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伙食補助費標準

2021-08-08 22:21:39 字數 2525 閱讀 7276

(三)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四)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其中設有

一、二等軟座的,符合乘坐軟席條件的人員可乘一等軟座,符合乘坐硬席條件的人員可乘二等軟座。

第七條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坐超過12小時的,可按規定等級購買火車硬、軟臥鋪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條件的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可購軟臥票。

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硬、軟臥規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照本人實際乘坐火車軟座票價的40%計發補助費;其他情況不予補助。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乙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省直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副省級每人每天600元,廳局級每人每天300元,其餘人員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內150元。「其餘人員」如果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住宿費可在每天30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

第十條出差人員無住****,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標準內憑據報銷的辦法,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省內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員回單位報銷時,須憑出差期間開具的合法餐飲票據,在標準內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標準為省內10元、省外2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會議規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納會務費的,會議期間的食宿、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會議規定交納會務費的,伙食補助費不再報銷,住宿、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外出參加會議在途期間的交通、食宿、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凡經單位批准脫產帶薪參加省內外(不含濟南市區)各類非學歷培訓、進修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培訓、進修期間,培訓、進修單位不給予伙食補助的,按實際培訓、進修天數,每人每天發給伙食補助費10元,培訓、進修單位給予伙食補助的,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向培訓、進修單位交納培訓、進修費的,也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培訓、進修期間不發給公雜費。

第十七到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不含濟南市區)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省外或省內縣(市、區)及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按實際在外工作天數,每人每天發給伙食補助費10元,工作單位免費安排伙食的,不再發給伙食補助。工作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不發給公雜費。在當地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按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的同住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工作人員調動同行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以及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同住家屬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同意,其以後遷移時的費用,仍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被調動工作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至被調動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其費用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省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二十一條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點居住的差旅費,比照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不發給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准接受違反規定用**支付的宴請、禮品、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經批准到外地就醫的,只報銷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不報銷伙食補助費、不發給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省直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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