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稱競聘量化評價表

2022-01-15 02:30:05 字數 3341 閱讀 3390

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發展**課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中小學教育教學研究工作,加強和規

範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國家和我省研究課題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發展**課題(以下簡稱「課題」)必須堅持為我省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服務的原則,圍繞當前教育教學及教育管理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鼓勵教師積極開展微型課題的研究。

第三條課題申報面向全省,接受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不含技工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申報。堅持面向一線教師,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同等條件下向農村教師傾斜。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課題組織申報、立項評審、實施管理。福建省教育廳人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相關組織或團體進行專案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設區市教育局、各相關學校應明確具體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本地區或本校課題研究工作。

第六條組建專案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必須是省內課題研究方面的知名專家,且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其職責為評審申請課題,參與專案檢查、成果鑑定與推廣工作等。

第三章課題類別和選題

第七條課題分為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專項課題。專項課題以委託研究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選題必須符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體現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學實踐研究、實證研究和應用研究為重點,重視課堂教學問題研究,支援成果開發與推廣研究,鼓勵跨學科深層次的綜合性研究。

第四章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課題申報立項採用教師自主選題、個人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援的辦法確定。

每年組織一次課題申報和評審。一般在當年12月份受理課題申報,次年進行評審。申報者可結合實際自行設計課題名稱和研究內容。

第十條每個申報的課題須設一名主持人,一般課題核心成員不超過3人、重點課題和專項課題不超過5人(含主持人)。鼓勵跨學校組建課題組。

申報課題的主持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良好,創新意識和科研能力比較強,具有承擔實質性研究任務,負責課題組織與實施的能力。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重點課題、專項課題主持人須具有副高階及以上職稱。

(三)教學研究方面的課題,所任教學科和研究學科應一致。

(四)不得同時申請或承擔兩項以上(含兩項)課題。正在執行尚未結題驗收的課題申報人不得申報新課題。

第十一條課題申報人應在做好前期研究準備工作的基礎上,認真如實填寫課題申報書。通過初審的,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須對申報書實行全面審核,對申報人的政治表現、業務能力和科研水平簽署明確意見,並加蓋學校(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課題評審工作實行專家評審制,每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部分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進行課題評選。評審的主要標準與原則包括:

(一)具有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

(二)研究方向正確,研究內容明確、思路清晰,論證充分,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三)成員年齡、職稱等結構合理,且對該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一定的相關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資料準備。

第五章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課題研究實行主持人負責制。主持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盡快確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課題研究過程中,一般以主持人所在單位進行管理為主。省教育廳可對課題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課題研究專案自批准之日起,原則上應在2年內完成,允許提前結題。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須報省教育廳批准。

第十五條課題研究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換課題主持人或改變申報表中的課題名稱、成果形式等主要內容。

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主持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課題事項變更表,經所在學校(單位)簽署明確意見,報省教育廳備案:

(一)對計畫階段性目標的調整;

(二)對課題內容、進度的重大調整;

(三)主持人工作單位變更;

(四)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

(五)因故中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題。

第十六條課題研究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研究難以進行的,應予中止或撤銷:

(一)課題立項後,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課題研究實施過程中,主持人因長期出國、工作變動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明顯不能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課題研究主持人或課題研究方向的;

(四)因課題組成員內部發生矛盾,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的。

被撤銷專案的主持人2年內不得申報新課題。

第六章資助經費

第十七條福建教育雜誌社每年出資100萬元,設立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小學教育教學課題研究由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發展**資助。

第十八條課題資助的標準分別為一般課題3000元、重點課題5000元、專項課題10000元。鼓勵學校(單位)予以適當經費配套。

第十九條課題資助經費撥到課題主持人所在學校(單位)的銀行帳戶,實行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權歸課題主持人。課題主持人所在學校(單位)負責監督檢查。課題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

(一)資料費。指開展課題研究所需的資料蒐集、影印、拷貝、謄錄、翻印、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二)國內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課題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準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小型會議費。指為完成課題必須舉行的專題研討、成果評審鑑定驗收等小型會議費用;

(四)課題研究實驗費;

(五)課題研究成果發表、出版資助。

第二十條省教育廳根據有關規定對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及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經費或管理不善等情況,將對有關責任學校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理直至終止專案,情節嚴重者,應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課題經費的使用情況,在課題結題時,由課題主持人所在學校(單位)財務部門編制決算報告,與結題報告一併上報。撤銷或中止的課題專案,資助經費由省教育廳收回。

第七章專案結題、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第二十二條課題的最終成果形式包括研究報告、學術論

文(論著),以及課程教學產品和相關制度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課題研究完成後,專案主持人須填寫結題報告書,並附上發表的有關**、專著、成果評議等研究成果,經課題主持人所在學校(單位)審核後報省教育廳。

第二十四條課題研究成果發表時須標註「福建省中小學教師發展**資助」(課題編號

第二十五條正式出版和發表的專案成果可免於鑑定,委託研究專案成果需有委託部門或單位提供的評價結題證明。課題研究成果申請鑑定或評審按國家和省有關成果鑑定以及評審辦法進行。

第二十六條學校(單位)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支援研究成果的公開出版和發表。

第二十七條省教育廳組織對課題研究優秀成果進行評選和表彰,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福建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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