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計空白重要憑證管理辦法

2021-09-30 14:52:20 字數 4833 閱讀 4575

xx市商業銀行股份****

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規範重要空白憑證的使用、監督和核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辦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重要空白憑證是銀行業務活動中資金或權利的載體,是重要的會計核算工具,必須嚴格管理。

第三條重要空白憑證是無面額,經銀行或單位填寫金額並簽章後即具有支付款項功能的空白憑證。它包括:存單、存摺、支票、匯票、本票、信用卡(證)、信用證修改書、報單、即時通付款憑證、資信證明書、委託調查報告、存款證明書、協議存款憑證、業務委託書、單位定期(通知存款)證實書、信匯、電匯、對公業務客戶自助卡及其他按規定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各種憑證。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四條重要空白憑證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專管、章證分管」制度,並納入表外科目,以「乙份一元」為記賬單位進行核算,確保賬實、賬簿、上下對賬相符。

第五條由總行建立重要空白憑證業務資料庫,對重要空白憑證的種類,憑證表外核算科目、憑證編號、憑證印製入庫、調撥、使用、**、作廢、掛失、銷毀業務進行全過程、分級次控制。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分為總行結算管理部、支行、網點支行和營業櫃員四級。

第六條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嚴格管理,做到手續嚴密,賬實相符,確保安全。總行計畫財務部負責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調運和管理工作。非業務人員(包括行長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條重要空白憑證核算必須納入事後監督範圍。

第八條重要空白憑證上應印具號碼,按號碼順序發售和使用,不得跳號。

第三章憑證印製

第九條各支行使用的業務憑證由總行統一格式、內容定點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廠定製。重要空白憑證必須按照以下要求印製:

一、重要空白憑證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由總行統一安排、定點印製(中國人民銀行自行安排的除外)。總行採用招標方式對承印廠家進行資格審定,確定承印廠家,負責**、質量的統一制定。所確定的廠家必須保密設施好、技術力量強、內部管理嚴,並與總行簽定合同書,詳細規定印刷質量和**,明確責權。

二、各指定印製企業必須按照《xx市商業銀行業務憑證樣本》及其對重要空白憑證防偽功能的規定印製憑證,嚴禁擅自改動樣本格式。

三、各指定印製企業必須保證履行向xx市商業銀行所做出的服務承諾書中關於安全保密、裝置保障、成本管理、工藝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庫房管理、服務管理、運輸管理等方面的有關責任。

第四章空白憑證的調運

第十條憑證請領實行「請領日期預約」、「身份自動核驗」制度。憑證領取必須由綜合業務憑證管理系統設定的憑證專管櫃員辦理。

第十一條重要空白憑證的調運必須嚴格管理,明確責任,嚴防丟失,確保安全。分行到總行領取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填製「重要空白憑證調撥單」,並加蓋預留印鑑,由領用人持有效身份***理領取手續後,憑有效櫃員許可權卡刷卡簽收。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必須做到雙人專車押運。

第十一條各營業機構不得越級直接向總行或印刷廠調運憑證,也不得跨越總行向其它分行調劑憑證。網點之間不允許直接調劑憑證。櫃員之間不得擅自調劑重要空白憑證,對**或確屬業務臨時需要的,應經主管櫃員授權後辦理往入往出業務。

第五章憑證保管

第十二條重要空白憑證實行「專人管理,入庫保管」辦法。憑證庫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並應有防水、防火、防盜、防潮、防蛀及監控等安全設施。日中業務人員如需臨時離崗,應將未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入櫃(箱)妥善保管。

每日營業終了,業務人員應將未用完的重要空白憑證隨同現金裝箱入庫保管。

第十三條各營業網點必須建立「重要空白憑證保管登記簿」,詳細記載重要空白憑證的種類、數量、起止號碼、出入庫時間領用人簽字等內容。各支行必須由專人負責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營業網點指定專人保管。憑證經管人員嚴格按照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標準選擇配備。

第十四條重要空白憑證和一般憑證必須分開保管。

第六章憑證領用

第十五條營業網點領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 加蓋預留印鑑並經業務主管人員簽章後向重要空白憑證保管部門辦理領用手續。營業網點應根據本網點業務量的大小酌情領用重要空白憑證,原則上分行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的用量,營業網點一次不得超過1個月的用量,櫃員一次不得超過1周的用量。非業務人員不得領用重要空白憑證。

第十六條網點櫃員領用憑證必須由主管人員審批授權。網點和櫃員之間的憑證發放與領用、上繳與收回必須做到逐份清點、當天發放、當天領用,當天上繳、當天收回。櫃員之間的往入、往出業務應於當天處理完畢。

第十七條櫃員因工作職能範圍變動,或因憑證停用等管理需要,須將未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及時按規定移交或上繳網點憑證管理人員,不得滯留。

第七章憑證**

第十八條客戶購買重要空白憑證,須填製收費憑證並加蓋全部預留印鑑方為有效。購買一般憑證並用現金結算費用的可不加蓋預留印鑑。

第十九條各支行在**重要空白憑證時,應驗明客戶身份,有預留賬戶密碼的,應由客戶在隱敝的情況下自行輸入賬戶密碼予以認證,及時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並由客戶簽收認可。

