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集聚計畫資助協議書 創新類

2022-03-16 22:58:56 字數 947 閱讀 4672

資助協議書

(企業創新類、企業博士後類)

為有效地使用好「企業博士集聚計畫」人才資助資金,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關於組織申報2023年江蘇省「企業博士集聚計畫」的通知》(蘇組通〔2011〕38號)和《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1〕8號),簽訂本協議。

甲方(所在企業):東海縣聖達石英製品****

乙方(受資助人):唐明亮

丙方(市人才辦):連雲港市人才辦

(一)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省、市、縣(市、區)**的有關規定。

(二)甲方應按其在《江蘇省「企業博士集聚計畫」申報書》中的承諾和雙方勞動合同,為乙方的科技創新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和兌現待遇承諾。

(三)兩年內,乙方主要工作精力應為甲方服務,認真履行與甲方簽訂的有關協議。

(四)乙方對作價入股的智財權應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因智財權糾紛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可同時享受省和所引進地區有關引進人才的優惠政策。

(六)丙方應保證配套資助資金足額按時到位。

(七)丙方受省人才辦的委託,根據乙方專案落實和進展情況,按半年度向乙方提供人才資助資金,兩年內撥付完畢。

(八)甲、乙方應每年將乙方資助資金到位情況、科技創新情況及業績以書面形式向丙方報告。

(九)丙方定期檢查甲乙雙方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協議履行。對履行不力或違反協議相關約定的,應緩撥或停撥資助,並將檢查情況及時通報,上報省人才辦。緩撥或停撥的人才資助資金2023年12月31日由省人才辦收回。

(十)甲、乙方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丙方負責追回已經下撥的人才資助資金,5年內不再接受甲、乙方的申報,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處罰。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報省人才辦乙份,四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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