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礦用裝置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021-10-06 14:04:06 字數 4723 閱讀 7342

內江市工農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公司機電裝置的正常運轉,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規範裝置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制定的《煤炭工業企業裝置管理規程》,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我礦裝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全礦機電裝置進行綜合管理堅持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選購、及時安裝、精心維護、正確使用、科學檢修、適時改造和更新,以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和投資效益。

第三條:裝置管理的目的是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減少故障停機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二、組織管理

第四條:礦成立「裝置管理委員會」,公司生產安全副礦長任主任,機電技術負責人及生產裝置處長任副主任,負責全礦裝置的綜合管理。

第五條:公司機電裝置管理辦公室設在生產裝置處,負責裝置的建檔和技術管理及裝置調配工作,並對各生產單位的機電裝置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各單位設立機電裝置管理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機電裝置的日常管理。並訂立嚴格的機電裝置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單位機電人員負責本單位機電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管理工作,並認真做好機電裝置的執行和維修記錄。

三、職責

第八條:「裝置管理委員會」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電工作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行政管理民維修的關係,堅持「以預防為主,維護保養與計畫檢修並重」的方針,及時協調處理裝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指導、督促、檢查裝置管理辦公室開展工作。

3、布置、檢查各單位貫徹裝置使用維修制度評比工作。

4、經常了解和掌握主要生產及關鍵裝置的使用維修情況,並根據存在問題及時組織解決。

5、審批裝置購置、更新、改造、檢修計畫,裝置的報廢處理,裝置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的使用及有關制度、報告和報表。

6、主持裝置重大、二類事故和關鍵裝置一般性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第九條:裝置管理辦公室職責。

1、健全裝置管理的各項規程和制度,並貫徹執行。

2、負責組織裝置驗收、編號、建卡、建帳、建檔、統計、保管、調撥、封存、報廢工作。

3、組織編制和審核裝置購置、備品、備件和維修材料計畫,編制和審核關鍵裝置的大、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集中排程礦機電技術力量,突擊處理重大機電故障和進行技術攻關。

5、按照向上級報送各種裝置報表和報告。

第十條:各隊、廠、機修車間及有關處室的裝置管理職責

1、教育本單位職工自覺愛護裝置,學習裝置使用、維護、檢修知識和技能。

2、貫徹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裝置的使用、維修、檢查制度,管好、用好、維護好本單位在用裝置。

3、組織、督促、檢查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使裝置保持良好狀態。

4、督促專(兼)職裝置管理員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和日常維修檢修備品、備件和維修材料計畫。

5、經常了解本單位裝置使用動態,制止違章行為,並及時處理上報裝置管理辦公室。

6、制定本單位裝置大、中修計畫,並近期執行。

7、安全處牽頭、勞人處配合,負責組織全礦裝置管理、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8、安全處負責組織每月一次裝置大檢查,查的問題必須及時督促整改。

9、安全處負責組織全礦各類機電裝置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書面報告。

四、裝置管理

第十一條:實行礦、隊(車間、廠)、班組**裝置管理制度,把裝置管理的責、權、利分解到車間、班組、落實到人頭。

第十二條:裝置管理辦公室對全礦裝置應統一分類、編卡、建帳,並經常核對。每半年對裝置狀況進行全面調查。

第十三條:各單位在用裝置必須建帳、建卡,每個月對本單位裝置清理一次,並報裝置管理候車室。裝置的執行、潤滑、檢修、巡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

主要生產及關鍵裝置應裝訂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歸礦檔案室備存。

第十四條:固定、移動裝置的保管使用,日常維護及大、中修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主要生產及關鍵裝置的大、中修計畫由使用單位提出,裝置管理委員會審核,裝置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單位拆遷、更換裝置必須經裝置管理辦公室同意後方可執行,外購或自製裝置在入庫和移交生產時,應組織檢查、驗收,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處應經常盤查裝置庫房,並保證各品備件及維修材料**,避免裝置丟失、損壞和造成混亂。

第十七條:對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裝置,使用單位應進行清洗、塗油,就地封、存或交裝置庫房妥善保管;連續停用一年以上者,應作「閒置裝置」處理。

第十八條:礦內裝置調動和報廢,應通過裝置管理辦公室,礦外調撥和處理裝置,應通過裝置管理委員會,經礦長批准後,由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嚴格執行礦區出門證制度。

五、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九條:各單位裝置必須定人、定崗操作:重要裝置操作司機、必須專業培訓合格,持證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嚴禁其他人員擅自操作。

第二十條:各單位裝置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專人負責制,必須定期進行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潤滑,保持裝置整潔、安全。裝置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嚴禁裝置超溫、超壓、超技術規範、超負荷、帶病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裝置必須合理配置,正確使用。對暫時停用裝置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防日曬雨淋;各單位停用的閒置裝置應報裝置管理辦公室同意後,交礦統存統調,嚴禁擅自擱置任何裝置。

