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是「白用期」

2021-12-27 20:05:24 字數 1398 閱讀 5013

違法行為之一

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首先要分清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進行了解的時期。時間、待遇由相關法律規定。

實習期,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時間和待遇由雙方自行約定。

有些單位誤以為試用期就是實習期,還有的單位只和勞動者籤「試用期合同」,等試用期結束才籤正式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hr顧問說,《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不可單獨簽訂;

勞動合同期限決定了試用期的長短;合同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行為之二

試用期工資隨意約定

有些缺乏法律意識的用人單位會以試用期為藉口,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或是隨意壓低試用期工資。這些做法也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hr顧問說,《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因此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藉口不繳社會保險金。

違法行為之二

試用期隨意辭退

對待使用期限內的員工,有單位甚至一語不合,就跟員工說「明天你不用來了」。試用期能說分手就分手嗎,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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