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年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制度

2021-06-19 22:31:25 字數 1135 閱讀 67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教代會提案工作在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推進教代會提案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式化,根據長教工[2003]57號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經提案小組審查立案並交付有關部門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提案工作是教代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權利的基本手段,是激發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提案工作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發揚民主,廣開言路,為實現學校的發展目標服務。

第二章提案工作小組設定與職責

第五條提案工作小組是教代會設立的專門工作組織機構,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負責大會的提案工作。

第六條提案工作組負責對提案徵集與辦理工作。提案工作小組人員組成,由教代會預備會會議通過,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第七條提案小組職責

依據規定的程式,組織徵集提案。一般為正式會議前1個月,正式會議後不再接受提案。對提案進行審查,確定承辦單位。

對提案辦理進行檢查和督促,推動承辦單位認真辦理。對大會全體代表和大會主席團報告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八條教代會正式代表1人作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議或聯名提出提案。

第九條提案應當圍繞學校的改革、建設、發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提出。

第十條對有爭議的提案應提交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條提案內容應實事求是,簡明扼要,一事一案。

第十二條提案使用統一格式的提案表,書寫字跡工整,可以附頁,提案一式兩份。

第四章提案的審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提案小組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障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

不屬於教代會職權範圍的。屬於揭發和舉報問題的。屬於學術研討問題的。

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內容空泛,建議籠統的。

第十四條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組進行編號、登記、造冊、根據提案內容確定承辦部門。在乙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意見通過《提案處理表》反饋形式向提案人予以答覆。

經查不予立案的,要向提案者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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