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電法超前物探防治水管理制度

2021-06-20 17:08:04 字數 2486 閱讀 9759

盂縣恆泰常順煤業****

物探防治水管理制度

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照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治水等管理規定,必須堅持「**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探治結合」的防治水方針,在礦井巷道開拓、掘進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使用直流電法儀物探技術手段。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直流電法超前物探範圍規定

1、主要掘進煤巷在掘進期間必須使用直流電法儀物探技術手段進行超前探測。

2、水平及採區大巷,必須對超前的一條巷道進行超前探測。

3、在**巷道前方存在構造異常或富水異常的情況下,必須進行超前物探。

二、物探前對掘進巷道工作面的要求

1、開掘巷道工作面後140公尺範圍內嚴禁有積水浮煤,物探通知單下發隊組後必須把積水浮煤清理乾淨。否則,每有一處積水浮煤處罰隊組200元。

2、開掘巷道工作面後500公尺範圍材料必須擺放整齊,以利於物探佈線。否則,每影響佈線一處處罰隊組100元。

3、物探前,巷道迎頭必須達到成巷標準要求,嚴禁有空頂現象。

4、開始物探時,嚴禁工作面綜掘機、皮帶等電器裝置執行,應停止掘進,隊幹按排幹臨時性的任務。否則,不聽從物探人員指揮,對跟班隊幹處罰100元。

5、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要注意保護物探布樁、線,嚴禁拿、碰、踩、壓所佈線、樁。否則,造成物探布樁、線及儀器丟失、損壞隊組照價賠償。

6、在物探時,隊組隊幹必須有一人緊盯現場積極配合物探人員物探作業。否則,隊幹不親臨現場對隊長及分管技術員各處罰50元。

三、允許掘進距離的規定

1、進行超前探測的巷道,掘進期間必須執行允許掘進通知單制度。

2、按照《水文地質規程》,結合礦井實際留設防防水煤柱:煤巷留設30 公尺,巖巷留設20公尺。

3、對進行物探的巷道,嚴格以導線點控制允許掘進距離,並要求生產隊組到位置後及時通知地測科再次進行超前探測。若隊組施工到位不進行匯報處罰隊組技術員50元。

四、直流電法物探技術管理規定

1、根據礦井生產計畫安排地測科必須及時編制季、月物探作業計畫,確定全月物探工作任務。

2、地測科必須每季末編寫本季度、本月物探工作總結,經科逐級審查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3、地測科物探後必須及時向有關領導及相關科室下發物探成果通知單。物探成果通知單經科長審核報礦總工審批後簽發。

4、巷道物探後,經物探成果分析前方有異常區需進行鑽機防探水時,地測科必須向有關領導及單位下發停掘通知單、防探水技術設計書,施工隊組技術員編制防探水安全技術措施。

5、當隊組掘進對巷道物探段揭露後,地測科派專人及時到現場觀測分析物探情況,並填寫驗證結果報礦總工。

6、地測科物探資料必須建立專門臺帳,並有目錄和編號。

五、直流電法儀防探水管理制度

1、機電科全面負責注漿機、鑽機、鑽桿、鑽頭等防探水裝置的保養、完善和存放管理工作。

2、排程室全面負責防探水裝置的運輸協調工作。

3、地測科全面負責防探水期間技術業務把關工作。

4、安全科、技術科全面負責防探水安全技術把關工作,杜絕發生安全事故。

5、施工隊組在防探水前必須按設計安設空口管,嚴格執行防探水安全技術措施。

六、獎罰制度

1、直流電法儀超前探測使用鑽機防探水期間地測科必須排出跟班表組織進行跟班,跟班一次獎勵50元,一次不跟班處罰100元。

2、直流電法儀超前探測每月堅持定期按計畫開展,探測成果準確率在50%以上,對地測科每月獎勵1000元。

3、地測科不按規定使用直流電法儀超前探測,對地測科一次處罰200元,對物探責任人處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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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口」物探管理

物探「三對口」指的是井下現場物探動態施工牌闆、施工隊物探進度臺帳記錄表、排程室物探進度臺帳記錄表三處的資料相一致。

地測科物探人員現場採集完成後,必須在現場作出明確的要求,並在物探現場動態管理牌闆中「本次物探情況現場簡述」、「本次物探控制範圍」欄中寫明意見;每次探測後24小時內將物探成果形成《物探通知書》,並以書面形式傳送相關礦領導、科室和施工隊,施工隊嚴格根據 《物探通知書》填寫並控制距離。施工隊值班隊幹根據物探進度臺帳記錄表的情況在排班時按物探通知書要求交代施工探眼方式並做好記錄。當班施工完畢,由施工現場跟班隊幹或正、副班長收集當班掘進度,填寫「現場物探施工動態牌闆」,並分別向礦排程室和隊地面值班隊幹匯報。

礦排程室和隊值班隊幹分別作好臺帳記錄。每班施工前,施工隊現場負責人核實剩餘物探進尺,並向值班隊幹匯報,然後根據物探通知書要求施工探眼,並填寫物探現場動態管理牌闆。值班隊幹根據每班施工前所收物探進尺與臺帳對比,有出入時應進一步核實,查詢收尺錯誤原因,及時改正。

實行物探的掘進磧頭,礦排程室要每班收集和掌握動態變化。施工隊在上次物探進尺餘尺10公尺左右通知地測科,地測科物探組接到通知後在上次物探的控制範圍內及時到磧頭進行第二輪物探。

該辦法還對不規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掘進磧頭實際進度與物探管理牌闆不符,對牌闆填寫人罰款50元。發現實際進度超出物探控制範圍或處於物探圈定異常區範圍內時繼續減少探眼的,按嚴重「三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值班隊幹在排班時沒有根據物探通知書要求安排探眼施工或在排班記錄上沒有體現的,處罰排班隊幹50元。「三對口」資料不一致,處罰責任單位100元。接到通知後地測科未及到磧頭進行物探,處罰地測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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