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2022-01-04 13:25:51 字數 1556 閱讀 234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小型電器的管理,提高小型電器的使用壽命,特製《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一條組織體系

組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機電副總、機電科長;

成員:機電科及採煤隊、掘進隊、機運隊、通風隊主管隊長和技術員。

第二條部門職責

( 一) 機電科職責

1、機電科負責對全礦《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執**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機電科對有違反《小型電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有處罰的權力。

3、機電科負責對全礦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通報。

(二)採煤隊職責

1、採煤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及規程的貫徹和學習工作。

2、採煤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執**況的監督和檢查。

3、採煤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掘進隊職責

1、掘進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及規程的貫徹和學習工作。

2、掘進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執**況的監督和檢查。

3、掘進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機運隊職責

1、機運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及規程的貫徹和學習工作。

2、機運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執**況的監督和檢查。

3、機運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工作。

(五)通風隊職責

1、通風隊負責本隊《煤礦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及規程的貫徹和學習工作。

2、通風隊負責本隊《煤礦小型電器管理制度》執**況的監督和檢查。

3、通風隊負責本隊小型電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工作。

第三章其它要求

第一條、 各單位按照礦用小型電器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小型電器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條各單位對井下所需要領的小型電器,必須申報機電科經同意並簽章後,**部門方可發放。

第三條各單位對井下所增設的小型電器,必須經過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員或本單位小型電器管理員檢查,從零部件、密封、接線工藝確認符合完好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條小型電器管理員必須經常深入井下,掌握全礦小型電器的使用數量及完好狀態,如發現不合格或失爆現象責成各單位及時處理。

第五條各單位對井下所撤下來的小型電器,必須做到不缺件、防爆面無鏽蝕,接線柱上的彈墊,平墊齊全,達到完好要求入庫存放以備用。

第六條各單位的裝置員必須兼管小型電器,從數量狀態上要掌握,必須與機電科所管的小型電器相符,同時做到帳物兩對口。

第七條機電科要對小型電器進行登帳管理,各單位對自己使用的小型電器也要建帳管理。沒有實行建賬管理的單位罰隊長50元∕次,罰機電隊長100元∕次;建賬不完善的單位罰隊長20元∕次,罰機電隊長50元∕次。 第七條井下小型防爆電器裝置的安裝執行、維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效能的各項要求,防爆效能達不到要求的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七條對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小型電器失爆的,按《防爆電氣裝置管理檢查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螺栓連線達不到《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要求一處罰款20元。屬電氣裝置緊固造成失爆一處罰款100~2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自發行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為機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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