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高架站抗震設計的幾個問題與建議

2022-03-02 19:58:05 字數 4939 閱讀 4066

[摘要]目前,我國有關規範對於「建-橋結合」結構型式的地鐵高架站抗震設計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區。論述了抗震設計有關問題,並提出了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以供推動、完善設計規範體系。

[關鍵詞]高架結構; 容許應力法; 抗震概念設計; 延性設計; 效能設計

1「建-橋結合」的結構型式及相關規範的規定

《地鐵設計規範》( gb50157—2003)[1]第 9. 1.1 條和新修訂《地鐵設計規範》( 2009 年 10 月徵求意見稿)[2]第 12. 1. 1 條均規定,車站高架結構中軌道梁、支承軌道梁的橫樑、支承橫樑的柱等構件及柱下基礎的結構設計,均按現行鐵路橋涵設計相關規範( 以下簡稱「橋規」) 執行。高架結構中其他構件的設計應按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 gb50011—2001) ( 2008 年版) ( 以下簡稱「建規」) 執行。即承受列車移動荷載的構件,按「橋規」設計; 不承受列車移動荷載的構件,按「建規」設計。

因此,業內習慣上依據這兩類構件組成的結構是否獨立( 兩者間設定防震縫) ,將車站結構型式分為「建-橋分離」式和「建-橋結合」式兩類。前者是獨立的建築結構、橋梁結構,最多是基礎合一; 而後者一般是多數構件按橋梁結構設計,少數構件按建築結構設計的框架結構或框支框架結構,設計複雜,為本文討論的物件。

如圖 1 所示為典型的「建-橋結合」路中高架車站橫剖面,軌道梁與軌道層的橫向框架梁整澆。也有的型式是將工廠預製的簡支軌道梁,通過橋梁支座,架於車站橫向框架梁上,這種型式受力分析簡單,車站站台層層高較大,可更換支座,但在車站內部,更換支座往往因空間狹小而比較困難,非本文討論的物件。

按前述規範要求,站台層和站台屋蓋結構按照「建規」設計,對於軌道層和站廳層的縱向框架梁,看似不在上述規範規定的按照「橋規」進行設計的範疇內。而對於整體現澆的框架結構,這樣設計顯得不倫不類,也不便執行。因此業內除了對站台層和站台屋蓋結構按照「建規」設計外,站台以下部分均按「橋規」進行設計。

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筆者理解,是因為地鐵規範是基於橋梁結構理論而制定的。

對於**作用的計算,《地鐵設計規範》( gb50157—2003) 第 9. 2. 19 條和新修訂《地鐵設計規範( 2009 年 10 月徵求意見稿) 》第 12. 3. 18 條均規定,按照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 gb50111—2006) 執行。但該規範的有關條款,並不能完全指導設計,論述見下文第 3. 1 條。

2抗震設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 「橋規」規定的**作用計算方式,不適合「建-橋結合」框架結構,設計標準不便於對應,未體現強剪弱彎、強柱弱梁、強節點弱桿件等抗震設計基本概念; 2) 兩類規範體系,劃分的場地土類別有差異,則計算的**作用有差異; 3) 容許應力法不便於空間結構的整體分析; 4) 對於重要構件的延性設計要求過於簡單等。

3對相關問題解決方法的建議

3. 1關於**作用計算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方式,以

及有關建議**作用反應譜,橋規和建規是完全一致的,儘管表達方式不同。橋規以動力放大係數 β( 單質點的最大絕對加速度與地面最大加速度的比值 β)表述,稱為動力係數反應譜曲線,或 β 譜曲線[3]。而建規採用相對於重力加速度的單質點絕對最大加速度———**影響係數 α 表述,稱為 α 反應譜[4]。

兩者之間存在關係: α = κβ,其中 κ 為地面運動的最大加速度與重力加速度的比值。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gb50111—2006)( 2009 年版)[3]第3.0.3 條、7.1.2 條規定,用多遇**進行墩身及基礎的強度及穩定性驗算; 用設防烈度**計算橋梁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的連線強度; 用罕遇**進行鋼筋混凝土橋墩的延性及最大位移驗算。

然而,對於圖 1 所示的框支框架結構,如何應用規範? 顯然,規範不適合這種結構型式。那麼如何設計?

