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第1號修改單

2021-09-11 21:17:48 字數 4678 閱讀 4600

附件:《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第1號修改單

(對2023年10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公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貨櫃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效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專案,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週期,但是最短週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週期內的複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2. 第六條修改為:「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檢的專案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專案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b)進行。」

3.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檢驗程式至少包括檢驗前準備、現場檢驗、缺陷處理、檢驗結果彙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本規則設定的檢驗專案,如果不能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效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檢驗專案。增加的檢驗專案應當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後執行。

」4. 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準備起重機械上次的檢驗報告、維保和自檢記錄等使用記錄,以及檢驗工作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四)項修改為:「需要登高進行檢驗(高於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採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第十二條修改為:「進行首檢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除應當按照第十一條的第(二)至第(十一)項的規定進行準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產品技術檔案,包括設計檔案[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氣動)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維修說明等;

「(二)製造許可證或者型式試驗備案許可證明;

「(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適用於實施監督檢驗的);

「(四)施工單位的安裝許可證、安裝告知書(適用於在使用現場安裝,並且不實施安裝監檢,但是需要安裝許可資質的)。

「上述證明資料凡提供影印件的,應當加蓋製造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公章。」

6. 第十三條修改為:「檢驗機構接到使用單位定期檢驗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至少兩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

7. 第十五條最後一句修改為:「並且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

8. 第十七條的注修改為: 「注2:檢驗記錄應當按照實際檢驗的起重機械進行編制,如果記錄上的編制專案在實際檢驗中不存在,必須在記錄中填寫為「無此項」。」

9. 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本規則規定的檢驗專案有不合格項,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10. 第十九條修改為:「現場檢驗工作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當場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裝置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c,以下簡稱檢驗意見書,分(1)和(2)兩種〕,並且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簽字。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1);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單位整改完成後,應當及時提出複檢申請。複檢的具體專案和方式由檢驗機構根據整改專案及其影響決定。

「裝置進行改造或者重大維修,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相關要求進行監檢。」

11.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檢驗工作情況。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將其檢驗情況書面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

12. 將二十六條中的「檢驗意見書」改為:「檢驗報告」。

13.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規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2023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施工公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21號)同時作廢。

」二、附件a修改

1. 附件a《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表》的修改

(1) 在序號15後,增加16,裝置品種(型式)欄中為「簡易公升降機」,裝置基本**欄中為「4870」。

(2) 將序號16至22改為17至23。

(3) 刪除中序號為23至30的全面內容,將序號31至36改為24至29。

2. 將注的開始修改為:「注a-1 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公升機構的下列起重機械實施首檢:」

增加「注a-2:輪胎式貨櫃門式起重機按照門式起重機檢驗專案進行檢驗並出具首檢報告。

「注a-3: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軌道式貨櫃門式起重機、岸邊貨櫃起重機、裝卸橋(特指岸邊抓斗卸船機)不進行安裝監檢,按首檢要求實施;如果不是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仍然進行安裝監檢,並出具監檢證書。是否是整機滾裝形式出廠,應當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製造監檢證書中註明。

」三、附件b修改

1. 刪除標題中的「(不適用於叉車)」。

2. b1修改為:「b1 技術檔案審查(不適用於首檢)

「根據使用單位提供的技術檔案,審查上次檢驗報告,以及使用單位使用記錄(包括日常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自檢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是否齊全,並且是否存檔保管。

「注b-1:對日常維護保養記錄、自檢記錄,審查是否按照《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 q5001)的和安裝使用維修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問題是否進行了處理。」

3. b2中(2)內容修改為:「起重機械運動部分與建築物、設施、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符合相應標準,總高大於30m的室外起重機,在周圍無高於起重機頂尖的建築物等設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應當設定紅色障礙燈,並且有效,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

b2中(3)內容修改為:「防爆起重機上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採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於整機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

4. 刪除b3中的(1)、(3)及其內容,將「(2)」、「(4)」改為:「(1)」、「(2)」。

5. b5的內容改為:「檢查起重機械大車、小車軌道是否未出現明顯鬆動,是否無影響其安全執行的明顯缺陷。」

6. b6.2中(2)修改為:「吊鉤應當設定防脫鉤裝置(司索人員無法靠近吊鉤的除外),並且有效;」

7. b6.3.

