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籃球協會經紀人管理辦法

2021-08-26 01:21:36 字數 3074 閱讀 8027

第十三條中國籃協將對經紀人證書申請人進行面試和書面考試,並將考核結果通知申請人。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從事經紀活動所必須具備的籃球專業知識,對籃球規則和國際籃聯、中國籃協規章制度的深入了解,以及為球員和俱樂部提供**服務的能力等。

第十四條經紀人證書申請人應繳納申請費人民幣2000元;申請人因參加中國籃協組織的經紀人資格考核所需成本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五條經紀人證書分為a類和b類。其中a類從業範圍包括涉外球員及現役國家隊球員轉會交流等所有籃球經紀活動;b類從業範圍是除涉外球員及現役國家隊球員以外的其他籃球經紀活動。

第十六條通過經紀人資格考核並符合上述其他條件的申請人要獲得經紀人執業證書,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在經紀人登出在中國籃協的登記後方歸還本人。a類經紀人證書申請人向中國籃協交納人民幣10萬元保證金,b類經紀人證書申請人向中國籃協交納人民幣1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主要用於下列情況:

(一)在經紀活動中的賠償。

(二)因經紀活動違規而承擔的罰款。

第十七條經紀人證書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

第三章年審和培訓

第十八條中國籃協將於每年7至9月期間對經紀人進行年審和培訓,並在中國籃協官方**上定期頒布和更新已註冊經紀人的簡要資訊資料。

第十九條經紀人年審及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1. 匯報上年度經紀活動情況(書面年度總結);

2. 檢查經紀人是否仍然符合作為經紀人的基本要求;

3. 了解有關經紀活動的新規則和新發展;

4. 繳納註冊年費人民幣2000元;

5. 完成年度註冊登記。

第二十條經紀人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審或未從事經紀活動,中國籃協將取消其經紀人資格,收回或撤銷其經紀人證書;被取消經紀人資格的人如欲繼續從事經紀活動,必須按規定重新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

第四章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經紀人基於當事人的委託有權在中國籃協管轄範圍內依法從事以下經紀活動:

1. 球員轉會或交流;

2. 代表委託方商定合同條款;

3. 同已經解除與俱樂部和/或其他經紀人合同的球員進行接洽;

4. **球員、俱樂部的商務事務;

5. 其他中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經紀人有如下義務:

1. 遵守法律以及國際籃聯和中國籃協的有關規定,保證自己所參與的每筆交易符合國際籃聯、亞洲籃聯和中國籃協的有關規定;

2. 不得接洽與俱樂部有聘用合同關係的球員或慫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3. 不得向任何俱樂部推介與其他俱樂部仍有聘用合同關係的球員;

4. 不得接洽與其他經紀人仍有合同關係的球員或慫恿其不履行合同;

5. 只接受與自己有合同關係的球員或俱樂部的付款或代表他們接受付款;

6. 不得使用詆毀其他經紀人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經紀業務或從事任何不正當競爭;

7. 不得代表同一交易中的雙方或向雙方收費;

8. 使用中國籃協核准的經紀合同範本(見附件二《球員經紀合同》和附件三《俱樂部經紀合同》);

9. 不得接洽未滿18周歲的球員;特殊情況經中國籃協書面批准;

10. 要求新客戶關於因以往經紀合同正在進行或可能進行的訴訟作出說明;

11. 向球員通告國際籃聯、亞洲籃聯和中國籃協有關球員資格、球員轉會及球員經紀人的規定;

12. 告知新客戶有效的合同義務必須履行;

13. 忠實代表自己的客戶,與客戶交易時坦誠無欺,向客戶通告代表客戶進行的所有活動;

14. 不得向當事人隱瞞與委託人委託的籃球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15. 代表客戶談判合同條款和條件時與客戶密切協商,並告知客戶基於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16. 確保球員親自簽署代表球員商定的合同;

17. 承認並尊重客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簽署經紀人代為談判的合同。

第五章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球員有權聘用經紀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中國籃協註冊球員只能聘用持有中國籃協頒發的有效經紀人證書的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國際籃聯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同一球員在同一時間內只能與一名經紀人簽定經紀合同。

第六章俱樂部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俱樂部有權聘用經紀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中國籃協註冊俱樂部有權聘用持有中國籃協頒發的有效經紀人證書的經紀人,或持有fiba有效經紀人證件並在中國籃協註冊並得到批准後的外籍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

第七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經紀人的違規違紀行為包括:

1.接洽與俱樂部或/和其他經紀人有合同關係的球員或慫恿其不履行聘用合同;

2.使用詆毀其他經紀人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經紀業務或參與任何不正當競爭;

3.代表同一交易中的雙方或向雙方收費;

4.與當事方就同一事務簽訂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協議;

5. 向當事人隱瞞與委託人委託的籃球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6. 偽造、塗改交易檔案和/或憑證;

7. 採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

8.未經中國籃球協會書面批准,接洽未滿18歲的球員;

9.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紀人義務,或違反國際籃聯、亞洲籃聯和中國籃協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針對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中國籃協有權給予以下單項或多項處罰:

1. 警告或嚴重警告;

2. 罰款人民幣2千元至10萬元;

3.中止從事經紀活動資格;

4.吊銷《中國籃球協會經紀人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針對中國籃協註冊俱樂部和/或球員在經紀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國籃協有權給予以下單項或多項處罰:

1. 警告或嚴重警告;

2. 罰款人民幣2千元至10萬元;

3.禁止參加或進行國際和/或國內球員轉會交流;

4. 禁止參加或進行國際和/或國內籃球賽事。

第三十一條經紀人、俱樂部或球員受處罰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受處罰後15天內有權向中國籃協申請復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經紀人與球員簽署經紀合同應使用中國籃球協會制訂的《球員經紀合同》範本(見附件二);經紀人與俱樂部簽署經紀合同應使用中國籃球協會制訂的《俱樂部經紀合同》範本(見附件三)。所有經紀合同的一次性簽約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合同到期後可以在雙方達成共識後續約。中國籃球協會有權隨時向當事方調取其所參與簽署的經紀合同原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籃球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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