第二十條由客戶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應由網點指定櫃員**。嚴禁將重要空白憑證**給非我行開戶客戶。

第八章憑證使用

第二十一條屬於我行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做到「印、押、證」分管分用。業務人員在簽發重要空白憑證時,應按序號連續使用,在「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登記簿」上進行銷號控制。填錯的重要空白憑證,加蓋「作廢」標記,剪下右上角憑證號碼後作有關科目憑證的附件(剪下的憑證號碼貼在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登記簿上),作廢的銀行卡,應從磁條中進行段剪角或打洞破壞磁條後納入廢卡管理。

嚴禁跳號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支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憑證,嚴禁將重要空白憑證移作他用,不准預先在重要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備用。屬於計算機列印的重要空白憑證未經業務主管授權不得擅自手工填製。重要空白憑證只能套打,不得自行列印。

第二十三條凡由本行簽發的重要空白憑證,嚴禁由客戶簽發使用。

第九章憑證核算

第二十四條重要空白憑證核算,一律以「乙份一元」為記賬單位,納入表外科目,按種類分戶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憑證管理核算應執行當天業務、當天記賬、日清月結制度。各營業網點發生憑證業務時,必須在營業終了前將重要空白憑證借貸發生額進行批量記賬。因通訊等問題造成記賬不成功的,必須查明原因,及時手工補記賬。

業務人員每日營業結束後,應對重要空白憑證進行換人賬實核對,每月必須核對表外賬戶與庫存登記簿,按規定進行賬實核對,以確保賬簿、賬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對賬制度。各營業網點必須每天使用系統交易進行賬實核對,以確保賬實相符。對發生不符等情況,必須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第十章空白重要憑的登出與掛失

第二十七條客戶銷戶時,應將剩餘重要空白憑證全部交回開戶銀行登記登出,不得短缺。開戶銀行對客戶交回的重要空白憑證,應當場切角作廢,並填寫「客戶交回未用重要空白憑證清單」一式三份,由雙方核點簽字。客戶對申購的重要空白憑證負全部責任,如有丟失或未交,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申購客戶負責。

第二十八條因客戶自行填錯等原因而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應由客戶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銷號申請書」,銀行憑以登出憑證號碼。

第二十九條業務人員簽發重要空白憑證時,應進行銷號控制。填錯的重要空白憑證,立即進行切角、打洞或加蓋「作廢」戳記,作有關科目憑證的附件。

第三十條各支行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憑證庫存盤點,如發現網點或櫃員憑證丟失、缺號等現象,立即進行憑證掛失處理,編制掛失憑證清單,並上報總行。同時要對掛失情況進行認真查處,如過後重新找回,則應及時進行解掛處理;如確屬丟失,則應及時進行核銷處理。

第十一章重要空白憑證的銷毀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要嚴格遵照憑證銷毀管理許可權銷毀重要空白憑證。各支行負責審查批准並監銷所轄的銷毀憑證工作;負責集中收回下屬各網點待銷毀憑證,在未經總行審批並監銷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銷毀憑證。

第三十二條對於客戶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憑證應及時造具清單上繳各支行加封入庫妥善保管。分行造具銷毀重要憑證銷毀清冊,按照憑證管理許可權報總行批准銷毀。網點不得長久保管待銷毀憑證;各櫃員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戶交回未用的作廢憑證。

第三十三條總行要認真審查各支行有關待銷毀憑證的報告及其清單,適時安排組織轄區的憑證銷毀工作。各支行要按照總行安排,對已作廢憑證進行憑證銷毀處理,編制銷毀清單。

第十二章重要空白憑證的檢查與核對

第三十四條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檢查分為專項檢查和全面檢查。

一、專項檢查由各支行涉及重要空白憑證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1、每日營業結束前,應當每日由網點負責人或者業務經辦人員應對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櫃員的庫存進行檢查並核對實物與賬務記載一致。

2、分行結算管理部應當每1月對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管理情況檢查一次。

3、分行分管副行長應每季度對轄內網點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管理情況抽查一次,被查面必須達100%。

4總行結算管理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管理情況檢查。

5、總行分管副行長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管理情況檢查。

二、全面檢查由總行或分行領導、審核、計畫財務或結算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全面檢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情況以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實施專項檢查的情況和對存在問題處理的情況。分行組織的全面檢查,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五條重要空白憑證檢查內容為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每次檢查,應當登記「重要空白憑證檢查登記簿」,寫出評語。對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解決的意見,並負責監督落實。

第三十六條任何時間發現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實物與賬實不符,都應當立即追查原因並報告總行。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三章違規處罰

第三十七條凡盜取、套取、偽造存單(折)及其他有價單證,利用假掛失、騙取和冒領客戶存款者。當事人應負責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予以行政處分,並視其情況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凡違反以下其中一條者,視其情節每次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登記各類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

二、不執行憑支行,網點支行領導簽批的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領取憑證;對領取的空白重要憑證不及時拆包,雙人逐張核點,抽驗質量、及時入庫等造成差錯的。

三、不按規定對空白重要憑證分內、外庫保管,分處存放保管。

四、沒有按規定建立重要空白憑證的相關登記簿,沒有做到專人、實時登記。並按日核對,造成帳實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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