方法一,結合抗震設防分類進行**作用計算。 按《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 gb50223—2008)[5],地鐵高架站為重點設防類,且為框支框架結構,所以按照設防烈度( 中震) **進行**作用計算,按提高一度採取抗震措施,相應地採用極限概率理論進行構件截面設計。方法二,參照《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gb50111—2006) ( 2009 年版)[3],按照多遇**( 小震) 進行結構強度計算,按照設防烈度( 中震) **進行節點域設計,並按照罕遇**進行鋼筋混凝土橋墩的延性設計及最大位移驗算,相應地採用容許應力法進行構件截面設計。

然後,對兩種不同方式的計算結果,取不利值進行設計。

我們知道,我國的建築抗震規範是「三水準、兩階段」設計方法,中震是通過小震下**作用計算結合材料強度調整、構件內力調整,並且通過不同的調整係數融入了強剪弱彎、強柱弱梁、強節點弱桿件等抗震設計基本概念。因此,上述方法一,也就是按照現行建築抗震規範執行。需要強調的是,對如圖 1 所示的這種結構型式,需按照豎向構件不連續進行相應的內力調整。

3. 2注意結構的剛柔問題

當站台層設定於最上層時( 圖 1) ,一般採用輕鋼結構屋蓋,視野開闊、結構輕盈。因屋蓋鋼結構很柔,納入整體模型計算,第 1 週期會長很多,以結構柔的假象,致使計算**作用偏低很多,嚴重影響結構安全。不計入頂層屋蓋的結構時,計算剛度大,**作用也相應增大。

因此,對這類結構,屋蓋不納入整體模型計算,只按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分別輸入,另對柱腳的連線進行抗震驗算。對規範的要求,需理解其實質、靈活應用。

3. 3提高底層柱的延性

這類結構由於考慮汽車撞擊力、承受列車荷載等承載原因,致使結構偏剛,甚至於自振週期接近場地土的卓越週期,**反應甚大。如何提高結構,特別是底層柱的延性,尤為關鍵。因此底層柱可採用增設芯柱、加大柱體積配箍率等措施,如某專案底層柱按圖 2 設定芯柱。

3. 4關於場地土類別的劃分

鐵規、建規關於場地土類別的劃分,存在差異。鐵規是以計算深度範圍內的等效剪下波速來劃分,規範規定計算深度取地面或一般沖刷線以下 25m,並不得小於基礎底面以下 10m。而建規是依據計算深度範圍內各層土的等效剪下波速、場地覆蓋層厚度為準來劃分的,且計算深度取覆蓋層厚度和20m 二者的較小值。

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存在同樣場地,按照兩規範確定的場地土類別不一樣。不能不說,這是我們規範體系的不匹配,也可以說是兩者的安全儲備不同。如某專案場地按建規判別為ⅱ類,而按鐵規判別為 ш 類。

設計時,偏於安全地,取不利情況 ш類進行**作用計算。

3. 5截面設計

如本文第 1 條,規範規定了需按橋規進行設計的構件。筆者曾就地鐵規範修訂稿[2]建議: 容許應力法雖然概念直觀,但設計繁雜,需計入主力、附力、特殊荷載,並且不同的荷載組合採用不同的容許應力。