2內容修改為:「鋼絲繩繩端固定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的壓板不少於2個(電動葫蘆不少於3個),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捲筒上至少保留2圈鋼絲繩作為安全圈(多層捲繞安全圈為3圈);捲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有防松或者自緊的效能;用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無裂紋;用楔塊固定時,楔套無裂紋,楔塊無鬆動;用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正確,繩卡數滿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繩卡數

注b-2:繩卡壓板應當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繩卡間距不應當小於鋼絲繩直徑的6倍。」

8. b7.1中(1)修改為:「 檢查電氣裝置與控制以及公升降機(指公升降作業平台,簡易公升降機)的操縱機構功能是否有效;」

9. b7.3.

2的內容修改為:「採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幹線時,整體金屬結構與供電電源保護接地線應當可靠連線。不採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幹線時,電氣裝置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當直接與供電電源保護接地線連線。

「檢查接地型式,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起重機械接地電阻。測量重複接地電阻時,應當把零線從接地裝置上斷開。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採用tn接地系統時,零線重複接地每一處的接地電阻不大於10ω(測量時把接地線從重複接地體上斷開);

「(2)採用t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於4ω或者起重機械金屬結構的接地電阻與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的乘積不大於50v;

「(3)採用i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於4ω。」

10.將b7.5修改為:「b7.5 失壓保護

「當起重機械供電電源中斷後,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動開啟的用電裝置,均應當處於斷電狀態,以避免恢復供電後用電裝置自動執行。「

11. 刪除b7.7及其內容,將「b7.8」改為「b7.7」。

12. b7.9修改為:「b7.8 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

「用於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的起公升機構(以電動葫蘆為起公升機構的除外),檢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進而導致失速發生。」

13. 將「b7.10」修改為「b7.9」,並且刪除開始部分的「,達到失磁保護」。

14. 將「b7.11」、「b.12」、「b7.13」.修改為「b7.10」、「b7.11」、「b7.12」。

15. b8中的(3)修改為:「檢查液壓缸安全限位裝置、防爆閥(或者截止閥)是否無損壞。」

16. b9.1.1內容修改為:「動力驅動的起重機(液壓缸驅動的除外),其起公升、變幅、執行、迴轉機構都應當裝可靠的制動裝置。

「工作制動器與安全制動器的設定還應當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第六十七條要求。」

17. b9.1.

2中的(2)、(3)、(4)修改為:「 (2)制動器開啟時制動輪與摩擦片無摩擦現象,制動器閉合時制動輪與摩擦片接觸均勻,無影響制動效能的缺陷和油汙(不適用於制動電機);

「(3)制動器調整適宜(不適用於制動電機);

「(4)制動器的推動器無漏油現象(不適用於制動電機)。」

18. b9.2內容修改為:

「對額定起重量大於20t,用於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主起公升機構,以及採用可控矽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矽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及其他由於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機起公升機構和變幅機構,檢查其是否有超速保護裝置。」

19. b9.3中的(3)修改為:「吊具可能低於下極限位置時,或者吊運熾熱、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公升高度大於20m時,應當設定下降深度限位器,並且工作有效。」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專案範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 以下簡稱檢驗機...

起重機械安裝

起重機械安裝 拆卸 合同 甲方 使用單位 乙方 安裝單位 甲方因專案建設工程需要,委託乙方對其建設施工所需特種裝置或機械進行安裝 拆卸,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安裝 拆卸的特種裝置或機械為型號的臺,作業地點位於 第二條 甲...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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