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辦法

2022-03-21 03:31:48 字數 2680 閱讀 8216

集團總部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固定資產的管理程式,切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充分發揮固定資產效能,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結合集團總部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總部、各外派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

單價在3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責任

第四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職責,內容包括如下:

一、負責固定資產購置、保管、領用、維修、保養、處置等過程的日常管理。

二、協調各部門固定資產的資源配置。

三、負責日常固定資產使用的監督、指導、協調及服務。

四、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的變更、調撥、轉移、報廢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相應固定資產管理台賬。

第三章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五條固定資產購置實行審批制。由綜合管理處負責購置,使用部門應事先填報《申購單》上報領導審批。

第六條購置審批許可權為:

固定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填報《固定資產請購審批單》—主管領導-總經理。

第七條固定資產的驗收需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流程規定如下:

一、新購置固定資產到達,固定資產管理員參與固定資產驗收,主要根據固定資產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技術要求及其他內容進行登記、驗收。

二、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採購人、使用人、驗收人、財務部分別簽字確認。

三、《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聯,分別為存根聯、財務聯、綜合聯。財務聯需交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員登記備案。

四、固定資產管理員在固定資產到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台賬實物資訊錄入,完成固定資產編號。

第八條固定資產保管責任與義務

一、責任人:專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由使用人作為保管責任人;多人共同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作為保管責任人。

二、固定資產管理員做好固定資產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合理選擇安全放置地點,根據固定資產使用說明安全操作(使用)。

三、為保持固定資產良好的使用狀態,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合理安排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工作,延長其使用壽命,提高生產率。

四、按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做好特殊固定資產技術資料和檔案檔案的建檔、歸檔及保管工作。具體包括:固定資產驗收單、固定資產管理台賬、固定資產維修記錄、固定資產調撥單以及與固定資產管理有關的資料等。

第四章固定資產調動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調動實行固定資產登記備案管理。(固定資產動態管理台賬)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調動包括:使用人的變更、放置位置的轉移、調撥、借用、維修等。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調動由綜合管理處統一辦理固定固定資產調動手續,使用人不得擅自轉移再用的固定資產。具體實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請經領導審批同意。

二、填寫《固定資產調動轉移單》。

三、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監督調動過程。

四、固定資產調動單需發至財務部固定資產管理員處備案。

五、固定資產管理員及時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動態管理台賬資訊的更新。

第五章報廢固定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報廢固定資產主要包括:

一、已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技術性不能達到有關規範和安全規程的基本要求,不具備修復改造價值和安全使用條件。

二、技術效能差、效率低、能耗高,經濟效益差,無技術必需或使用價值。

三、自然災害、遺失或責任事故損壞的物品。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許可權如下:

呈報《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綜合管理部審批→財務部審批→總經理審批同意。

第十四條報廢固定資產處置流程。

一、使用人(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

二、經領導審批同意後進行處置,相關處置收入交財務部門入賬。

三、固定資產需向財務部門提交同意處置批文,財務部根據齊全的報廢手續做台賬處理。

四、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及時對台賬上固定資產進行登出。

第六章固定資產台賬建立

第十五條進行固定資產分類,建立固定資產總清單。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名稱、型別、狀態、型號、使用人、責任人等資訊台賬明細。

第十六條根據固定資產使用性質建立固定資產動態變更表。包括固定資產領用、移動調撥、報廢情況台賬明細表。

第十七條帳實相符的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台賬,進行統一編號、統一命名、統一登記、確保帳、卡、物相符。

第七章固定資產清查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清查內容包括:

一、對實物固定資產的清點。

二、賬務台賬的核對。

第十九條定期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使用部門專人配合,財務部監督。

第二十條清查結果填寫固定資產清查表。

第二十一條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經履行報批程式後及時進行相關處理。

第八章各外派機構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外派機構均參照本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三條外派機構負責人為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外派機構固定資產購置計畫需上報總部綜合管理部,待總部完成審批流程後方可進行購置。

第二十五條各外派機構應積極配合總部開展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定期上報管理台賬,接受總部監督及檢查。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資產目錄

2.固定資產臺賬表

3.固定資產請購審批表

4.固定資產轉移審批表

5.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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