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2021-12-23 18:01:57 字數 1516 閱讀 1484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是指在承包單位按規定自檢的基礎上,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試驗檢測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指定單位進行試驗。

一、見證試驗範圍:

1.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砂漿試件;

2.用於結構工程的主要受力鋼筋;

3.用於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質量;

4.石材幕牆、玻璃幕牆、鋁合金窗、塑鋼窗材料試驗;

5、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認為必要的其它試驗專案。

二、見證要求:

1.見證試驗室必須通過省(或省以上)技術監督局對計量(cma)和質量(cmc)認證,並且有省(或省以上)質監部門頒發的乙級(含乙級)以上試驗檢測資質證書的試驗室。

2.見證人必須持有試驗檢測資格證書,見證人對見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3.試樣或其包裝上應作出標識、封。標識和封應標明樣品名稱、樣品數量、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並有取樣人和見證人簽字。

4.承擔有見證試驗的試驗室,在檢查確認試樣上的見證標識、封無誤後方可進行試驗,否則應拒絕試驗。

5.見證試驗報告單必須由見證人簽名蓋章,而且加蓋「見證試驗」專用章。

三、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程式明確如下:

1、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定義: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是指在監理單位見證員見證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有關建築材料,由施工單位專職材料試驗人員-取樣員在現場取樣或製作試件後,送至符合資質資格管理要求的試驗室進行試驗的乙個程式。

(1)見證取樣涉及三方行為:施工方,見證方,試驗方。

(2)試驗室的資質資格管理:①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cma章,即計量認證,1年審查一次);②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具有資質證書。

2、見證人員必須取得《見證員證書》,且通過業主授權,並授權後只能承擔所授權工程的見證工作。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建築材料,必須按規範要求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試驗報告納入質保資料。

3、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程式:

(1)取樣:施工單位:材料取樣和試件製作;見證人人員:① 對材料取樣和試件製作見證;② 在試件或其包裝上作標記;③ 填寫《見證記錄臺帳》。

(2)送檢:取樣後將試件從現場移交給試驗單位的過程。

(3)試驗報告:五點要求:① 試驗報告應電腦列印;② 試驗報告採用省統一用表;③ 試驗報告簽名一定要手籤;④ 試驗報告應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統一格式;⑤ 註明見證人的姓名。

(5)報告領取:第一種情況: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 第二種情況: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在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報告中,試驗室應在報告備註欄中註明見證人,加蓋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不得再加蓋「僅對來樣負責」的印章,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情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加倍取樣複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式來執行。未註明見證人和無「有見證檢驗」章的試驗報告,不得作為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材料進場要登記臺帳,見證取樣送檢試驗記錄要登記臺帳。

自檢頻率和數量要按相關規範要求執行。 本制度自工程開工即日起實施

重慶渝發建設****

萬科城三、四期專案部

2023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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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程式 1 取樣 施工單位 材料取樣和試件製作 見證人人員 對材料取樣和試件製作見證 在試件或其包裝上作標記 填寫 見證記錄臺帳 2 送檢 取樣後將試件從現場移交給試驗單位的過程。3 收件 4 試驗報告 五點要求 試驗報告應電腦列印 試驗報告採用省統一用表 試驗報告簽名一定要手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