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貸款的法律意見書

2021-09-20 23:02:13 字數 1506 閱讀 6086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以企業名義申請貸款法律風險的

法律意見書

2013)川發農商字第297號

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作為貴行的法律顧問,針對貴行提出的個人獨資企業以企業名義(借款人為企業字型大小)而非企業主個人名義向貴行申請貸款,貴行能否向個人獨資企業發放貸款,如果發放,有何種風險,如何防範的相關問題,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基於司法實踐經驗進行了法律分析,現就貴行提出的主要問題,出具以下法律意見,供貴行決策參考:

一、法律分析

1.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個人獨資企業應屬於民法上所稱的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適格的民事主體。

2.個人獨資企業能否申請貸款

我國《貸款通則》第三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其他組織,屬於貸款通則定義的借款人,同時《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貸款,並將其歸類到企事業單位貸款中。

從上述法律、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來看,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以其名義依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

3.貸款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與投資者個人財產是混在一起的,無法區分開來,投資人也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銀行發放貸款給企業,貸款即為企業債務,也就是說投資者個人對銀行貸款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的貸款可間接視為投資者個人的貸款。貸款發放後,我們主要需要考慮的是企業及投資者的還款**,一般情況下企業是靠它的經營利潤來歸還貸款,可一旦企業經營得不好,將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歸還,所以企業的經營風險也是貸款的主要風險。

考慮到投資者個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投資者個人的資產狀況變差,也會影響到貸款的歸還,成為貸款的風險。

二、風險防範建議

因貴行並未將該項貸款的相關背景及其他具體情況介紹給我們,我們也不知道該項貸款貴行的貸款方案及相應的擔保措施,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的貸款風險問題,我們建議:

第一,貴行仔細調查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資信狀況,從嚴審批該項貸款;

第二,積極落實擔保措施,除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足額抵押擔保外,還應要求投資人及其財產共有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覆蓋其個人和家庭全部財產;

第三,出現貸款風險,積極主張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法律意見為我們根據貴行提供資料所作的初步分析和建議,僅供貴行內部決策參考,如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應適當調整有關結論。

此致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律師:周永勇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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