現有程式,均需人工組合各工況荷載,計算較為繁雜。對於空間結構可操作性不強。「建-橋結合」的高架站採用建規進行設計,便於操作,也可以達到相應的安全儲備。

更主要的是,前者無法考慮強剪弱彎、強柱弱梁、強節點弱桿件等抗震設計基本概念( 因容許應力如何確定? 規範未予界定) 。

如圖 1 所示結構,若按照建規,抗震設防分類為乙類[5],屬於框支框架,當設防烈度為 8 度,設計基本**加速度 0. 2g,設計**分組第一組時,需按 9 度採取抗震措施,框架抗震等級為一級,框支框架抗震等級為特一級。按照這些條件,進行截面設計時,與容許應力法比較,需進行如下調整: 1) 材料分項係數,鋼筋約 1. 1,混凝土約 1. 4; 2) 荷載分項係數,永久荷載 1. 2 或 1. 35; 可變荷載 1. 4 或者1. 3; 3) 結構重要性係數 γ0,安全等級為一級時為1. 1; 4) 內力調整係數,以底層柱為例,一級框架結構的底層柱下端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乘以增大係數 1. 5,而柱剪力再按調整後的彎矩基礎上再按照強剪弱彎的原則,再乘以增大係數,一級取 1. 4。

而特一級時柱端彎矩、剪力再增大 20%。

框支柱底層柱下端及與轉換層相連的柱上端的彎矩增大係數取1. 8; 柱端剪力增大係數 ηvc應增大 20%。**作用產生的柱軸力增大係數取 1. 8。

如圖 1 所示,蓋梁為轉換梁,底層柱為框支柱。框支柱彎矩、剪力、軸力的增大係數分別為: 1. 8、3. 02( 1. 8 × 1. 4 × 1. 2 = 3. 02) 、1. 8。

以混凝土強度等級為 c40 的彎曲受壓或偏心受壓構件為例,按照容許應力法,其容許應力為13. 5mpa,其軸心抗壓極限強度為 27mpa,則安全係數為 2。而底層框支柱按照極限概率理論,抗彎、抗壓「安全係數」為 1. 25( 荷載分項係數綜合)× 1. 1( γ0) ×1. 4( 材料分項係數) × 1. 8( 彎矩、軸力增大係數) = 3. 465; 而抗剪「安全係數」則為1. 25 × 1. 1 × 1. 4 × 3. 02 = 5. 8135。

如果是路側站,邊柱落地,不設定框支框架,則抗彎、抗壓「安全係數」為 1. 25 ×1. 1 ×1. 4 ×1. 5 =2. 8875; 而抗剪「安全係數」則為 1. 25 × 1. 1 × 1. 4× 1. 5 × 1. 4 = 4. 0425。

通過簡單的係數比較可知: 極限概率理論中通過荷載分項係數、材料分項係數、一級或特一級內力調整、底層柱內力調整等,可以達到相應的安全儲備( 筆者曾在某設防烈度為 8 度,設計基本**加速度 0. 2g,設計**分組第一組地區,進行過高架站分析、比較,具有相似的結論) ,更主要的是,能考慮強剪弱彎、強柱弱梁、強節點弱桿件等抗震設計基本概念,且按其計算配筋比容許應力法的結果大很多。 而容許應力法則不具備,且應力限值確定,缺乏科學依據。

因此,建議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使規範更合理,且便於設計者操作。

注意: 本條所涉及內力調整係數,均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0011—2001) ( 2008 年版) 的規定,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0011—2010) ,個別調整係數還要比 2008 年版本增大。

3. 6關於框支框架底層柱中震彈性的必要性

地鐵高架站是屬於重點設防類[5]、100 年設計使用年限的重要性建築。特別是路中高架站,屬於框支框架結構。筆者認為,按中震彈性設計底層柱十分必要,目前國內對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3. 7抗震效能設計

目前地鐵高架站的抗震效能設計,各地、各設計單位或有應用,對於結構安全儲備的掌握力度各有差別,亟待完善、規範。

4結語以上諸多,筆者認為,主要問題是地鐵規範規定了按「橋規」容許應力法進行設計,但該規範體系未納入強剪弱彎、強柱弱梁、強節點弱桿件等抗震設計基本概念; 對於框支柱並未規定比其他柱更強有力的抗震措施; 不同的主力、附力、特殊荷載組合採用不同的容許應力,不便於應運程式計算空間結構,致使設計繁瑣且易犯錯。建議規範增加「建-橋結合」的高架站採用極限概率理論進行設計的相關內容,通過不同構件的不同內力調整,也可以達到相近的安全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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