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工程試驗室管理辦法

2021-10-01 12:16:28 字數 4366 閱讀 7961

蘇交質[1993]第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交通工程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的管理,提高質量管理的科學性、準確性,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檢測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交通工程(道路、橋梁、船閘、航道、港口等)檢測試驗工作的試驗室,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試驗室的資質審查、等級證書頒發工作、試驗人員的培訓和崗位證書的頒發工作,由江蘇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廳質監站)負責。

第四條試驗室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國家、部、省頒發的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試驗室人員熟悉本崗位的業務,並堅持原則,忠於職守。

第五條試驗室對承擔專案的試驗資料和結論負責,出具的試驗報告必須實事求是,資料準確並由試驗室負責人複核簽字加蓋試驗室等級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六條試驗室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申報單位應向各市交通局質監站提出等級申請,甲、乙級試驗室由省廳質監站組織審查,丙級試驗室由各市交通局質監站組織審查。《江蘇省交通工程試驗室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試驗室等級證書》)及印章,由省廳質監站統一頒發。

第七條申請資質等級的試驗室應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試驗室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試驗室成立批准檔案;

三、試驗室負責人職稱證件、試驗人員上崗證書;

四、試驗室工作簡歷。

第八條參與交通工程試驗工作的省內非交通系統試驗室,必須持有省建委頒發的等級證書,超越其業務範圍的試驗專案,須報省廳質監站審批。

第九條參與交通工程試驗工作的外省試驗室,按照第六條規定,向省廳質監站申報辦理《臨時試驗室等級證書》該證只適用於限定承擔的工程,有效期截止該工程結束。

第十條交通工程試驗室欲承擔建築工程試驗專案,應報省廳質監站,轉省建委質監站審核。

第十一條試驗室資質審定三年後,方可提出晉公升試驗室資質等級申請。在工程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試驗室,其申請晉公升資質的年限可以提前一年。

第十二條試驗室撤銷,應在十五天內報資質審批部門登出。並交還《試驗室等級證書》和印章。

第十三條試驗室更名,應在變更後三十天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臨時試驗室等級證書》的單位,應在該工程結束後三十天內,將證書和印章交還省廳質監站。

第十五條實行試驗室資質年度檢查制度,試驗室應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交試驗室的年度資料,經檢查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定級。

第十六條 《試驗室等級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公開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辦補領手續。

第三章等級劃分及業務範圍

第十七條各級試驗室必須建立完整的試驗室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二、試驗和安全操作規程(樣品抽取、試件製作、分析、計算、複核等程式);

三、儀器的管理、使用、維修、計量制度;

四、危險品、有害物的保管、使用制度;

五、試驗資料的管理制度,試驗報告單、原始記錄、報表、登記表等,必須建立臺帳,統一分類、編號、歸檔;

六、有齊全的現行試驗標準、規範等技術檔案。

第十八條交通工程試驗室等級劃分及業務範圍

甲級 一、技術力量

1.配備有八年以上試驗工作經驗的工程師為試驗室專職負責人。

2.有不少於六名專職技術人員。

3.有相應數量的試驗技術工人。

二、主要儀器裝置

1.萬能試驗機(30t、100t各一台)

2.壓力機(200t)

3.水泥軟練試驗裝置

4.石料壓碎值試驗裝置

5.混凝土、砂漿試配裝置

6.混凝土、砂漿標準養護室

7.混凝土無破損強度試驗裝置

8.公路瀝青材料常規試驗裝置

9.瀝青混凝土試配裝置

10.馬歇爾穩定度儀

11.瀝青抽提儀

12.基本土工試驗裝置

13.常用建築材料物理、化學分析、腐蝕等試驗裝置

14.路基、路面密度檢測裝置

15.路面強度檢測裝置(回彈模量、彎沉)

16.混凝土路面取芯裝置

17.路面平整度檢測裝置

18.瀝青路面抗滑效能測試裝置

三、業務範圍

可以承擔交通工程的各項試驗業務

1.砂、石、瀝青等交通工程建築材料試驗;

