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2022-01-13 05:19:31 字數 4236 閱讀 7284

1. 目的

為規範江蘇華電儀徵熱電****一期(3×200mw級燃機聯合迴圈供熱機組)工程(以下簡稱「一期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工作,使設計變更工作嚴格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江蘇華電儀徵熱電****一期(3×200mw級燃機聯合迴圈供熱機組)工程專案設計變更全過程管理。

3. 規定

3.1 施工圖是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檔案全面負責。

3.2 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深度和程式進行施工圖設計,要貫徹落實下列檔案內容:

a) 可研、初步設計、司令圖設計審查意見及各種專題報告審查、審批意見.

b) 批准的初步設計及審批意見。

c)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簽發的會議紀要和有關批復檔案。

3.3 開工前,專案法人單位、監理單位必須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交底,並會同施工單位按施工圖紙會審制度進行圖紙會審,會審發現的問題,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

3.4 所有的變更必須由監理、專案法人單位、設計等單位進行會簽,並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檔案。

3.5 各參建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變更嚴格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確保工程質量。

3.6 凡違背了3.2條中所列的施工圖設計依據性檔案、初步設計中漏概算的專案及施工期間對設計單位提交的施工圖的任何變動、補充,包括設計變更和變更設計(工程聯絡單),都屬於變更。

為方便管理劃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一般變更和小型設計變更四類,實行分類管理。

3.7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重大變更

a) 與批准的初步設計相比,改變建設標準或建設規模、改變原設計使用用途,修改批准的可研、初步設計原則。

b) 修改司令圖審查意見。

c) 違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簽發的設計協調會、審查會紀要和有關批復檔案原則。

d) 主要附屬、輔助裝置代用(國產改進口、進口改國產等)。

e) 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和裝置費,下同),在50萬元及以上。

3.8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較大變更

a) 輔助裝置和裝置性材料代用;設計錯誤;為改進執行和檢修條件、系統優化,或改進施工方案而變更裝置、管道布置或工藝系統。

b) 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0萬元及以上,但不超過50萬元的專案。

3.9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一般性變更

a) 一般性裝置性材料代用;設計差錯;為改進執行和檢修條件、優化系統,或改進施工方案而變更的一般性裝置布置或工藝系統。

b) 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萬元及以上,但不超過20萬元的專案。

3.10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小型變更

a) 不涉及變更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不影響整潔美觀,變更內容同一般變更,(包括增補或修改施工詳圖、修改尺寸、孔洞或預埋件差錯、電氣專業二次迴路和熱工專業控制迴路的一般性修改等)。

b) 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萬元及以下的專案。

4. 變更的簽發原則

4.1 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公司、法人單位、設計單位共同會簽,經過確認和審批後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並由專案法人單位或監理單位辦理簽發手續,及時發至各有關單位付諸實施。

4.2 變更簽字各方責任為:

a) 設計單位:對變更內容的必要性、技術合理性及變更費用、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全面負責。

b) 設計監理單位:負責對變更內容技術上的合理性、經濟性、必要性、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進行審核、確認。

c) 施工監理單位:對變更內容的可行性進行確認,並負責安排施工措施及施工進度調整,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理,簽注實施監理意見,對發生費用的變更在結算中予以受理。

d) 施工單位:確認並接受變更內容,要求文字和附圖表達完整,對變更可行性負責,並組織實施。

e) 法人單位:審核、確認變更內容、變更費用,並對變更技術上的合理性、經濟性、必要性、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負責,對發生費用的變更在結算中予以受理。

4.3 凡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的,要及時簽發。

4.4 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變更以後所產生的影響(工期延誤、施工單位索賠等),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4.5 某一原因或某一專業引起其他專業的變更,要合併一起考慮全部變更費用及其造成的影響再進行變更的決策。

4.6 法人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和安全,一般不再進行變更要求。

4.7 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檔案應包括變更依據、方案論證、施工圖、裝置材料清單、變更概預算等。

