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告知制度

2021-11-03 22:29:20 字數 3774 閱讀 2630

細匯報。調查取證材料,必須經調查取證人員確認簽字。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後1-3日內向鐵運公司安全監察部寫出事故報告。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察部接到調查處理報告後,由安全監察部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對事故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屬於人為破壞性事故及破壞嫌疑事故,由武裝保衛部負責查處理。

第五章事故責任的判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鐵路行車事故要認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事故責任依次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於措施不當或貫徹不力,造成行車事故時,列責任事故。確屬主觀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責任事故。

第二十五條裝置(包括零、配件)質量不良,造成行車事故時,由計畫技術部定性事故。

第二十六條因車輛構架、車軸、整體車輪、輪箍及車輛大部件如側架、搖枕斷裂,車軸冷斷造成行車事故時,根據質量保證期、使用壽命和斷口等情況分析斷裂原因,判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七條鐵路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按照鐵運公司績效管理規定和員工安全生產積分制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發生衝突,執行上級規定。

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基礎,推進安全風險控制管理,構建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告知體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告知「兩個體系」,將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充分識別和風險評價,針對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減少事故發生和降低事故損失的後果。形成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的安全風險管控辨識與告知程式,建立起逐級負責,層層有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使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告知成為管理層和操作層的自覺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車間所有崗位和工種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職業危險危害因素指可能造**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第五條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是指識別生產作業過程和場所中危險危害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判定其可能導致事故的種類和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因素以及防範措施,這一識別過程就是危險危害因素辨識。

第六條告知是告訴某人或某個組織知道某件事情。「告」是責任和義務,「知」是權利。本制度中告知是指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車間的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作業場所和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告知和安全風險控制及事故應急措施的制定。

(二)負建立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點和危險作業登記檔案,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和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如實告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可潛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

(三)定期組織單位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業務骨幹對本單位所有崗位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進行現場調查、辨識和告知。

(四)收集、彙總班組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結果,進行審核。

(五)對新裝置、新工藝、新技術、新流程等作業,單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先進行操作和掌握,以增強管理人員的實際操作經驗和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告知能力。

(六) 經常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會,對班組、崗位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對其管轄範圍內作業環境和工作崗位中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負有辨識的職責和對下屬如實告知的義務,對下屬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二)組織其下屬和員工對所從事作業崗位和作業場所的危險源點和職業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全面識別,確定出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制定出科學的、行之有效的防範措施。

(三)在安排工作和生產作業的同時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告知。

(四)對作業過程中新產生或發現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及時進行新的辨識,並將新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和辨識結果及時告知員工並上報所在單位。

第九條操作員工的職責:

(一)每名員工都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安全負責的態度,對所從事崗位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進行仔細全面的辨識。

(二)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告知要求,遵循「先辨識再告知後作業」的程式,嚴格執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四章辨識和告知程式

第十條班組長認真組織員工以填寫《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登記表》的形式,對本班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全面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出防範措施,並進行反覆討論交流,把最終的辨識結果上報車間。

第十一條車間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幹對本單位所有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的危險源點及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全面辨識,將辨識結果與班組員工填寫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登記表》的內容進行對比完善,以告知的形式詳實編寫本單位班組、崗位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書》。

第十二條車間將《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書》返回到各班組崗位,讓每一名員工簽字確認、執行,並製作告知牌懸掛在崗位醒目處。

第十三條班組每天都要利用班前會對當天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進行進一步的辨識,以《作業包》或《告知書》的形式進行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告知,遵循「先辨識再告知後作業」的作業程式。

第十四條班組要把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與告知作為交**、班前會、準備會和安全專題會的固定內容,堅持不懈的開展辨識和告知。

第十五條在進行重大危險作業和特種作業審批的同時,要進行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告知,並填寫《告知書》。

第十六條 《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告知書》的更新

(一) 每年一季度結合安全管理評審對各單位的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告知、風險控制措施進行重新確認並更新。

(二) 新施工專案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對新施工專案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並制定出防範措施進行告知。

(三)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進行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告知與風險控制評價工作:

1、當法律法規更新時;

2、當生產作業活動內容或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安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

4、當有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

5、其他情況需要時。

第五章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危害等級劃分

第十七條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危害等級表:

第十八條分級告知

ⅱ級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由班組長進行告知。

ⅲ級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由各單位安全員進行告知並監督檢查。

ⅳ級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由各單位主管領導進行告知並監督檢查。

ⅴ級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由安全管理部進行告知並監督檢查。

第六章考核

第十九條對在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中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集體負責和對辨識有獨到見解的人員、班組,依據安全專項考核辦法進行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條對於辨識不清,辨識不全,對應相應等級未進行告知而造成事故苗子或事故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表一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登記表

辨識評價部門評價人評價時間: 年月日

表二重大危險原始檔

建檔單位建檔時間: 年月日

表三現場作業告知書

告知單位告知時間: 年月日

作業單位主管審核單位:

表四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告知書

同志: 您是鐵運公司單位)員工,從事工種(工作)。您所在的工作崗位和作業現場當中存在諸多危險危害因素,這些危險危害因素會對您的身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現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您,請您按照告知書的要求,認真做也好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您和您同事的安全。

一、 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

二、 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鑑於以上危險危害因素的存在,根據鐵運公司《職業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告知制度》的要求,您在具體工作當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被告知人:(簽字

告知時間

告知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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