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鎮中心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辦法

2021-12-24 17:50:01 字數 2839 閱讀 2252

考核辦法

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進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順利實施,正確評價教職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業績,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教人發[2008]15號)、《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09]144號)和《木壘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木教字(2010)4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1章考核物件和原則

第1條考核物件為在編在崗的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和工勤技能工作人員。

第2條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專業技術崗位與工勤技能崗位人員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方法應符合相應崗位工作特點,有利於激勵工作人員提高政治素質、職業道德修養、業務水平,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服務。

第2章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

第3條考核要突出對品德、能力、知識、業績等方面的要求,具體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和工作績效。

職業道德:包括政治表現和師德師風。對於教師主要考查執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情況。

工作表現:包括工作態度、業務能力、研究能力。對於教師主要考查教學能力、研究能力及履行《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義務的情況。

工作能力:勝任各崗位的能力。

工作績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時效、質量、取得效益及業務發展。對於教師主要考查教學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專業發展以及出勤情況。

第4條以履行各級各類崗位職責的情況為考核標準。承擔班主任工作的教職工,還須參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班主任津貼的依據。教輔人員的考核要依據上級部門分配的工作完成情況而定。

第5條績效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表現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全面完成工作任務合格:表現較好,全面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合格:表現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現差,不能履行聘任崗位職責,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有第八條所列的情況。

聘任在不同崗位等級的教職工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對於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標準應有不同要求。對於考核為優秀的教職工,在績效工資的發放上應高於津貼的30%。對於考核為合格的教師績效工資基本保持工資津貼的30%,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教師績效工資要低於津貼的30%。

考核為不合格的教師無績效工資。

第6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年度考核結果不能評為優秀:

(1)不能認真履行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

(2)有違反規定的辦學行為的有關責任人。

(3)出現一般責任事故的。

(4)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乙個月的。

(5)學年度績效考核中,綜合評價獲得「不合格」評價在30%以上的。

第7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

(1)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行為的。

(2)在工作日期間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有償培訓,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或培訓,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時間從事有償家教或未經學校同意從事兼職等活動影響本職工作,情節嚴重的。

(3)出現嚴重責任事故的。

(4)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生利益的。

(5)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6)拒不接受培訓、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學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務,情節嚴重的,影響學校工作大局的。

(7)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

第3章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8條平時和定期相結合,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單項與綜合相結合。考核要充分聽取本人、其他教師以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具體可採取自評、其他教師和相關人員測評等方法。

第9條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學年度考核、日常考核隨時進行,學年度考核在每學年未進行。日常考核時學年度考核的基礎。義務教育學校以學年度考核為主,其考核結果是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10條學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1)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2)教職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述職,進行無記名考核測評,由考核小組聽取其他教職工和有關人員意見,根據考核情況和被考核人的總結,寫出考核評語,並提出考核建議等次。

(3)將考核結果在學校教職工大會上予以公示,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不滿意的,考核小組可以出具情況說明,連同考核登記表一併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教職工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再接到考核結果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小組申請複核。考核小組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教職工本人。如對複核意見有異的,可在接到複核意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章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根據上級領導部門的要求,經東城鎮中心校黨總支研究決定,成立中心校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組**員如下:

組長:林德虎(東城鎮中心校黨總支書記兼校長)

副組長:李培奇(東城鎮中心校黨支部書記)

成員:王建峰(東城鎮中心小學校長)

恩特馬克(武警春蕾學校校長)

唐海紅(東城鎮幼兒園園長)

邢志峰(東城鎮中心校政教主任)

俞天生(東城鎮中心校會計)

楊士軍(東城鎮中心校教務主任)

第13條考核小組的職責: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學校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校考核工作。

三、審核教務處、政教處或學校中層領導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受理教師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複核申請。

第十四條參加考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考核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根據考核結果分析學校教職工隊伍現狀,總結經驗,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報送教育局。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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