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區裝置管理制度

2022-02-23 06:31:24 字數 2379 閱讀 3270

1.目的

為了科學地管理好公司的裝置,使裝置的維護管理工作有組織、有計畫、有原則、有標準、有規程地進行,以達到裝置的使用壽命長、綜合性能高和適應生產發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合於山西華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光公司)氨區所有裝置的管理控制和維護保養全過程。

3.職責

氨區管理人員負責氨區範圍內所有裝置的歸口管理和統一計畫安排,建立和完善氨區裝置各項管理制度,對氨區執行、檢修維護過程實施監督考核。

氨區執行人員要熟練掌握氨區裝置執行規程及工藝流程;熟知氨區工作的安全常識;掌握液氨的物理、化學性質;懂得氨氣洩露後的處置措施;做好氨區安全管理、生產執行管理和防火工作,嚴格按照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實施導則》檢查表,定期檢查保證氨區安全穩定執行。

氨區檢修人員要熟練掌握氨區裝置檢修規程及工藝流程;熟知氨區裝置工作原理;掌握液氨的物理、化學性質;懂得氨氣洩露後的處置措施;做好氨區裝置的日常維護及檢修,保證氨區裝置安全穩定執行。

4.氨區裝置管理規定和考核辦法

4.1氨區裝置購置規定

根據實際生產需要,氨區各執行、檢修單位提出裝置、設施、原材料等物資購置計畫,上報華光公司裝置管理部或發電執行部。

華光公司裝置管理部、發電執行部根據執行、檢修單位提出的物資購置計畫,按照公司備品備件管理制度進行購置。

4.2裝置台賬檔案的規定

裝置管理部負責建立裝置明細台賬,裝置臺帳資料報含裝置名稱、規格/型號、製造廠商名稱、出廠編號、使用日期、使用單位等內容。

4.3裝置編碼規則

裝置編號以國家機械第一工業部的「裝置統一分類及編號目錄」

進行編號。

4.4裝置的使用

4.4.1新上崗、轉崗的裝置操作工在使用裝置前,使用單位必須對其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要求。

4.4.2操作工必須按要求執行本制度相關保養規定。

4.4.3操作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特殊工種需持國家勞動或安監部門認可的上崗證。

4.4.4對任何裝置未經批准,不允許超載、超範圍使用,不帶病運轉。有故障及時通知專業維修人員,不允許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

4.4裝置的維護保養

4.4.1裝置投入使用後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執行、檢修維護人員根據華光公司執行、檢修維護標準定期對氨區裝置進行點檢,填寫點檢卡並簽名。

如在點檢過程中發現問題,按華光公司缺陷管理制度執行。

4.4.2每週

二、周五對氨區衛生進行一次全面打掃。

4.5裝置的維修

4.5.1氨區裝置在執行過程中或日常點檢時發現故障,由執行單位填寫裝置缺陷上傳mis。

4.5.2維護單位接到裝置缺陷通知後,須立即到現場處理,根據裝置缺陷類別,在規定檢修時間內消除缺陷。

如不能立即修復的,需告知執行單位及裝置管理職能部門原因及具體修復時間,以便採取臨時措施。

4.5.3裝置缺陷處理完畢,檢修維護人員通知執行人員申請驗收。檢修維護人員應及時將維修內容記錄在裝置檢修台賬上。記錄內容應包含故障原因、維修方法、維修工時等。

4.6裝置的封存與啟用管理

4.6.1對長期閒置或預計乙個月以內暫不使用的完好裝置,由執行單位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由裝置管理部核實,經部門主管批准後方能進行封存。

4.6.2凡申請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做醒目標識。對於已經損壞的裝置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方可封存。

4.6.3對於批准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封存。防護內容包括塗刷防鏽油、加註潤滑油、切斷電源、並做好防潮、防塵、防水等措施。

4.6.4當封存裝置需要啟動時,經裝備部驗收確認狀態良好,方可使用。如有故障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

4.6.5裝置封存期間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負責。

4.7裝置報廢管理

4.7.1裝置報廢標準

(1)裝置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精度和效能達不到技術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過高。

(2)技術落後,能耗高,效率低,國家已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裝置。

(3)因生產轉型,永不使用且無法改造使用的裝置。

(4)經鑑定因質量問題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過高的。

4.7.2報廢裝置的鑑定與批准

(1)凡需要報廢的裝置由執行單位填寫《裝置報廢單》經部門主管批准後報送裝置管理部。

(2)由裝置管理部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鑑定並在報廢申請單上簽署意見。

(3)經過鑑定確需報廢的裝置由裝置管理部將《裝置報廢單》報總經理審批。

4.7.3報廢裝置的處理

(1)裝置經批准報廢後,使用單位將此裝置移交裝置管理部由裝置管理部辦理報廢手續。

(2)報廢裝置一律由裝置管理部處理。經批准報廢的裝置不得在使用部門暫放,確需暫放的需經使用部門主管同意。

(3)為充分利用報廢裝置殘值,可由裝置管理部拆卸有用部件作為同類裝置的維修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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