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研究綜述

2021-06-29 02:37:04 字數 4054 閱讀 4136

專案**:2023年兵團社會科學規劃專案專案批准號:2007yb05

最終成果名稱:兵團團場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研究報告

課題負責人:張為棟

課題組主要成員:劉俊浩謝江樺陳飛呂君楊元貴秦海林趙新民

一、專案研究背景和思路

改革開放以來,兵團在農業經營制度的選擇上,受特殊體制的約束,實行團場主導的企業型雙層運營基本模式,並使其農業現代化生產力發展水平主要指標位居全國前例。期間,在國家持續推進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巨集觀背景下,圍繞兵團「團場、農業、農牧職工」問題的討論和爭議一直存在。一類觀點認為應完全借鑑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倡導團場職工包地單幹。

一類觀點強調兵團的使命和團場的企業屬性,認為應維持垂直一體化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

在2023年6月兵團黨委建設屯墾戍邊新型團場工作會議上,聶衛國政委代表兵團黨委,首次提出進一步完善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改革目標和命題,並將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內涵歸結為「土地承包經營、產權明晰到戶、農資集中採購、產品訂單收購」。鑑於專項研究兵團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成果有限,而創新性團場基本經營制度體系的完善,又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變遷過程。至此,本課題依據制度變遷理論和契約理論,在明晰兵團農業要素產權基礎和基本治理機制的基礎上,通過梳理和歸納兵團團場農業經營制度的變遷歷程和治理樣態,來客觀評價兵團團場階段性農業經營制度選擇的績效,找出制度變遷的原因,為團場現行基本經營制度選擇提供理論支撐和解釋,為團場現行基本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可能性的路徑,就是本課題的基本研究思路。

就「團場、農業、農牧職工」問題而論,研究「定位特殊、目標多重、職能重疊」特殊社會組織的農業基本經營制度問題,探索高組織化狀態下充分發揮各利益主體積極性的有效途徑,既是兵團切實發揮好「三大作用」、著重處理好「三大關係」之需;也是兵團切實建設好 「屯墾戍邊新型團場」,以實現「三大基地」建設目標之需;更是對中國特色的農業雙層經營理論的豐富和發展。

二、專案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課題重點研究的內容包括三部分:

(一) 兵團團場農業經營制度變遷和制度意蘊

以要素產權配置制度和生產經營組織治理機制為切入點,按時間序列,將兵團農業經營制度的變遷劃分為三個階段。2023年—2023年,為計畫經濟體制期;2023年—2023年,為企業聯產責任制期;2023年至今,為集約型職工家庭承包制期。

1、 計畫經濟體制

從總體上看,該制度選擇是一種高度集權的、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制度體系,兵、師兩級集中領導所屬團場的生產、經營、計畫、財務、投資、物資、產品、勞動工資及幹部任免等。其在治理樣態上表現為:產權、產業結構單一,行政指令性計畫推動,分配上的「大鍋飯」, 經營上自我封閉。

2、 企業聯產責任制

制度意蘊:在「一主兩翼」框架下推行團場經營者承包;對團場實行財務包乾制;團場經營者則通過「團場—連隊—職工」垂直行政管道的層層「承包」,最終以「承包到勞,核算到戶、聯產計酬」的委託方式,將農業生產經營「田間地頭」工序段交由團場職工管理,使團場職工由企業內的純勞動者,轉變成以職工家庭為單位的準生產經營者。

治理樣態:一主兩翼分治—團場承包職工及其家庭(下稱農戶)對不同型別的土地(兩用地、責任地),享有不同的權力,這為打破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的格局奠定了基礎;一主內的形分實統—團場經營者事實上集農地所有權主體資格和要素經營權於一身,這進而也決定了農業剩餘在團場和農戶間的積累和分配導向;農戶的生產車間角色定位—農戶在責任地上只有生產權而少經營權,農地實際上是以生產資料的形式與生產任務**在一起,授權農戶在當期使用。

3、 集約型職工家庭承包制

制度意蘊:以維繫團場「黨政軍企」合一樣態和提公升要素資源配置效率為前提,在明晰和有效保護要素產權的基礎上,重構集約化雙層經營組織的「企業所有權」。土地職能部門在土地的利用性質上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益、農戶具有被界定的土地的長期使用權,而團場管理者則理性地依據產品訂單合約,享有原本應有農戶享有但被合同約定讓渡的農戶承包地及相關財產的部分經營權。

治理樣態:要素產權明晰界定—農戶在自用地、定額承包地、經營地上享有長期使用權,享有作為生產資料的物質資本的所有權,享有自身人力資本的所有權;集約型(企業所有權)治理結構—國有財產與農戶私產以讓渡產權的方式,共同組成了集約化經營組織的法人財產權(企業所有權),這在運營機制上就表現為利益主體間真正意義上的雙層經營格局;合約機制—農戶在集約化經營組織內的責權利配置,使農戶履行合約所發生的邊際成本低於邊際收益,這可有效規避「攫取損失」或「租金耗散」。

