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2021-12-21 02:28:15 字數 1856 閱讀 1248

第一章總結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 、 《 、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技術操作規程》 、 《 等有關的國家技術政策、 質量標準及上級頒發的各種規定, 進一步加強我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更好地為煤礦生產建設服務,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 各專業管理機構、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把生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第三條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總經理領導以下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四條總經理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負全面責任,副總經理對分管範圍的生產技術管理負行政領導責任, 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技術管理工作,副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的技術工作負責; 區隊技術員負責本隊所管轄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在搞好技術管理的同時,協助區隊長搞好生產管理。區隊長必須保證區隊技術員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圍繞生產積極開展技術工作,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必須明確職責範圍和技術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各級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和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和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生產技術人員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技術人員要不斷創新,積極鑽研業務,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斷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針對我礦安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為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的發展盡職盡責,多做貢獻。

第八條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簡稱作業規程和規程) 、單項工程施工設計以及各類施工是煤礦生產活動中的法規檔案, 是加強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強化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設計、規程、措施的編制依據

第九條礦井設計、作業規程、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及施工措施的編制,都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上安全法》《煤礦 、 、 安全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礦 、 、 、 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等技術政策、質量標準化及上級頒發的各種技術要求、安全規定為依據。

第十條礦井單項工程施工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在編制前都必須編制地質說明書, 並以批准的地質說明書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礦井單項工程設計、 採掘工作規程及各項施工措施的編制, 必須以批准礦井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採區設計、地質說明書為依據。

第十二條各項工程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在編制時應盡量採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和先進的裝置、材料,採掘作業規程中選定的支護方式要以礦壓觀測資料為依據。編制前, 還必須參照相同地質條件開採區域的生產實踐, 並廣泛徵求有實踐經驗的管理、技術、安監人員和老工人的意見,以確保所編制的設計、規程和措施能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章審批要求

第十三條在會審、審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之前,有關領導要深入生產地點,對生產作業現場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安全技術措施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採區設計、工作面設計及同步完成的機電、通風設計,採掘作業規程編好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 排程、 地測、 通風、 機電、安監、煤質等有關科室科長和生產區隊隊長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

第十五條生產、掘進、通風、機電、地測、安監等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審批各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工程設計圖紙、 系統報表及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採、掘、機、運、通、地質、測量、煤質、安監等業務部門主管科長或主管工程師負責審查、 修改各分管業務範圍內的設計圖紙、系統報表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施工中地質條件變化時, 必須有經總工程師或由其授權的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的補充措施。

第十八條總工程師負責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採掘作業規程的複查, 每月召開一次技術措施審定會議,並提出複查和實施意見。

第十九條堅持『一工程一措施』作業制度,消除萬能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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