2.水泥標號及相關專案的試驗;

3.混凝土、砂漿試配及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

4.瀝青混凝土試配及力學效能試驗;

5.鋼材(含焊件)力學效能試驗;

6.混凝土的無破損檢測試驗;

7.基本土工試驗;

8.路面及路面基層混合料試驗;

9.可承擔各級公路、港口、船閘、航道工程的監理試驗。

注:承擔監理工作的試驗室應具備水準儀、經緯儀等測量裝置和相應的測試技術人員。

乙級 一、技術力量

1.配備有五年以上試驗工作經驗的助理工程師為試驗室專職負責人;

2.有不少三名專職技術人員;

3.有相應數量的試驗技術工人。

二、主要試驗裝置

1.萬能試驗機(30t、100t各一台)

2.壓力機(200t)

3.混凝土、砂漿標準養護室

4.公路瀝青三大指標試驗裝置

5.瀝青混凝土試配裝置

6.馬歇爾穩定度儀

7.瀝青抽提儀

8.基本土工試驗裝置

9.常用建築材料物理、化學分析試驗裝置

10.路基、路面密度檢測裝置

11.路面強度檢測裝置(回彈模量、彎沉)

12.水泥混凝土路面取芯裝置

13.路面平整度檢測裝置

14.瀝青路面抗滑效能測試裝置

三、業務範圍

可承擔交通工程各項試驗業務

1.砂、石、瀝青等交通工程建築材料試驗;

2.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

3.瀝青混凝土試配及力學效能試驗;

4.鋼材(含焊件)力學效能試驗;

5.基本土工試驗;

6.路面及路面基層混合料試驗;

7.可承擔一級公路、港口、船閘、航道工程的監理試驗。

注:承擔監理工作的試驗室應具備水準儀、經緯儀等測量裝置和相應的測試技術人員。

丙級 一、技術力量

1.配備有三年以上試驗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為試驗室專職負責人;

2.有從事試驗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工人不少於二名;

二、主要試驗裝置

01.壓力機(200t)

02.公路瀝青三大指標測試裝置

03.瀝青抽提儀

04.簡易土工試驗裝置

05.常用建築材料物理、化學分析試驗裝置

06.工地密實度檢測裝置

07.路面強度、平整度檢測裝置

三、業務範圍

可以承擔本單位的交通工程試驗業務

1.部分砂、石、瀝青等交通工程建築材料試驗;

2.簡易土工試驗;

3.混凝土、砂漿力學效能試驗。

第四章崗位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試驗人員必須持有省廳質監站頒發的《江蘇省交通工程試驗人員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

《崗位證書》是省內交通系統試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證件。

第二十條 《崗位證書》發放範圍

一、公路、水運工程設計、科研、管理單位專職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

二、省內交通系統公路、水運施工單位(含油廠、拌合廠、預製廠)、監理單位專職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崗位證書》發放條件,凡屬下列之一者可申請領取《崗位證書》

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從事試驗檢測工作三年以上並經省廳質監站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合格者。

二、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有一年以上專職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經驗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符合領證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定「江蘇省交通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登記表」,經所在試驗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廳質監站核發。

第二十三條 《崗位證書》是省內交通建設工程檢測資格證件,無證檢測者,被檢單位有權拒絕檢測,質量監督部門對其試驗檢測資料也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因工作調動不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崗位證書》應上繳省廳質監站登出。

第二十五條 《崗位證書》只限本人使用,遺失者應辦理補領手續。《崗位證書》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否則後果自負。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試驗室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止試驗、整頓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處分.觸犯刑律的,要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超越《試驗室等級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複製《試驗室等級證書》的;

三、對不合要求或因試驗工作差錯而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對在試驗檢測工作**現失誤,造成質量事故的試驗檢測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吊銷其《崗位證書》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試驗專案的取費標準暫按當前各市通用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廳質監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江蘇省交通工程試驗室定級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試驗室資質等級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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