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中的強制性條文總結

2021-12-26 11:38:21 字數 2321 閱讀 8784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必須設定熱量計量裝置,並具備室溫調控功能。用於熱量結算的熱量計量裝置必須採用熱量表。

6.1.6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定排鳳系統:

1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後能引起燃燒或**時;

2 混合後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3 混合後易使蒸汽凝結並聚積粉塵時;

4 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裝置;

5 建築物內設有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 有防疫的衛生要求時。

6.3.2 建築物全面排鳳系統吸鳳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於房間上部區域的眼風口,除用於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於0.4m。

2 用於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肘,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於

3 用於排出密度大於空氣的有害氣體時,位於房間下部區域的排風口,其下緣至地板距離不大於0.3m。

4 因建築結構造成有**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定導流設施。

6.3.9 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事故通鳳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定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事故通鳳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地點分別設定;

6.6.13 高溫煙氣管道應採取熱補償措施。

6.6.16 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線等,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也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空調機房。

7.2.1 除在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可使用熱、冷負荷指標進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對空調區的冬季熱負荷和夏季逐時冷負荷進行計算。

7.2.10 空調區的夏季冷負荷,應按空調區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7.2.11 空調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末端裝置設有溫度自動控制裝置時,空調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按所服務各空調區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3 應計入新風冷負荷、再熱負荷以及各項有關的附加冷負荷。

7.5.2 凡與被冷卻空氣直接接觸的水質均應符合衛生要求。空氣冷卻採用天然冷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 使用過後的地下水應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並不得造成汙染。

7.5.6 空調系統不得採用氨作製冷劑的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

8.1.2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採用電直接加熱裝置作為空調系統的供暖熱源和空氣加濕熱源:

1 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非常小,且無法利用熱幫浦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熱源的建築,當各季電力**充足、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且電鍋爐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時;

2 無城市或區域集中供熱,且採用燃氣、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的建築;

3 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直接電熱用量需求的建築;

4 每季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要求較高的建築。

8.1.8 空調冷(熱)水和冷卻水系統中的冷水機組、水幫浦、末端裝置等裝置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其額定工作壓力。

8.2.2 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空調系統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得超過 1.

1。8.2.5 採用氨作製冷劑時,應採用安全性、密封效能良好的整體式氨冷水機組。

8.3.4 地埋管地源熱幫浦系統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通過工程場地狀況調查和對淺層地能資源的勘察,確定地埋管換熱系統實施的可行性與經濟性;

8.3.5 地下水地源熱幫浦系統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應對地下水採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確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且不得對地下水資源造成汙染。

8.5.20 空調熱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空調熱水管道利用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定補償器;

8.7.7 水蓄冷(熱)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 蓄熱水池不應與消防水池合用。

8.10.3 氨製冷機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氨製冷機房單獨設定且遠離建築群;

2 機房內嚴禁採用明火供暖;

3 機房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同時應設定事故排風裝置, 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少於 12 次,排鳳機應選用防爆型;

8.11.14 鍋爐房及換熱機房,應設定供熱量控制裝置。

9.1.5 鍋爐房、換熱機房和製冷機房的能量計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計量燃料的消耗量;

2 應計量耗電量;

3 應計量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

4 應計量補水量;

9.4.9 空調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並應設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妒裝置;電加熱器必須採取接地及剩餘電流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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