裝置庫房應定置堆放、閒置、待用、待修、報廢裝置分類堆碼,裝置進出必須登記。

第二十二條:對主要大型、精密裝置,應定期進行技術效能測定,及時進行高速檢修,電氣裝置按國家規定的專案和時間進行預防性試驗和防雷電保安措施。

第二十三條:裝置使用中發現故障或不安全現象,要及時排除,不准帶病,冒險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行裝置管理聯責制,誰使用誰主管,誰出了問題就追究誰的責任,維修裝置所發生的維修費由使用單位負責。自製或外購裝置出現質量低劣或缺件問題,由責任單位現賠更換,否則由責任人承擔損失。

六、裝置的計畫檢修

第二十五條:按照:先維修、後生產「的原則,貫徹以預防為主,實行計畫檢修的方針,合理安排。嚴格執行「**保養制」和定期檢修制度。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根據本單位裝置狀態、生產情況和檢修週期,編制裝置大、中修計畫,報裝置管理辦公室審核。經礦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不能自行修復的帶病裝置一律送機修車間檢查鑑定,機修車間根據裝置狀況,提出現實經濟合理的修理方案,經送修單位和裝置管理辦公室認可後,填卡登記;裝置管理辦公室、機修車間,送修單位根據需求適時安排修理,對急用裝置應優先安排修理,對暫不使用裝置申請報停,對無修理價值且經濟不划算的裝置由機修車間向裝置管理辦公室申請報廢。

第二十八條:裝置檢修人員應遵守檢修技術規程,執行技術標準,保證檢修工藝質量,備品備件盡量達到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加強舊件利用,降低檢修費用。

第二十九條:機修車間修理好的裝置經裝置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領用單位簽字認可,機修車間修理好的報廢裝置,一律交裝置庫房存發,修理費用由送修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主要生產及關鍵裝置的大、中修應制定詳細檢修作業計畫,嚴格組織實施,並由裝置管理委員會組織檢查驗收,記錄資料存檔(主要生產及關鍵裝置包括主提公升裝置、高壓供電裝置、主排水裝置、機車、主扇風機、鍋爐、人車等)。

第三十一條:裝置管理辦公室負責裝置效能鑑定,對耗能高,屬淘汰無修理價值的閒置裝置或廢舊裝置,提出報廢處理意見,報「裝置管理委員會」批准報廢,登出帳戶。

第三十二條:批准准許報廢的裝置由機修車間負責拆缺配件,解體報廢,殘件必須指定地點分類堆碼,廢品處理工作由機電車間牽頭會同財務處、裝置管理候車室議價,報裝置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公開競價拍賣,並完善有關手續。

七、機電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了加強機電裝置的安全管理,防止裝置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裝置的選購、安裝、除錯、檢測、使用、維護、檢修、改造等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3、裝置的選購,必須滿足現行安全規程要求,且較同型別裝置具有更進一步的安全設施或裝置。

4、安裝:根據不同裝置分別制訂搬遷、安裝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負責人,確保裝置和人員的安全,並嚴格安裝質量和技術準則。

5、除錯:應首先編制除錯計畫或大綱,以指導除錯工人,充分預計除錯中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防範。

6、裝置使用:使用前應編制裝置操作,維護規程,崗位責任制,交**制,進行人員培訓,制訂日常檢查、定期檢查、注油、調整,清潔等檢查、維護、保養標準。使用中的裝置要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保證一定的維護檢查時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各項制度。

7、裝置縱:加強裝置的巡迴檢查是保持裝置正常運轉的基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是一項積極的預防措施,因此維護檢查週期要制度化、內容要規律化,保養程式要工藝化,主要裝置必須制訂專門的維護制度,加強管理。

8、檢修:根據不同型別裝置應制定檢修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施工人員的人身和裝置安全。應制訂防火、防斷、孩子倒、防碰、防撞、防觸電、防滾滑、防中毒、防**等十個內容的相應措施。

9、發生裝置事故(事故:指凡裝置遭受意外災害或損壞《使裝置一次停止運轉三十分鐘以上或一次影響產量五十噸以上,或裝置損壞價值在五佰元以上者,均稱為機電事故》。除採取及時搶救和防止事故擴大找措施外,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排程室、安全處、裝置管理辦公室。

對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

10、裝置事故發生後,安全處、裝置管理辦公室和使用單位應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和恢復工作。安全處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書面報告。

凡因人為操作不當、維修不及時、管理不善造成裝置損壞或事故,由責任人承擔損失3—40%的經濟賠償,凡違反裝置管理制度有關條款者,處以10—100元的扣罰款。

第三十四條:機電裝置巡迴檢查制度。

(1)巡迴檢查的時間:

1、豎井提公升系統、斜井提公升人員絞車、斜井人車等裝置班組必須每天檢查一次,隊每週檢查一次,礦或機修車間每月檢查一次;

2、井下絞車(含鋼繩)、機車、水幫浦、井下供電、井下乘人器、地面機車、煤倉運輸系統、鍋爐及附屬裝置等必須每週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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