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治管理辦法

2021-07-23 15:32:55 字數 2343 閱讀 4603

中國聯通岳陽分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明確工作責任,落實防範措施,維護內部穩定,保障通訊網路正常執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誰主管,誰負責,誰管轄,誰負責原則,一級抓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

(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四)齊抓共管,群防群治;

(五)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公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公司保衛執勤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公司機關及公司屬各單位應當建立或確定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規定;

(二)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檢查、考核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五)定期分析、研究、布置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時改進防範措施;

(六)組織開展以防火、防盜、防**、防破壞為重點的安全防範工作和法制教育活動;

(七)調查、處理本單位發生的責任事故。

第五條公司屬各黨組織、行政部門及工青婦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一)黨組織負責了解、掌握幹部職工的思想狀況,疏導化解不安定因素;開展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二)保衛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公司屬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並重點抓好以防火、防盜、防**、防破壞為重點的「四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衛規章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其他行政部門負責落實與各自職能相關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進行科學、規範的管理。

第六條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達到以下目標:

(一)杜絕重大惡性案件、重大火災、重大生產和交通事故以及政治事件隱患;

(二)減少刑事治安案件、火災、生產、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職工學法、懂法、守法,職工隊伍法制觀念穩步提高;

(四)制度健全,責任到人,措施落實,管理嚴格,內部安全穩定;

第七條配合所在地區開展建立安全文明社群活動,加強對工作、生活環境的治理,達到發案少、秩序好、環境優美、群眾滿意的安全文明社群建立目標。

第八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逐級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公司屬單位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工作職責是:

(一)審定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計畫及實施方案;

(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和工作人員,了解掌握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與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定安全責任書,檢查、考核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對在本單位內部發生的重大案件,惡性事故,親臨現場組織處置。

第十條公司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是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施。其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計畫和實施方案;

(二)定期主持召開例會,傳達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任務,部署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各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四)全面掌握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重點要害部位人員、設施情況和安全防範措施的現狀。發現隱患的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落實整改;

(五)處置或責成有關單位處置本單位發生的事故。

第十一條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例會制度。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公司屬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制度、措施、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公司屬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考核制度。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每年年終對公司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考核、表彰,公司屬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每半年向公司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一次書面匯報,年終作總結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屬各單位應當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將其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日常工作開支和獎勵先進等。公共結合部位的費用支出,由有關單位協商分攤。

第十五條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幹部人事考核範圍及各級黨委、行政領導任期考核目標。各單位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對嚴重失職,導致本單位發生重大案件、事故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許可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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