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2021-09-30 23:53:27 字數 4260 閱讀 3922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8號)

《**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已經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從業人員,以及**從業人員從事**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公司;

(二)**交易所的非**公司結算會員;

(三)**投資諮詢機構;

(四)為**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交易所的非**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二章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登出

第六條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條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登出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業務許可被登出的,由協會登出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業務的**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登出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交易**、編造並傳播有關**交易的虛假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交易所的非**公司結算會員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係及由此獲得的結算資訊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客戶從事**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投資諮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

(二)**客戶從事**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為**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付、訪問或者劃轉**保證金;

(二)**客戶從事**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式向高階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機構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訊資料庫,公示並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註冊、誠信記錄等資訊。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從業人員資訊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二條協會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後續職業培訓,其所在機構應予以支援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條協會應當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五條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並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協會應當自對**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及時在協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協會應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註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後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根據《**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業務;

(二)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配合義務;

(四)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中國證監會根據《**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23日發布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2023年07月04日實施日期:2023年07月04日 (**法規)

06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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