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地壓分析與排查制度制度

2021-06-26 15:56:39 字數 1580 閱讀 1872

第一條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採暫行規定》結合本礦現場實際特制定如下防治衝擊地壓管理制度。

第二條為加強礦井衝擊地壓監測監控, 有效地防治衝擊地壓的發生, 準確掌握礦井建設期間礦壓顯現規律, 適時監測礦山壓力提高巷道支護質量, 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條礦長是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負責防沖的全面管理工作, 總工程師是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技術負責人, 負責防沖的技術管理工作其他副職在分管範圍內負落實責任。

第四條防沖隊伍由領導小組直接管理, 由專人負責衝擊地壓的**預報和防治工作。全面落實礦井衝擊地壓綜合防治的各項措施。

第五條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 定期對職工進行衝擊地壓防治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沖知識和能力。

第六條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和部門進行煤層衝擊傾向性鑑定作為評價待採區衝擊地壓危險程度的重要依據。與科研院所開展礦井衝擊性地壓及巷道變形監測、衝擊地壓傾向性鑑定和衝擊危險性預評價, 以便及時採取相應的解危措施。

第7條嚴格按規定進行巷道變形量觀測及記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負責觀測並記錄。頂板離層觀測頻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監測資料要定期分析並有處理記錄。

第八條所有監測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嚴禁造假。總下沉量超過40mm時必須及時匯報防沖小組並加強觀測, 該離層儀的觀測應改為每班一次, 同時做好詳細記錄。

第九條施工單位技術員對當天彙總的監測資料進行分析處理發現異常及時上報防沖小組, 並和防沖小組人員一起對監測資料進行認真分析, 然後匯報總工程師, 由總工程師主持分析, 並根據分析結果提出針對性措施, 整改落實。

第十條有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應採用錨網支護, 不具備錨網支護條件的可採用整體性結構的可縮性金屬支架, 嚴禁採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屬剛性支架。

第11條衝擊地壓危險區應避免雙巷同時掘進, 必要時兩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 聯絡巷道應與兩條平行巷道垂直兩工作面的前後錯距不得小於50m。如相向掘進的巷道相距30m, 機掘50m時必須停止乙個頭掘進。停掘的巷道要加固, 繼續掘進的巷道除加強支護外, 衝擊地壓危險嚴重時, 還必須採取解危措施。

第十二條在衝擊危險區域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熟悉衝擊地壓發生的徵兆及應急措施, 發現異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點避災。

第13條監測及解危人員應時刻注意圍岩動態變化情況, 發現有衝擊徵兆時, 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並設好警戒, 同時將情況向礦排程室匯報。

第14條在有衝擊危險的掘進工作面, 必須加強個體防護措施, 並最大限度減少施工人員的數量。

第15條衝擊地壓防治工作一定要遵循以下程式,衝擊傾向鑑定,採取防範措施,衝擊危險**預報,實行解危措施,進行效果檢驗。

第16條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事故檔案,建立衝擊地壓匯報制度, 及時分析衝擊地壓發生的條件及應採取的對策。礦井發生衝擊地壓後, 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調查, 記錄發生前的徵兆、發生經過、發生前後有關技術引數及破壞情況, 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前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設計中對煤層開採順序、巷道布置、工作面數量、推進方向等進行規定。

第十八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要編制設計說明書。說明書中除了一般採掘工程設計的內容外, 應包括地質條件、開採條件、衝擊地壓危險程度、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等。

第十九條開採有衝擊地壓的煤層, 採掘作業規程中要有衝擊地壓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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