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律制度

2021-06-25 16:48:35 字數 4594 閱讀 2365

一、繼承法概述

(一)繼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繼承法的概念

繼承指財產繼承,即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按照法定程式,將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

繼承法是調整財產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2)養老育幼原則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原則

4)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

(二)遺產和繼承權

1、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1)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收益。

2)遺產的範圍

2、繼承的開始和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的開始

2)繼承權的喪失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為爭奪財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案例(1)

李鐵山早年喪偶,2023年退休後開了個五金商店,由於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李三因吸毒經常到店裡拿錢,父親不給即搶,並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三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三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

二兒子李二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三打死,並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李大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於是李大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l萬元應繼承份額。

二、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範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的原則均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第一順序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人。

問題:十八歲已打工的王強與十四歲正上初中的弟弟王海隨母親再婚後到繼父李富家生活,十年後李富死亡,王強與王海能繼承繼父的遺產嗎?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應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三)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案例 李某餘早年喪妻,將兒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與陳某世結婚後生下女兒李某娟。李某餘本來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閒不住,在小鎮上開了個小店修車,生意紅紅火火的。

二○○○年五月,李某餘病逝,留下修車積攢的10萬元錢。李某用、李某猛未進行分割。李某用與妻子陳某世因感情不和於二○○一年六月離婚。

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繼承其祖父李某餘遺產中屬於其父李某用應繼承的分額,陳某世要求分割李某餘遺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絕。李某娟、陳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

1、本案中李某餘的遺產繼承人有哪些?

2、本案中李某餘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案例(2)

趙偉系某公司經理,其妻王某長期病休在家,夫婦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兒子趙巨集於2023年與本廠職工王英結婚,婚後生有一子趙小剛。趙巨集於2023年因車禍喪生。

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因工作關係經常出差,於2023年於某南方城市結識當地女青年錢某,次年錢某為趙偉生一子趙揚,趙揚一直隨同母親生活。2023年5月趙偉因車禍意外死亡,經查留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10萬元。

趙偉生前沒有遺囑,現其家人因繼承份額發生糾紛。

(三)遺產分配的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案例(3)

張富與妻子在農村務農,獨生兒子張利志已婚,與妻子楊靜及小孫子小寶住在城裡。2023年2月,恰逢農閒時節,張利志夫婦經商議,決定開車把父母從鄉下接來小住數月,順便也可幫忙照看其子小寶。不料在返鄉途中,剛拿到駕照的張利志缺乏經驗,不慎將車開下懸崖,待發現時三人全部喪生。

張富夫婦聽到訊息後,傷心欲絕,於是草草變賣了張利志夫婦留有的全部財產加上存款合計4萬元。現楊靜惟一的姐姐楊甯提出,她也是楊靜的繼承人,要求繼承部分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三、遺囑繼承

(一)遺囑和遺囑繼承

遺囑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預先作出處分,並於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按其生前所立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的一種繼承方式。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及形式

1 、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或減少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法定繼承人,以及胎兒對遺產的應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2、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案例4 李甲有兩子李文和李武,李文有一子李小文。李甲在公證遺囑中表示所有遺產由李文繼承。李文得知後自書遺囑:

自己所有財產留給李小文,所有從父親處繼承的遺產歸弟弟李武所有。李甲得知後十分感動,在李文遺囑下加註「按李文意思辦,但要留給李小文10萬」。 李文不久去世,李甲也悲傷離世。

問:本案中李甲和李文的遺產如何繼承?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孫四海病重期間召集兩女一兒立下遺囑,由兒子執筆,孫四海及兩個女兒及兒子都在遺囑上籤了名,問:此遺囑有效嗎?

案例5 趙先生:我爸爸在小時候過繼給了我叔伯爺爺,今年我叔伯爺爺去世,我的三個叔伯姑姑要求和我爸爸平分遺產。我爸爸手中有乙份當年由別人**的遺囑,是用毛筆在紅布上寫的。

現在有**人和另一在場人兩個人可以作證明,上面寫明我叔伯爺爺去世後他的財產全部歸我爸爸所有。因為我叔伯爺爺不識字,沒有他的簽字和畫押。請問,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我爸爸是否可以根據這份遺囑繼承遺產?

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案例 6

2023年1月30日黃紹泉與姚秀清登記結婚,雙方均係再婚。姚秀清與其前夫生育三子女,石艷華、石艷麗、石衛東。,交購房款27124元。

2023年4月27日,姚秀清立錄音遺囑乙份,內容為:將其個人財產70型樓房的一半處分給兒子石衛東繼承。在場見證人有李寶珠、劉莉(均是無厲害關係的成年人)。

2023年6月14日,姚秀清因病去世。2023年7月,姚秀清因生前在原濱南採油廠從事家屬工勞動237個月,即自2023年7月至2023年3月,獲得退養家屬一次性退養金利息差6744.4元,由黃紹泉領取。

本案中姚秀清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案例(8)

吳某,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吳某扶養長大。長子周甲於2023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周丁,周甲於202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餘,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乙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

女兒周丙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2023年2月吳某因心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仍無法控制病情,於四個月後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丙來**稱,吳某死前曾打**給她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周丙繼承。

本案遺產應該如何繼承?

繼承法律制度

繼承 指將死者生前所有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現象或法律制度。一 繼承是因公民 自然人 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二 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三 繼承是繼承人承接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一 繼承法的概念指調整因人的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二 繼承法的性質1 繼承法為...

繼承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 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繼承法,要根據社會主義的法制原則,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

關於繼承法修訂之遺囑繼承部分的幾點思考

二 遺囑自由的限制 一 特留分制度 繼承法修改應當明確規定遺囑自由原則,但遺囑自由應當受到人倫常理以及家庭責任的限制。我國目前只有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只保護繼承人中雙無人員的繼承利益,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很有限。筆者認為,應當在繼承法中增設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指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處分由法定繼承人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