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申請書

2021-10-15 13:29:56 字數 712 閱讀 5590

申請人:劉德萬

申請內容:

申請人對《武漢理工大車輛技術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結論不服,特提出複核申請。

申請要求及理由:

1.請確認無牌26型女式自行車車輛技術檢查為「前輪制動已壞,前胎有兩處嚴重破損漏氣,後輪鋼圈生鏽且破損,不具備騎行條件及可能性」 。

2.請確認車輛碰痕檢查中:(1)自行車簍未發現明顯變形,且無變形部位高度對應,無物質交換;(2)前輪左側胎面無碰擦痕跡。

3.請確認「分析說明3」中「該人系急性顱內損傷」無法推定出受害人處於騎行狀態,因為老年人由於腦組織脆弱即使步行受到強烈撞擊也會出現嚴重顱內傷。

4.請確認「分析認為」中的「如果無牌26型女式自行車為推行,那麼無牌小帥哥兩輪電單車前大燈會與人碰,發生破壞」的假設不成立,無因果關係。相反,正是因為撞擊到受害人的肩部(醫院有檢查結論),才使電單車燈等未受損害,而如果為騎行,則不可能高度撞及到肩部。

5.根據現場證物且證人描述,受害人車頭方向與肇事車輛為垂直或同向,自行車車座及右輪有明顯撞痕油漆脫落痕跡,可推定行駛方向應與肇事車輛同向或垂直(車頭朝東),並非車頭接觸且不可能是方向相反。

綜上,受害人認為,由於車輛狀況等客觀事實不具備騎行條件,當時應為載物(菜籃)推行;撞擊部位為後輪左邊靠車座後邊,且載物車簍已嚴重變形;電單車上所有痕跡基本為摔痕,並無撞痕,說明當時是直接撞擊受害人造成事故,與所有傷情現狀及第一現場事實相符合。

此致申請人:

2023年11月25日

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 福州某醫院,住址 福州市台江區光明路1號。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陳某某,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漢族,現住福州市。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傷殘程度按照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 標準進行重新鑑定。事實與理由 2009年7月10日,被申請人因停經48天到申請人福州某醫院就診,要求...

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 xx,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哈市道里區民安小區30號樓2單元702室 申請人於2013年2月14日11時左右與xx發生矛盾並打了xx鼻子一拳,後被大夥拉開,雙方各自回家。當天下午16時許,xx才到道里區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報案,2013年2月29日派出所委託對xx傷情進行法...

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事項 1.申請重新指定和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 因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鑑定。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鑑定機構對該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一處十級傷殘。一 被申請人的傷殘鑑定,程式嚴重違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