綜上,我們認為兵團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的變遷型別屬自上而下推動的強制性變遷。同時,也因應利益相關者對制度變遷的自發性倡導。

(二) 企業聯產責任制績效評價

運用實證資料,證明了兵團農業企業聯產責任制選擇在功能上體現出多重性,主要表現在****(戍邊維穩)、生態建設和經濟效益等層面,兵團做出了令人矚目的貢獻,並使得兵團農業在規模化、專業化及科技化等方面,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從生產效率的橫向層面比較,企業聯產責任制的長期實施,也形成了兵團農業的特有優勢,如表現為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更集約的制度運用,以及更系統、健全的服務體系,這代表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但運用「產權—合約」工具進行分析,我們認為企業聯產責任制選擇,客觀上造成了集約化經營組織在要素產權界定上的模糊和合約規定的非市場性特徵,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要素資源利用和利益分享等方面的扭曲,加劇了團場和農戶間的利益博弈,帶來了效率損失。

這進而證明,缺乏要素產權被良好界定和保護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其基礎不穩;否定利益相關者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企業運營便無法實現理性。因此,決定產權界定的不是資源的總價值(租),而是資源對潛在尋租者的價值減去攫取資源所需的成本,即資源的淨價值(租值)。所以,「只有一種所有制形式確實能夠使來自資產的淨收益(從而它對於初始所有者的價值)實現最大化——決定產權最優配置的總原則是:

對資產淨收入影響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餘的份額也應更大」。至此,在保持聯產責任制所形成的某些既有優勢的基礎上,選擇事前將長期的土地承包權和自主協商簽訂合約的權利賦予農戶,便成為新疆兵團團場現行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內容。

(三)集約型職工家庭承包制闡析

「土地承包經營、產權明晰到戶」制度,是從要素產權配製層面,在利益相關者間分割產權。其蘊涵的經濟邏輯:土地承包經營,以雙層經營為先導,達到組織整體效用最大化;以地權穩定性為基礎,滿足農戶的心理預期;以受限的土地處置權為約束,理順團場與農戶對土地的占有關係。

產權明晰到戶,通過「固化」農戶對承包地的「所有者」意識,來產生效率;通過明晰物質資本產權,體現雙層經營組織在機制上的同意一致性原則;通過作價歸戶,豐富團場經濟結構。

「農資集中採供、產品訂單收購」制度,集中體現了集約型經營組織在積累與分配、管理與服務、發展與協調等方面的機制安排。其蘊涵的經濟邏輯:農資集中採供,體現統一經營的職能;降低交易費用;規避尋租行為。

產品訂單收購,以平衡雙層經營組織內兩個主體的利益分配為先導,團場由此獲得控制產品流向的權利,農戶便具有有序銷售產品的義務;以維繫集約化的生產經營組織形式為著眼點,進而體現遵循農業發展的普遍規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以發展現代大農業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為目標,進而為團場延伸產業鏈,推進產業化經營創造條件。

通過經濟模型分析,我們認為在集約型職工家庭承包制框架內,團場管理者和農戶在相應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通過合作,可以提高他們資產的總價值。因為建立在科技化支撐、服務體系完善基礎上的經營主體積極性的提高,能夠使總產出大於他們單獨經營時的產出。但是,實施集約化經營是要發生組織維持成本的,因為,在試圖合作時,很難防止財富攫取。

要成功合作,管理者和農戶一起,在不斷博弈的情形下(在來自其它競爭者的支援下),將會採用能產生最大淨產出價值的合約形式,這是當前兵團團場發展訂單農業,在組織治理結構上所必需進一步完善的重心所在。

三、主要觀點和政策建議

(一)主要觀點

1、兵團團場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變遷的,路徑依賴決定兵團團場農業基本經營制度內的某些重要安排,只能是在兵團既有的「黨政軍企」合一制度結構內做邊際調整。我們發現:堅持團場的公有制和團場承包職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始終是一條基本的前提;在「黨政軍企」合一體制下,團場保持了改革的國有企業性質;但同時,由於農戶與團場的利益博弈,團場農業要素產權改革的乙個明晰軌跡是以優化資源配置效率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程序為落腳點,藉此解決主體激勵問題。

如此,農戶逐步獲得更多的權利;團場則通過構建和維護合約治理機制,來推進和完善集約型的農業生產組織和經營模式。

2、分析比較團場承包職工及其家庭在當前的經濟結構,我們的基本認識是: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仍是農戶在當前更為看重的——農戶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生計和獲取收入;必須依靠土地來為其產出失業、養老、疾病等社會保障。而土地的財富功能(這裡指使用者權益及相關財產權益)也正日益在農戶心目中上公升到極為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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