十四條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以外的其他證據。
第十五條持令人應當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於調查結束後七日內連同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於調查令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調查令正本及回執交還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持令人逾期未將收集的證據或者調查令、回執等檔案交還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應當於逾期後十五日內向持令人催交,並將催交情況製作筆錄。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八條本意見由市高階法院執行庭負責解釋。
附件1.《申領調查令須知》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領調查令須知
為確保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提高執行效率,盡快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委託調查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就申領調查令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執行程式中的調查令,是指在案件執行階段,經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2.調查令適用於對有關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調查收集,包括:(1)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2)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3)被執行人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以及第三人的財產情況;(4)能夠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3.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僅限於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電子書證、信函電報等,不得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
4.下列情況不屬於持令調查的範圍:涉及國家秘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與本案無關的;其他不宜持令調查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
5.執行程式中使用調查令收集證據,必須由申請執行人或者經申請執行人特別授權的持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的**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6.申請執行人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1)申領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須載明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目的、理由以及申領人的身份情況等;(2)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3)委託**人的許可權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
7.持令調查收集證據的,必須由申請執行人委託的持有效《律師執業證》的**律師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之前進行;**律師持令調查,必須另有一人以上陪同進行。
8.持令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人出示身份證件與調查令。
9.對持令調查中獲知的有關資訊,申領人、持令人應當對外承擔保密責任。
10.持令人應當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於調查結束後七日內連同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於調查令指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調查令正本及回執交還人民法院。
11.持令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附件2.《調查令》(樣式)
(1)正本 (正面)
北京市××××人民法院
調查令執令字第××號
××××(接受調查人):
我院受理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案由)一案,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委託調查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之規定,本院現指定×××(持令人)前來你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你方應在核對持令人姓名、身份、單位並確認無誤後,在指定期限內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調查事項的證明材料(詳見背面)。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此令××××年××月××日
(院印)
(本調查令有效期截至××××年××月××日)
(此聯由接受調查人存檔)
(背面)
持令人:×××性別:×律師執業證證號:××××
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下列調查事項的證明材料,你方須於接到本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影印件;在提供的證明材料上須加蓋起證明作用的單位騎縫章,註明材料的總頁數並由經手人簽章。
1.2.
3.4.
(2)回執
北京市××××人民法院
調查令(回執)
執令字第××號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執令字第××號調查令已收悉。根據你院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2.
3.不能提供調查令所列的第×項、第×項證明材料,原因是:
經手人:×××(簽章) ××××年××月××日
(接受調查人印章)
(此聯由持令人交還本院附卷)
(3)存根
北京市××××人民法院
調查令(存根)
執令字第××號
申領人:×××
持令人:×××性別:×律師執業證證號:××××
所屬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批准調查的事項:
1.2.
3.4.
本調查令有效期截至××××年××月××日
填發人:×××
簽發人:×××
××××年××月××日
調查令或回執交還時的簽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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