4.8 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4.9 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裝置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4.10 涉及到費用的變更要由設計單位按規定出具詳細的預算,列明建築費、安裝費、裝置費等,沒有預算的變更不得簽發。

4.11 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或只做定性說明的變更。

4.12 原設計圖紙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

4.13 不發生費用的變更,應註明"不發生費用"字樣。

4.14 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變更,審批程式相同,但應註明原因。

4.15 凡是沒有經過監理工程師和專案法人單位認可並簽字的變更一律無效。

4.16 屬變更削減的內容、合理化建議也按照上面的程式辦理。

5. 變更的實施及費用處理

5.1 強化變更的事先控制,通過有效的圖紙會審來降低變更發生的費用。

5.2 對變更進行閉環管理,設計變更實施後,要及時進行驗收確認。

5.3 每月月末要對本月發生的變更費用進行統計,並報華電集團公司備案,對變更進行動態管理。

5.4 經過批准的設計檔案是施工重要依據,施工單位必須按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存在差錯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停止施工,報告本單位技術負責人,並按程式辦理變更單後再進行施工。

5.5 由於施工方面的原因,如合理化建議、修改施工方案、材料代用等,需由施工單位先提出工程聯絡單,並徵得設計、法人單位、監理的認可,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

5.6 法人單位提出的變更要求,要先與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討論,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檔案,各方簽字後方可實施。

5.7 重大變更經法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5.8 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設計單位要對圖紙的完整性負責,並依據變更檔案在竣工圖設計中對原圖紙進行修改。

5.9 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變更費用中要扣除原設計相應的概算費用。

5.10 若原設計已經實施,且發生了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等費用時,除考慮原設計所包含的相應費用外,在變更實施前要對已發生的費用進行簽證確認。已拆除的材料、裝置、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專案法人單位**,或與施工單位協商進行作價處理,並從變更費用扣除能繼續利用的裝置、材料費用。

5.11 變更單中費用的計算方法要在合同中進行規定。

5.12 屬變更削減的內容,若施工單位拖延,監理單位可督促其執行或採取措施直接發出削減費用結算單。

5.13 由於設計變更造成的增減費用、工期延誤或延期索賠及相關費用的支付,由監理工程師和專案法人按照合同中規定進行處理。

5.14 凡施工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而進行的擅自變更或由於施工單位施工不當、施工錯誤、不按正確的設計施工而造成的變更及返工浪費,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施工單位承擔。

6. 考核與獎懲

6.1 設計變更實行定額管理,變更費用控制定額由華電集團公司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制定。

6.2 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費用定額及相關的考核、獎懲辦法在設計合同中明確。

6.3 專案法人單位控制的設計變更費用總額在華電集團公司工程管理考核辦法中明確,並按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6.4 由於監理公司責任造成損失的,按監理合同中的規定扣減監理費用。

6.5 由設計單位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發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專案法人向設計單位進行索賠。

6.6 對不執行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設計單位、監理公司,專案法人單位要根據合同中的獎懲條款進行處罰。

6.7 凡施工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而進行的擅自變更或由於施工單位施工不當、施工錯誤、不按正確的設計施工而造成的變更及返工,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應進行反索賠。

6.8 法人單位在對外簽定施工、設計、監理等合同時,應參照本辦法將變更的管理要求寫入合同中。

7. 附表

附表一設計修改通知單報審表

附表二工程設計變更申請表

附表一設計修改通知單報審表

錶號:編號:

本表一式四份,建設單位、專案監理部、設計單位、承包商各存乙份。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對工程施工圖的管理,合理控制設計變更,減少因設計變更帶來的造價增加或延誤施工工期,保證完成專案目標,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各類工程施工工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第3條設計變更的分類 設計變更分為現場變更和技術變更兩類。1 凡由施工工藝 工序所引起的變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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